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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XXX工伤赔偿纠纷案-道多案例

2018/7/3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超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简单案件也认真办理,有效缩短当事人依法维权的周期。

【基本案情】 甲到乙公司工作后次月,甲、乙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甲在乙公司做搬运工。三年来乙公司一直没有给甲缴纳社会保险。几个月前,甲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乙公司垫付了医疗费用后,拒绝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并表示不愿意对甲进行赔偿。甲多次与乙公司联系、协商赔偿事宜,均无果。

甲委托我们的律师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甲的合法权益。同时,甲还提出,由于自己想尽快回老家调理,因此,向乙公司依法索赔的问题,最好能尽快解决。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如果甲在工作过程中的受伤,符合工伤的条件,甲依法要求乙公司赔偿,这是一个案情和法律要求均不复杂的案件。但是,由于甲自己想尽快回老家调理,因此,向乙公司依法索赔的问题,最好能尽快解决。所以,如何加快或缩短甲从乙公司获得工伤赔偿的法律周期,应该是我们具体办理好本案的工作重点。

    具体承办本案的邓超律师认为,加快或缩短甲从乙公司获得工伤赔偿的法律周期,主要取决于以下三个工作环节:

一、甲要求乙公司进行工伤赔偿的前提,应该是本次发生在甲身上的事故依法属于工伤。在乙公司拒绝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并表示不愿意对甲进行赔偿的情况下,甲只能通过自己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方式,要求劳动部门依法认定本次事故属于工伤。这样甲要求乙公司进行工伤赔偿,才能有合法的依据。因此,加快或缩短甲从乙公司获得工伤赔偿的法律周期,应该是我们的第一工作环节。

二、因为工伤赔偿的具体内容是和甲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有密切关联的,因此,将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和工伤认定同步进行,对加快或缩短甲从乙公司获得工伤赔偿的法律周期,是有积极作用的。

三、成功完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工作后,如果促成乙公司自愿对甲进行工伤赔偿,而不是被动的等待工伤赔偿的法律程序进行,这对加快或缩短甲从乙公司获得工伤赔偿的法律周期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此,邓超律师一边和甲沟通,尽快的启动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法律程序,一边多次和劳动部门进行沟通,向劳动部门反映了甲根据伤情确有回老家调理的必要。促成了劳动部门对甲的工伤认定申请及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申请,快速的进行了认定。

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获得成功的基础上,邓超律师主动与乙公司进行了沟通。面对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意见,乙公司的态度有所转变。乙公司向邓超律师表示,可以通过调解,与甲协商处理工伤赔偿事宜。但乙公司提出的工伤赔偿方案,在赔偿数额上远远低于法定标准。同时,乙公司还警示甲,如果甲坚持按照法定标准赔偿,那就只有等待司法机关的法律裁决。

邓超律师认为,乙公司的态度,就是以工伤赔偿程序周期长作为砝码,逼迫甲在赔偿数额上进行让步,这显然是漠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不当行为。为此,邓超律师与甲沟通以后,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了要求乙公司进行工伤赔偿的申请。

出于对工伤赔偿法律程序周期长的清醒认识,为加快或缩短甲从乙公司获得工伤赔偿的法律周期,邓超律师在对乙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了必要的了解以后,主动和劳动仲裁部门沟通,希望劳动仲裁部门能在开庭前为甲和乙公司安排一次面对面的沟通机会,并希望劳动仲裁部门能向乙公司说明,在乙公司依法应对甲进行工伤赔偿,乙公司的经营状况也能够承担该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被迫赔偿比主动早赔偿对公司诚信度的影响。邓超律师向劳动仲裁部门反映,根据乙公司的经营情况,如果能有这样的一次沟通机会,在法律面前,本案很可能会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这样,甲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实现,对劳动仲裁部门来说,也是一个节省工作成本的好事。

劳动仲裁部门采纳了邓超律师的建议,在开庭前为甲和乙公司安排了一次面对面的沟通。沟通过程中,邓超律师向乙公司说明,因为甲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方面已经获得成功,所以,乙公司对甲进行工伤赔偿,是势在必行,而不是靠侥幸能够避免的事情。如果乙公司选择等待司法机关的法律裁决,那么,裁决不能免除减少乙公司的赔偿责任,这是显而易见的。等待司法机关的法律裁决的做法,只能是导致乙公司面临更大的法律压力。因此,如果乙公司被动的等待司法机关的法律裁决,甚至拖延对甲的赔偿进程,虽然甲可能延后获得赔偿款,但是,这并不能增加乙公司的任何实质利益,相反,还可能给乙公司造成其他不利的影响。乙公司作为一个经营状况较好的经营单位,做这种损人又不利己的事情,应该不是理智和明智的选择。

乙公司充分评估了邓超律师的建议后,采纳了邓超律师的建议。

   案件处理结果 甲与乙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甲于赔偿协议签订之日获得了合理的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