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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XXX生命权纠纷案-道多案例

2018/7/3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迎春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理智、清晰的判断案件走向,争取最圆满的案件处理结果。

基本案情 乙的父亲在甲公司从事保洁工作。甲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乙的父亲发放工资。乙的父亲的主要工作内容为与另一员工共同清倒垃圾,抬垃圾桶放至甲公司的保洁车内。甲公司与乙的父亲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没有为乙的父亲缴纳社会统筹保险。

XXXX年XX月XX日,乙的父亲在上班期间,突然死亡。甲公司调取了监控录像。通过监控录像发现,乙的父亲在上班期间,利用工作闲余时间驾驶自己的电动三轮车,开到小区地下车库,将地下停车场堆放的钢筋放入自己的电动三轮车内,后驾车离开。至于乙的父亲是如何死亡的,因乙的父亲的死亡地点是监控的死角,无法判断乙的父亲的死亡原因。

甲公司立即报警,交警部门出警勘验现场,但因死亡原因不明,交警无法认定事故事实,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仅向乙出具了事故证明书。

乙认为乙的父亲在上班期间发生死亡,属于工亡,应认定为工伤,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甲公司向我们咨询,甲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应该如何具体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在甲公司没有和乙的父亲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没有为乙的父亲缴纳社会统筹保险的前提下,我们对甲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所进行的判断,需要从以下两个角度具体进行理解:

第一,根据乙的父亲在甲公司从事保洁工作,甲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乙的父亲发放工资,可以认定甲公司虽然没有和乙的父亲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甲公司和乙的父亲之间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

基于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就算甲公司没有和乙的父亲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乙的父亲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死亡,甲公司依法也应该承担工伤(亡)赔偿责任。

在甲公司依法应该承担工伤(亡)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甲公司没有为乙的父亲缴纳社会统筹保险的行为,不仅不能成为甲公司免除赔偿责任的免责条件,甚至会有可能诱发社保部门对甲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同样基于事实劳动关系,如果甲公司对乙的父亲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乙的父亲死亡,甲公司应该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目前,根据甲公司陈述的案件事实,甲公司不仅对乙的父亲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还有迹象表明乙的父亲虽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死亡,但并不是因为工作原因死亡的。所以,很多人会认为甲公司不应对乙父亲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我们认为,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

因为国家法律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在立法时对用人单位采取的是严格免责方式。也就是说,仅仅有迹象表明乙的父亲并非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死亡,并不能绝对导致甲公司不对乙的父亲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甲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乙父亲的死亡,由于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造成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甲公司才能不应承担乙的父亲的工亡赔偿责任

所以,关于甲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应该如何具体依法处理这个问题,并不是基于有迹象表明乙的父亲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死亡,就可以轻信甲公司不应对乙父亲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的。

出于依法维护甲公司合法权益的需要,具体承办本案的高迎春律师反复观看了甲公司提供的监控录像后,高迎春律师认为,死亡是发生在特定时间点上的生命终结现象。所以,死亡是和特定时间点相对应的。监控录像可以证明,乙的父亲在死亡的生命终结点以前,确实并未从事保洁工作,而是驾驶自己的电动三轮车搬运钢筋,从事和工作无关的内容。但是,监控录像并不能证明乙的父亲在死亡的生命终结点上,从事的是和工作无关的内容。

更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死亡,可以不认定为工伤(亡)的条件是法定的。

所以,本案中,如果甲公司不能证明父亲的死亡,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那么,只要乙的父亲不是因为(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这三种情况死亡,乙的父亲被认定为工伤(亡)的可能性还是极大的。

还有,因为乙的父亲的死亡时间是在上班期间,乙的父亲的死亡地点是在工作场所,所以,监控录像所记载的乙父亲在死亡的生命终结点以前,确实并未从事保洁工作,而是驾驶自己的电动三轮车搬运钢筋这一证据,未必是对甲公司有利的证据。据此证据,是可以认定甲公司对乙的父亲在上班期间用自己的电动三轮车搬运钢筋的行为,并未尽到有效的监管责任。

所以,高迎春律师建议甲公司慎重使用该监控录像。因为依法使用该监控录像未必是对甲公司有利的证据。使用该监控录像很可能会在乙父亲的死亡原因上与乙等发生争执,从而破坏和谐处理本案的情感氛围。所以,草率使用该监控录像,并不是甲公司有益的选择。

高迎春律师对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关系的分析,使甲公司对本案有了新的认识。甲公司表示完全同意高迎春律师的分析意见。甲公司与高迎春律师共同对甲公司可能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进行测算以后,甲公司表示授权高迎春律师在XX万元以内,和乙等协商处理本案,不想因本案卷入繁琐的法律程序。

根据甲公司的授权,高迎春律师主动联系了乙的代理律师,向乙的代理律师通报了甲公司愿意和乙等协商处理本案的意向。

乙的代理律师向乙通报了甲公司愿意和乙等协商处理本案的意向后,乙认为甲公司愿意和乙等协商处理本案的背后,应该是由于甲公司必须对其父亲死亡的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而甲公司想回避此责任的蒙混之举,表示不同意和甲公司协商处理本案。乙提出如果要协商处理本案,甲公司需在XX万元的基础上,再增加YY万元。

为此,高迎春律师再次积极的联系乙和乙的代理律师。在由高迎春律师、乙和乙的代理律师参加的调解会议上,乙提出了上百万元的赔偿要求。

高迎春律师向乙和乙的代理律师播放了监控录像,指出乙的父亲在死亡之前并未从事保洁工作,而是用自己的电动三轮车搬运钢筋,这是本案区别于一般工伤(亡)案件的特殊之处。

对此,高迎春律师直白的告知乙和乙的代理律师,虽然国家法律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在立法时对用人单位采取的是严格责任方式,且本案确实对于甲公司来说,甲公司并不具备法定的免责条件,但是,以下因素,乙和乙的代理律师是不能不认真考虑的:

第一,不论是任何部门处理本案,甲公司都不会抵赖和回避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

第二,乙的父亲的突发死亡,是甲公司和乙等双方都不希望发生,而确实不幸发生的事情。

第三,面对这样不幸发生的事情,依法处理和协商处理,都是对死者或死者家属的一种抚慰,而不能再生乙父亲的生命。

第四,如果双方当事人,尤其是乙一定要基于甲公司的过错,通过法律程序处理本案,甲公司尊重乙的意见。

第五,在甲公司和高迎春律师本人相信乙的父亲在对应死亡的特定时间点上,乙的父亲不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前提下,高迎春律师希望乙和乙的律师明白,认定乙的父亲属于工伤(亡)的法定原则,不是排除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就可以认定的。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们应该这样正确理解,即职工因为(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工作中伤亡的,可以不认定为工伤。但绝对不是说,排除了这些情形就可以认定为工伤(亡)。

认定工伤的具体法律依据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而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由此可见,依法认定工伤(亡),肯定是需要对应具体的工伤(亡)情形,是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具体某一项条件的,所以,依法认定工伤(亡),是处理工伤(亡)案件的合法途径,但是并不是解决工伤(亡)最快捷方式。

第六,如果双方能心平气和的妥善处理本案,这应该是一个既能让死者安息,又能使乙等尽快获得赔偿的快捷处理方式。至于甲公司愿意在XX万元以内,和乙等协商处理本案,这XX万元是甲公司与高迎春律师共同对甲公司可能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进行测算以后得出的。乙的律师可以帮助乙具体测算一下。这样,也许有利于乙等正确的选择是走法律途径处理本案,还是通过协商解决本案。

乙和乙的律师经过商议,同意与甲公司通过协商解决本案。

案件处理结果 甲公司与乙达成调解协议,甲公司给付乙等XX万元。本案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