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多律师事务所全天候24小时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XXX与XX买卖合同纠纷案-道多案例

2018/7/2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崔黎明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责任心和诉讼技巧的完美整合,克服证据缺失的法律障碍,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乙作为买方向卖方甲公司购货长达三年之久,双方从未签订过任何合同。双方的往来均是采取先由乙电话联系甲公司,双方达成买卖合意后,由甲公司通过快递方式将货物发送给乙,乙货物收到后再付款给甲公司。一年前,通过上述方式,乙从甲公司购货N万元后,一直没有支付货款。甲公司通过短信、微信、电话等方式多次联系乙,要求尽快支付货款,乙总以各种借口拖延,直至拒绝接听甲公司的电话,对甲公司的短信、微信等其他联系方式,拒绝回复。

因甲公司负责和乙联系的业务员手机损坏,甲公司业务员通过短信、微信向乙催款的记录全部丢失,甲公司的业务员手中只有甲公司业务员自己手写的欠款明细一份。乙通过其他渠道得知此消息以后,对拒绝支付甲公司货款,更加底气十足。

甲公司向我们咨询如何才能依法要求乙支付货款。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乙从甲公司购货N万元后,乙有向甲公司付款的义务。但问题是,如果乙拒绝支付货款,甲公司要通过法院依法要求乙支付货款,除非乙在法院对甲公司业务员自己手写的欠款明细表示认可,否则仅仅凭甲公司业务员自己手写的欠款明细,法院是不会认定乙对甲公司存在欠款的。因此,实现甲公司依法要求乙支付货款之法律目的,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并锁定乙对甲公司存在欠款的事实和证据。所以,具体办理好本案,我们的办案律师需要的不是太高深的法律专业知识,而是踏实的工作作风和细致的取证工作,更重要的是娴熟、巧妙的取证技巧。

具体承办本案的崔黎明律师分析,由于乙通过其他渠道得知甲公司负责和其联系的业务员手机损坏,甲公司业务员通过短信、微信向乙催款的记录全部丢失的消息以后,对拒绝支付甲公司货款,更加底气十足。所以,甲公司和我们都不能把乙承认对甲公司欠款绝对寄希望于乙自认。锁定乙对甲公司存在欠款的事实与证据,只能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崔黎明律师认为,乙通过其他渠道得知甲公司负责和其联系的业务员手机损坏,甲公司业务员通过短信、微信向乙催款的记录全部丢失的消息以后,对拒绝支付甲公司货款,更加底气十足。如果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去审视,乙显然从内心本质上对自己欠甲公司货款,是心知肚明的。乙得知甲公司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乙欠甲公司货款以后的底气,是以乙认为甲公司没有证据为基础的。所以,只要我们依法获得乙欠甲公司货款的证据或乙感觉到甲公司获得了这些证据以后,乙的底气自然也就没有了。

为此,崔黎明律师论证了其他律师对甲公司提出的、甲公司可能依法获得乙欠货款证据的若干途径:

第一,通过技术手段恢复甲公司业务员通过短信、微信向乙催款的全部记录。崔黎明律师认为,这一途径,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实际操作起来,几乎是做不到的。

第二,由甲公司通过电话等方式和乙沟通,在沟通过程中,通过录音锁定乙欠甲公司货款的证据。崔黎明律师认为,这一做法,也许可能获得成功。但是,如果乙具备一定的敏感,且是在乙已经通过其他渠道得知甲公司负责和其联系的业务员手机损坏,甲公司业务员通过短信、微信向乙催款的记录全部丢失的消息以后,我们采取这一做法,一旦不能获得乙欠甲公司货款的证据,就有可能更加坚定乙抵赖欠款的气焰。

第三,通过甲公司或我们律师发函的方式,告知乙在规定时间内应偿还欠款的具体数额,后缀如果乙在规定的期间内不清偿欠款或不对欠款事实提出异议,即表示乙对欠款具体数额认可。崔黎明律师认为,这样做的风险是巨大的,甚至是无用的。如果乙在函件的规定时间内回函明示乙不欠甲公司货款,那么去函和回函的内容组合起来,轻则将乙欠款的举证责任回归甲公司,重则是给旁观者加深乙究竟对甲公司有无欠款的疑问。即使乙不回函明示自己不欠甲公司货款,而是在甲公司去函规定时间内对欠款事实既不提出异议,又不表示认可,甲公司据此要求法院认定乙对甲公司欠款,这也是做不到的。因为,我们不能对乙在甲公司去函规定时间内对欠款事实既不提出异议,又不表示认可的行为,在认定方面,滥用默认、默许的法律概念。

第四,由于甲公司和乙双方几年来的往来均是采取先由乙电话联系甲公司,双方达成买卖合意后,由甲公司通过快递方式将货物发送给乙,乙收到货物后再付款给甲公司。所以,甲公司可以从快递公司方面入手,调取快递记录,证明乙对甲公司有欠款。但是,甲公司表示,首先,甲公司和乙双方几年来的往来,货物每次单个数量不大,但次数繁多,所以,连甲公司都表示对这些快递记录做完整统计很不现实。其次,据甲公司反映,甲公司通过快递方式将货物发送给乙,并不是通过一家快递公司进行的,所以,做完整统计也是很困难的。另外,甲公司也曾根据其他律师的建议,和部分快递公司就此事做过接触,有的快递公司表示查找物流记录工作量大,不愿意配合,有的快递公司干脆以快递公司不会为客户长期保留有关物流记录为由拒绝。因此,崔黎明律师认为,这种做法也是在理论上可行,但是实践上会存在很大困难的。

综上分析意见,崔黎明律师认为,上述其他律师对甲公司提出的、甲公司可能依法获得乙欠货款证据的途径,不是走不通或很难,就是走下去会隐藏或带来更大诉讼风险的。

崔黎明律师认为,要想依法获得乙对甲公司欠款最有效的证据,就要通过一定诉讼技巧,攻破乙自信甲公司已经没有证据证明乙对甲公司欠款的幻想,从而获得乙自认自己对甲公司存在欠款的证据。为此,崔黎明律师设计了如下取证思路:

1、首先由甲公司尽可能地从与甲公司相处比较友好的快递公司着手,最大限度的获取一定的物流记录,并制成复印件。

2、对照甲公司业务员自己手写的欠款明细,将甲公司确实通过快递公司投递给乙的货物,由业务员仔细回忆并按照快递公司物流记录的格式,逐一誊写并制成复印件。

3、将上述复印件,全部按照一定的规则打乱排列。

4、由甲公司派人,到乙的住所地,与乙对账。

崔黎明律师认为,采取这种对账方式,甲公司在对账过程中,出示的物流记录,无论是甲公司从与甲公司相处比较友好的快递公司最大限度获取的物流记录所制成的复印件,还是由甲公司仔细对照、回忆甲公司业务员自己手写的欠款明细,将甲公司确实通过快递公司投递给乙的货物,按照快递公司物流记录的格式,逐一誊写并制成的复印件,只要当时甲公司和乙之间的交易是真实的,货物也确实是通过物流公司快递的,那么,这种对账行为对打破乙认为甲公司根本不能获得证据的侥幸,肯定是有巨大帮助的。

根据崔黎明律师的指点,甲公司做好了上述对账准备工作。甲公司派员工和崔黎明律师一起,前往乙的住处和乙对账。对账过程中,甲公司首先和乙解释:

第一,甲公司和乙双方几年来的往来,次数繁多,甲公司通过快递方式将货物发送给乙,并不是通过一家快递公司进行的,所以,本次甲公司是专门组织人员,花了巨大的精力,才取得这些证据的。

第二,出于安全考虑,甲公司和乙本次对账,只携带了复印件,有关原件保存在快递公司。如果乙对复印件有怀疑,可在必要时针对特定的复印件,和甲公司一起到快递公司核对。

第三,本次甲公司是专门组织人员,花了巨大的精力,才取得的这些证据,数量有几大包,希望乙抽时间逐一核对、落实。

甲公司的工作人员,按照崔黎明律师设计的工作思路,首先从几包复印件中拿出甲公司从与甲公司相处比较友好的快递公司获取并制成复印件的物流记录和乙进行核对,乙看到甲公司工作人员确实带了几大包复印件,并从其中拿出了一叠复印件,而且所核对的内容,完全是真实的,乙认为甲公司根本不能获得证据的侥幸心理开始动摇。

由于甲公司拿出的这一叠复印件,数量约有20份左右,且甲公司的工作人员按照崔黎明律师的指点,对这些复印件故意做了时间顺序上的混乱,并不是按照时间顺序有序排列的,对复印件的内容,某些项目在复印时做了必要的模糊处理,所以,每一张快递记录的核对,都要花费一定的时间,乙也要在自己的笔记本上前后查找。这一包复印件的对账工作,就进行了近3个小时。

乙瞟了一眼甲公司工作人员确实带来的几大包复印件,看见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又拿出厚厚的一叠复印件准备和乙核对,乙开始不耐烦。乙提出,这么几大包要核对到什么时候,干脆不要核对复印件了,双方各自拿出自己的工作记录,按照时间顺序核对一下,采取这种简便的方式进行对账。

通过甲公司业务员和乙的工作记录,甲公司和乙对账的结果为,乙尚有N万元货款没有向甲公司支付。乙向甲公司工作人员出具了由乙签字署名的欠条一张。欠条载明“现有本人乙欠甲公司货款人民币N万元。本人定于二个月以后归还”。

至此,崔黎明律师认为,甲公司已经获得了乙对甲公司有N万元欠款没有支付的主要证据。为锁定这一主要证据的证据效力,崔黎明律师提出,甲公司和乙可以平等的将自己和对方的工作记录拍照并打印后,相互在照片打印件上签字并进行交换,作为乙所出具的欠条的附件,乙和甲公司均表示同意。崔黎明律师欣慰,乙向甲公司工作人员出具的由乙签字署名的欠条与甲公司和乙相互交换的、由双方签字认可的、各自工作记录照片的打印件整合起来,足以认定乙对甲公司有N万元欠款没有支付。本案的取证工作圆满得到完成。

二个月后,乙并没有按照欠条记载的时间,向甲公司支付欠款,甲公司按照崔黎明律师的提示,通过短信、微信向乙催款,乙每次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欠款。这次,甲公司高度重视并保留了所有短信、微信消息记录。

乙向甲公司工作人员出具了由乙签字署名的欠条后的第三个月,由于乙数次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欠款,崔黎明律师受甲公司委托,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偿还欠款N万元并依法承担相应利息。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