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多律师事务所全天候24小时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XXX与XXX借款纠纷案-道多案例

2018/7/2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超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知己知彼,破解对方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技巧”,牢固把握案件的正确法律走向,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与乙为大学同学关系。毕业后,乙因业务发展需要,向甲借款NN万元。甲基于对乙的信任,未要求乙出具书面借条,也没对乙提出借款利息以及还款期限,即通过网上银行转账NN万元给乙。一年后,因乙毫无还款的表示,甲向乙提出归还借款,乙以各种借口敷衍。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归还借款。乙在法庭上辩称,甲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给乙的NN万元,系甲向乙清偿以前借款的行为,而不是向乙支付借款。甲对乙的说法感到非常气愤,委托我们律师帮助甲具体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乙的抗辩,应该是比较专业的。因此,仅仅从法律上认识乙的抗辩,我们很可能会犯轻视对手的错误。

1、对乙的抗辩,甲仅仅感到非常气愤是没有用的。如果甲因气愤不能很好的按照法定的规则处理问题,很可能会导致诉讼气氛的紧张,甚至会出现甲因为气愤而言辞表达不当,与本案的主审法官发生意见分歧的可能。这无疑是乙最希望看到的。

2、乙如此提出抗辩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即“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所以,在具体处理本案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对以下二个法律问题,在司法逻辑上加以梳理。这样,才能破解乙企图混乱司法逻辑而给本案的审判工作带来消极影响的做法。

第一,举证顺序问题。

乙既然提出甲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给乙的NN万元,系甲向乙清偿以前借款的行为,不是向乙支付借款。那么,乙首先应该对自己的这一主张负有举证义务。而不是乙只要提出抗辩,甲就要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这一举证顺序千万不能混淆或颠倒。

第二,甲的举证责任绝对不能自我超前。

我们必须清晰的认识到,甲是在乙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甲才需要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甲在诉讼过程中,一定不能浮躁,一定不能抢先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

根据以上分析意见,具体承办本案的邓超律师认为,前述问题,本质上是这样几个具体的法律问题:

第一,本案在法理上并不复杂。但是,诉讼过程中,如何理性的处理乙的抗辩是很重要的。具体地说就是我们首先要锁定乙的举证责任,而不是因为乙提出抗辩,甲就主动的把举证责任提前包揽到甲自己身上来。否则,作为专业律师,采用这样的诉讼思路就是非常不高明的了。

第二,甲不主动的把举证责任提前包揽到自己身上来,并不是被动等待本案的主审法官就乙的抗辩,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因为,被动等待本案的主审法官就乙的抗辩,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受法庭审理案件的规则要求,很可能会给乙在法庭上信口雌黄带来契机。这样,简单的案件和法律关系,就会变得需要大量的工作才能澄清。这无疑是会给本案的主审法官正确认定本案的事实,带来不必要的工作环节,导致审判工作周期拖延的。

因此,邓超律师具体办理本案的思路是,以甲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为基础事实,针对乙的抗辩,在开庭前就明确的向本案的主审法官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乙既然提出甲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给乙的NN万元,系甲向乙清偿以前借款的行为,不是向乙支付借款,那么,乙应该对自己的这一主张负有举证义务。我们不该被动的将此如何理解、分配举证责任的问题,等到庭审过程中再去阐述。

邓超律师认为,如果在法院开庭前,就能促使本案的主审法官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乙,这不仅是办理本案过程中正本清源案件基本事实的工作环节,更能对乙具有一定的法律触动,同时还能达到这样一个目的,即我们可以根据乙举证的情形,进一步做好本案庭审准备工作。

由于本案的主审法官采纳了邓超律师的意见,将本案的举证责任,在开庭前分配给了乙。乙对本案主审法官在开庭前就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乙,提出了异议。乙明确向本案的主审法官提出乙只有等到开庭时,才能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自己不会在开庭前将有关证据提供到法院。

至此,邓超律师算是真正摸到了乙的真实想法。乙是想利用庭审时比较严肃的诉讼氛围,激怒甲,让甲对本案的举证顺序问题发生错误的认知,抢先力图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从而将本案的举证责任,引导、转嫁给甲,让甲陷入举证不能的不利诉讼地位。

事实果然和邓超律师判断的一样,由于本案主审法官,对乙提出的乙只有等到开庭时,才能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的观点,坚决的给予了否定。本案主审法官认为,虽然依法质证的工作,应该在庭审过程中进行。但是,质证工作应该在庭审过程中进行,并不排除法庭要求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具体到本案中就是乙,在庭前做好举证工作。法庭在开庭前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乙的根本法律含义,是对质证顺序的程序性决定,不是对证据在庭审活动以外进行质证。因此,法庭这一决定的合法性与正确性,是不容置疑的。

本案主审法官坚定的态度让乙意识到,本案的举证顺序不可能颠倒。按照本案主审法官决定的质证顺序,乙想转嫁本案举证责任,混淆法庭视听的想法,是根本实现不了的。乙面对本案主审法官关于举证顺序的决定,不仅没有在开庭前将有关证据提交给法庭,在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的当日,乙干脆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活动。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认定本案借贷关系成立,判决乙向甲归还NN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