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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组织卖淫犯罪案-道多案例

2018/7/2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跃东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的原则,使得当事人在羁押期间能够对法律的公平、公正充满信心

【基本案情】 甲系乙休闲娱乐中心工作人员,因公安机关在对乙休闲娱乐中心进行检查时,抓获正在乙休闲娱乐中心进行性交易的多对男女,公安机关遂将乙休闲娱乐中心当天当班以及已经下班坐在办公室休息的甲及其他服务员、失足妇女、乙娱乐中心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多人拘留审查。后,检察机关以甲等构成组织卖淫犯罪,对甲提起公诉。

甲认为,自己只是经人介绍至乙休闲娱乐中心打工,其所做的一切均是按公司已经存在的规章制度办理,甲没有出资,工资报酬也和别人一样,所以,甲对检察机关指控其构成组织卖淫犯罪严重不服,甲妻子为甲聘请的辩护人也支持甲的观点,拟为甲做无罪辩护。

甲的妻子感到不踏实,又向我们的律师咨询如何具体处理本案为宜。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管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其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因此,甲是否构成本罪,客观上不取决于甲的行为是否按公司已经存在的规章制度办理,甲是否出资,甲的工资报酬是否和别人一样,而是取决于甲是否实施了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目无法治、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如果甲的行为,与采取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目无法治、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无关联,甲是有可能不构成本罪的。

如果甲的行为,虽然是按公司已经存在的规章制度办理,甲也没有出资,甲的工资报酬也和别人一样,但是,一旦这些行为与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目无法治、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有关联,那么,即使甲是按公司已经存在的规章制度办理,甲没有出资,甲的工资报酬也和别人一样,甲也是可能构成本罪的。

如果甲构成本罪,甲现在的态度,显然是不利于甲获得从轻处理,甚至是会导致甲从重处罚的。

所以,仅仅凭甲自己的辩解,为甲做无罪辩护,是很值得商榷的。对甲应该从什么角度辩护,本质上应该取决于对本案事实的基本认定。

甲的妻子认同我们的法律分析意见,委托我们作为甲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审判活动。

具体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会见了甲,在征得甲的同意后,向法院递交了参与审判活动的相关文书,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

根据案卷材料反映的内容,朱跃东律师认为,虽然甲在本案中实施的行为,确实是按公司已经存在的规章制度办理,甲也没有出资,甲的工资报酬也和别人一样,但是,甲是在明知乙休闲娱乐中心存在卖淫行为的情况下,按公司已经存在的规章制度办理与卖淫有关事务的,因此,按公司已经存在的规章制度办理,没有出资,工资报酬也和别人一样,与乙休闲娱乐中心存在的卖淫行为,是有关联的。按公司已经存在的规章制度办理,没有出资,工资报酬也和别人一样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不能成为甲无罪的证据和理由的。

据此,朱跃东律师再次会见了甲,耐心的向甲解释了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以及刑法对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原则。

经朱跃东律师解释,甲的想法开始转变。朱跃东律师及时将甲的这一转变,向本案的主诉检察官、主审法官进行了通报。然后,朱跃东律师再次会见甲,建议甲认罪伏法、争取从轻处理。

甲接受了朱跃东律师的建议,朱跃东律师将甲的这一转变,通报了甲的妻子。

根据甲和甲妻子的同意,朱跃东律师确定了自己的辩护思路。

朱跃东律师向本案的主诉检察官、主审法官提出:

第一,甲前期不认罪,是因为甲对法律的盲知而造成的。

第二,甲在学习有关法律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已经有了深刻的认识。

第三,根据《刑法》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所以,在甲实施犯罪行为,是以甲作为乙休闲娱乐中心的员工,按公司已经存在的规章制度办理的形式完成的情况下,法院对甲判处刑罚时,应实事求是的认定甲在本次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

朱跃东律师建议法庭按照从犯,结合甲现在的认罪表现,对甲作出有别于本案主犯的判决。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对甲从轻给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