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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XX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道多案例

2018/6/2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馨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清晰,执业技能娴熟运用得当,对案件对方当事人心理把握准确,高效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基本案情】 甲被丙招至位于本市某处乙公司承包的工地从事户外设备安装工作。201XXX日,甲在施工过程中被电钻伤及手部,造成右手第四掌骨骨折,随后,甲回外省老家就医。

事故发生后,甲与丙、乙公司分别联系,但是,丙和乙公司相互推诿,均拒绝对甲赔偿任何费用。甲拨打市民热线投诉,经乙公司所在工地和工程所在地派出所联合出面协调,乙公司表示,因为乙公司是把户外设备安装工作承包给丙的,所以,乙公司已经根据承包协议,将赔偿款支付给丙并和丙签有协议约定,乙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此,乙公司不能重复对甲进行赔偿。派出所建议甲通过法律途径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甲远程向我们咨询,应该如何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1、甲被丙招至乙公司工地施工,施工过程中,因操作电钻导致手部受伤,这一事实有接处警记录等为证,是可以被依法认定的。2、本案中,虽然甲并不清楚丙与乙公司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但是,无论丙与乙公司是何种法律关系,丙与乙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都不影响甲依法维权。3、根据乙公司已将赔偿款支付给丙并和丙签订协议约定,乙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一事实分析,乙公司虽然在形式上和丙相互推诿,拒绝对甲进行赔偿,但是,乙公司对自己负有赔偿义务,应该是心知肚明的。这说明乙公司应该是一个比较有法律意识的单位。乙公司之所以将赔偿款支付给丙并和丙签订协议约定,乙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乙公司的本意应该是愿意对甲进行赔偿,但又不愿意由自己出面,以自己的名义对甲进行赔偿。4、乙公司已将赔偿费支付给丙,丙和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乙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说明客观上丙是在乙公司愿意对甲进行赔偿,但又不愿意自己出面,以自己的名义对甲进行赔偿的情况下,愿意由丙自己出面处理与甲有关的赔偿问题的。关于这一点,我们不能仅仅将丙从乙公司手中接过这个难题的这一行为,理解为丙不怕事,理解为丙心甘情愿为乙公司背黑锅。所以,破解丙为什么从乙公司手中接过这个难题,也许能帮助我们找到具体处理本案的最佳途径。

根据以上分析意见,具体承办本案的董馨律师进一步认为,甲是被丙招至乙公司承包的工地从事户外设备安装工作这一事实,应该是我们具体依法维护甲合法权益的基础事实。

如果丙是乙公司的员工,丙招募甲到工地工作的行为应为丙的职务行为,甲就是乙公司招募的职工,甲和乙公司之间就存在劳动关系。甲在工作中受工伤,甲应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乙公司没有给甲办理工伤保险,所以,乙公司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照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甲支付相关费用。

如果丙不是乙公司的员工,那么,因为丙作为自然人是不具备用工资格的,乙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用工资质的丙,丙招用的劳动者(本案中为甲)发生事故伤害后,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作为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乙公司也是要依法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

所以,无论丙是乙公司的员工,或丙不是乙公司的员工,基于丙招募甲至乙公司承包的工地从事户外设备安装工作的事实,乙公司在本案中对甲负有赔偿责任是法定的。这也许可能就是乙公司本意是愿意对甲进行赔偿的重要原因,同时,也应该是甲可以依法要求乙公司赔偿的核心事实依据。

但是,既然乙公司本意是愿意对甲进行赔偿的,那么,乙公司为什么不愿意自己出面,以自己的名义对甲进行赔偿,而是将赔偿款支付给丙,要求丙和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乙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呢?董馨律师认为,乙公司的考虑应该是:第一,乙公司怕甲狮子大开口,乙公司不能满足,乙公司会被深度纠缠在此法律纠纷中;第二,即使甲不狮子大开口,那么,事情处理完以后,甲如果再找乙公司纠缠,这对乙公司来说,也是个很麻烦的事。所以,乙公司才将赔偿款支付给丙,要求丙和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乙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

那么,乙公司感觉自己有可能会被深度纠缠在此法律纠纷中,而丙又为什么愿意接手这个问题呢?丙接手这个问题,我们是不能简单归结为丙是弱智的。这里面肯定是有其他原因的。具体原因,我们可以这样来剖析。

难道乙公司在自己知道乙公司在本案中对甲负有的赔偿责任是法定的情况下,不知道即使自己已经将赔偿款支付给丙,一旦甲坚持要求乙公司赔偿,法院是不会因为乙公司已经向丙支付赔偿款就由此免除乙公司的赔偿责任的。如果这样,乙公司就不担心自己向丙支付的赔偿款,由于丙不愿意返还而引起法律纠纷吗?董馨律师认为,乙公司在自己知道乙公司在本案中对甲负有赔偿责任是法定的情况下,还将赔偿款支付给丙,这也绝不是乙公司弱智的表现,而是乙公司心里有底:如果丙接手这个问题,能把问题处理好,甲今后即使要因为本案纠结,甲也只能找丙纠结,乙公司可以从此摆脱本案可能导致的法律纠缠。如果丙接手这个问题,不能把问题处理好,乙公司是有把握让丙向乙公司返还这笔赔偿款的。乙公司关于自己不会重复支付赔偿款的本质含义,我们完全可以这样做全面的理解。

因此,整合本案案情,董馨律师认为,甲有权也应该依法要求乙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有效利用乙公司和丙之间前述的那种微妙关系,促使甲的合法权益尽快实现。

甲完全同意我们对本案的基本分析意见。远程和我们办理了委托手续,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要求乙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接受委托后,董馨律师向甲通报了维权工作的具体步骤:

第一步,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认定甲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步,申请工伤认定,或认定甲在乙公司工地上受伤的事实,认定甲为工伤。

第三步,甲被认定为工伤后,对甲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再根据鉴定结论,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依法向乙公司索赔。分析甲的伤残情况,董馨律师认为伤残等级极有可能符合工伤十级伤残的条件。若构成工伤十级,甲获赔的范围会包括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董馨律师对本案法律结果的估算,远超过甲心理预期获得的赔偿款数额。甲向董馨律师表示,如果按照以上步骤一步步维权,每一步流程都需要一定的时间,不到万不得已,甲并不希望这样做。甲的希望是,能在上述法定标准以下,获得X万元的赔偿,与乙公司一次性解决问题。

出于对当事人本人意思的尊重,董馨律师在提醒甲认真考虑自己的诉求后,甲向董馨律师表示,自己的诉求是自己慎重考虑的结果的情况下,董馨律师认为,由于甲要求在法定标准以下,获得X万元的赔偿,与乙公司一次性解决问题,结合前面所分析的、乙公司应该对甲进行赔偿之法定情形,以及乙公司已经向丙支付的赔偿款数额与甲提出的X万元差距不大的客观事实,如果我们律师与乙公司沟通得当,本案是具备协调解决可能性的。而协调解决,是有利于甲尽快获得赔偿款,也是最贴近甲的本意的。

为此,董馨律师在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认定甲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同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传递了甲愿意在法定标准以下,获得X万元的赔偿,与乙公司一次性解决问题的想法。希望劳动仲裁委员会能安排一次机会,大家进行一次沟通。

为达到良好的沟通效果,董馨律师一开始和乙公司进行沟通时,就开门见山的以自己对本案的前述全面分析为基础,向乙公司表达了这样几层意思:

第一,出于友好协商的需要,在乙公司已经将赔偿款支付到丙手中的情况下,我们首先对乙公司这种积极处理赔偿问题的态度,表示赞许。

第二,因为乙公司已经将赔偿款支付到丙手中,所以,乙公司认为自己不能重复赔偿的想法,是可以理解的。

第三,虽然乙公司已经将赔偿款支付到丙手中,但是,甲本人并未实际获得该赔偿款。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实质是甲能够实际获得赔偿款。

第四,甲现在的愿望是希望能在法定标准以下,获得X万元的赔偿款,一次性解决赔偿问题。所以,甲并不是一定要纠结法定赔偿主体问题。且即使是乙公司将已经支付到丙手中的赔偿款追回,由乙公司支付给甲,因为甲的根本目的只是要获得X万元的赔偿款。因此,甲是不会在获得X万元的赔偿款以后,再和任何人、任何单位纠结赔偿问题的。彻底根除甲还会与任何人、任何单位纠结赔偿问题可能的法律手续,我们可以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监督下依法办理。

第五,甲希望获得X万元的赔偿款的具体要求,与乙公司已经支付到丙手中的赔偿款,数额差距并不大,所以,如果乙公司能将已经支付到丙手中的赔偿款要回,那么,如此数额不大的差距,乙公司适当做点让步,本案应该是完全具备协商解决问题的可能性的。

第六,如果乙公司不能将已经支付到丙手中的赔偿款要回,那么,乙公司再向甲支付赔偿款,这对乙公司来说,确实是存在一个赔偿案件,有可能支付二笔钱的客观情况。如果这样,乙公司可以依法要求丙返还这笔钱。

第七,如果乙公司把要求丙返还这笔钱和向甲支付X万元赔偿款分开来处理,那么,甲希望能在法定标准以下,获得X万元的赔偿,一次性解决赔偿问题的想法能得以实现,这对乙公司来说,未尝不是一个理智的选择。

第八,如果乙公司一定要等到从丙处追回这笔款项以后,再向甲支付X万元的赔偿款,这就等于让甲还是需要等待相关法律程序走完,如果这样,甲坐等乙公司走完程序,不如自己坚持走完向乙公司索赔的法律程序。这样,问题可能就不会以X万元的赔偿款,一次性解决赔偿问题为内容,而是要走向依法计算赔偿款的法律道路。

面对董馨律师坦诚的观点,乙公司表示,因为丙尚有未结工程款在乙公司,因此,乙公司不担心丙不返还乙公司向丙支付的赔偿款。所以,只要甲确实今后不会再因此事和乙公司做无休止的纠结,乙公司可以作以下让步:1、同意向甲支付X万元赔偿款。2、不以丙向乙公司返还那笔款项为前提,乙公司可以先向甲支付X万元赔偿款,然后自己去和丙解决已经支付给丙的那笔款项问题。

【案件处理结果】 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甲和乙公司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乙公司向甲支付了X万元的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