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6/2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丹丹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善于、敢于化解诉讼阻力,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女)、乙(男)双方相识后很快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生活习惯存在较大差异,再加上甲在婚后发现乙向甲隐瞒乙系离异并育有一女的事实,甲、乙双方经常发生争吵。
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乙性格较为暴躁,常因琐事对甲进行辱骂、殴打,甲搬离乙的住处同乙分居近五年后认为甲、乙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甲遂多次向乙提出离婚,但乙表示不同意。
甲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因乙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甲精神抑郁,自杀未遂,甲、乙双方夫妻关系根本没有得到改善。为此,甲再次起诉离婚。乙则扬言要采取不理性手段处理甲的离婚诉求,甲感到无奈,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离婚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仅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方面分析,甲、乙双方分居多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甲精神抑郁,自杀未遂,甲、乙双方夫妻关系根本没有得到改善。甲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正常情况下,法院是会依法认定甲、乙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判决甲、乙双方离婚的。从这个角度分析,本案应该是一个极其简单的离婚案件。
但是,根据甲所反映的问题,由于乙性格较为暴躁,对甲的本次离婚起诉,扬言要采取不理性手段处理,因此,虽然法律不会因乙性格较为暴躁,扬言要采取不理性手段处理而无原则的迁就乙,但婚姻案件会不会向其他恶性案件转化的问题,这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法院是不能不考虑的。司法实践证明,对有可能向其他恶性案件转化的婚姻案件,有的法官处理起来是极其谨慎的,这些法官对类似案件采取的习惯做法一般是把法律程序做足,在具体的法律环节上,对持理性态度的当事人提出更多的要求,这特容易引发持理性态度的当事人与案件主审法官之间的情绪冲突。而这种冲突,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消极作用是非常大的。
所以,巧妙的化解并处理好前述冲突,对于依法维护甲的合法权益,实现甲要求和乙解除夫妻关系的愿望来说,既是我们律师具体办理好本案的工作重点,也是对我们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实战能力的一个检验。
果然,诉讼过程中,乙首先拒绝签收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乙送达的诉讼材料。随后,乙在法院工作人员上门直接向乙送达诉讼材料时,不但辱骂上门送达的法院工作人员,还使用棍棒等工具对法院工作人员使用暴力。
面对法院审理本案所遇到的问题,具体承办本案的李丹丹律师认为,此时,如果我们采取强势的态度,要求法院对乙这种目无法制的行为作出高力度的司法反应,这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很可能也是甲所希望的。但是,如果本案的主审法官不能依法对乙这种目无法制的行为作出高力度的司法反应,客观上就会有二个极其消极的后果:第一,甲很可能因要求法院对乙这种目无法制的行为作出高力度的司法反应不能得到满足,而和本案的主审法官发生情绪冲突;第二,很可能更加助长乙这种目无法制行为的气焰。因此,李丹丹律师耐心的说服甲,静待法院审判工作的进行。
正如我们分析的那样,本案的主审法官面对乙的行为,开始把做足法律程序的工作问题,摆到了甲的面前。
首先,本案的主审法官对甲提出,乙可能精神状态异常,乙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决定中止审理本案,要求甲对乙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并通过起诉为乙指定监护人,然后再处理离婚问题。
甲感到非常不理解,甲认为,根据乙平时的言谈举止以及乙平时在网络朋友圈发送的日常生活交流记录的内容,一眼就能发现乙根本没有精神病,而且乙本人还是公职人员,平时正常上下班,正常处理工作内容,所以,乙不是精神病人。因此,甲拒绝对乙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拒绝通过特别程序为乙指定监护人。同时甲还认为,面对乙这种目无法制的行为,本案主审法官不依法对乙采取强制措施,有失法律的公正与严肃。
为此,李丹丹律师及时对甲进行了疏通,李丹丹律师认为,评价本案主审法官对乙这种目无法制行为的反应和做法,也许是有法律意义的,但是评价也是需要时间的。对甲来说,与其将时间和精力花费在评价本案主审法官对乙这种目无法制行为的反应和做法方面,不如静待本案主审法官审理本案的下一步工作,然后再做出积极的法律反应。甲听从了李丹丹律师的建议。
本案的主审法官见甲拒绝对乙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拒绝通过特别程序为乙指定监护人,转向主动联系乙的父母,希望乙的父母能申请法院对乙进行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并为乙指定监护人。乙的父母听从了本案主审法官的建议,向法院提出了对乙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申请,并同时申请法院为乙指定监护人。
但是,乙的父母虽然听从了本案主审法官的建议,向法院提出了对乙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申请,并同时申请法院为乙指定监护人,但乙的父母在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却拒绝法院对乙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为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乙父母申请确认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
李丹丹律师及时将法院的前述判决结果通报了离婚案的主审法官,申请法院恢复对离婚案件的审理。
离婚案经开庭审理后,本案主审法官依然坚持怀疑乙可能有精神病,担心判决甲、乙双方离婚,乙会做出不理智行为,迟迟不对离婚案进行判决。
至此,李丹丹律师认为严肃的向本案的主审法官提出自己法律意见的时机已经成熟。为此,李丹丹律师向本案主审法官严肃提出:
1、甲因为这段不幸的婚姻,已经患上抑郁症,并有过自杀未遂的经历。
2、对乙的一味迁就,不是审判行为的谨慎,而是法制的不应该,是不公平也是不合法的。是不能防止婚姻案件向其他恶性案件转化、甚至是可能促进婚姻案件向其他恶性案件转化的。
3、在乙平时的言谈举止以及乙平时在网络朋友圈发送的日常生活交流记录的内容,一眼就能发现乙根本没有精神病。而且乙本人还是公职人员,平时正常上下班,正常处理工作内容的情况下,就因为乙目无法制,在法院工作人员上门直接向乙送达诉讼材料时,不但辱骂上门送达的法院工作人员,还使用棍棒等工具对法院工作人员使用暴力,就臆断乙有精神病,这是极其荒谬的。
李丹丹律师严肃提出,法院应依法及时对本案进行判决,依法维护甲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的尊严。
李丹丹律师的意见,引起了法院对本案的高度重视,法院收到李丹丹律师的意见后,及时对本案进行了判决。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甲、乙双方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