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6/2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晓菲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就案说法,在办案的同时,注意根除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基本案情】 甲(男)与乙(女)是夫妻关系,生育三子一女,分别为本案A、B、C、D。
2012年,长子B去世,B生前未婚,无子女。B的遗产包括房屋一套和NN万元股票,依法由B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甲和乙继承。
2015年,乙去世,甲、A、C、D对如何继承乙的遗产,意见发生严重分歧。
甲和A向我们律师咨询,应该如何依法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用专业法律人士的眼光看待本案,本案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本案只要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依法排列继承人和计算遗产分割比例即可。但是,既然这样,为什么甲、A、C、D还会对如何继承乙的遗产的问题,发生如此重大的意见分歧呢?所以,找到甲、A、C、D发生如此重大的意见分歧的原因,应该是和具体处理好本案有重要关联的。
具体承办本案的周晓菲律师仔细了解本案的案情后发现,事实上,甲、A、C、D对如何依法继承、分割乙遗产的法定规则,并不十分清楚,因此,才会在如何依法继承、分割乙遗产的问题上,根据自己感情的取舍,各执己见。
甲认为,乙死亡后甲本人尚在人世,子女即提分割家庭财产是不妥当的,乙死亡后,各子女可象征性地取得一些对纪念乙有意义的财物,其他财产,应在甲去世后子女再分割。A赞同甲的意见。
而C、D则认为,乙的遗产,可以按照甲的意思处理,但已经由甲、乙继承的B的遗产,因为乙已经死亡,应该拿出来在甲和A、C、D之间先行分割。
针对这一发现,周晓菲律师详细的向甲、A解释了依法继承、分割乙的遗产的法定规则:
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遗嘱如何处理遗产的情况下,遗产应该由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平等继承,即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法定的继承原则。
2、根据法律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才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也是法定的继承原则。
3、具体到本案中,B去世后,由于B生前未婚,无子女,因此,甲、乙是B的第一顺序继承人。A、C、D均无权继承B的遗产。
4、甲、乙继承B的遗产后,甲、乙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加上甲、乙继承的B的遗产,均为甲、乙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5、乙死亡后,前述甲、乙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二分之一,是乙的遗产。
6、乙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甲、A、C、D。甲、A、C、D可协商分割乙的遗产,也可以按照各四分之一的原则,平等分割乙的遗产。
7、按照各四分之一的原则,平等分割乙遗产的计算结果是:甲得甲、乙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二分之一加二分之一的四分之一;A、C、D各得甲、乙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二分之一的四分之一。即甲得甲、乙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八分之五,A、C、D各得甲、乙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八分之一。
听取了周晓菲律师的分析意见后,甲和A希望委托周晓菲律师通过法院帮助他们依法处理这个问题,先对C、D在法律上有个公正的说法,然后再根据法律的原则结合亲情具体处理本案,这样对甲和子女理顺亲情关系,安度晚年是有帮助的。
为此,周晓菲律师在获得甲、A的授权后,向法院提起了继承诉讼。
诉讼过程中,周晓菲律师主动与C、D沟通,向他们说明相关法律规定。在本案主审法官的配合调解下,C、D也表示可以采取先根据法律的原则处理,再结合亲情具体协商的方式来处理本案。
【案件处理结果】 甲、A、C、D达成调解协议,既处理好了如何继承乙遗产的问题,也保持了家庭成员之间应有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