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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XX餐饮设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道多案例

2018/6/26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晓菲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律规定理解透彻、灵活,选择最佳方式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在广告宣传中看到某品牌带行驶功能的餐车后认为,按照广告中展示的情景,驾驶该餐车从事餐饮经营,非常便利,遂按照广告的提示,甲乘火车到生产该餐饮车的乙公司营业地点考察,现场和乙公司签订了《设备销售协议》并缴纳了购车款。但是,甲收到餐车后遇到了二个问题:第一,该餐车在使用过程中,不断需要维修。第二,使用该餐车时间不长,即被城管机关暂扣,城管机关告知甲,该车为拼装车,不允许上路行驶。

甲在缴纳罚款取回该车后,多次与乙公司交涉,要求退车,遭到乙公司强势拒绝,乙公司认为,前述《设备销售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退车问题。

为此,甲委托我们的律帮助其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就甲要求退车的理由分析,第一该餐车在使用过程中,不断需要维修能否构成退车理由,需要根据前述《设备销售协议》的约定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二,即使根据前述《设备销售协议》的约定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甲不能要求退车,但是,在暂不讨论城管机关是否有权认定该车是否是拼装车、是否有权决定该车是否可以上路的问题之前提下,如果该车确实属于不能上路的车辆,那甲购买该车的购买目的,显然是不能实现的。第三,如果该车确实属于不能上路的车辆,那么,乙公司在和甲签订前述《设备销售协议》时,有无明确告知甲该车不能上路,这个问题对甲是否能实现退车目的,是很重要的。将这几个问题整合起来思考,我们才能正确评估甲要求退车的诉求是否能够实现。

甲担心乙公司会在和甲签订前述《设备销售协议》时,针对有无明确告知甲该车不能上路的问题,提出乙公司已经对甲进行过告知,从而使得是否告知问题,成为一个扯皮的无头案,导致甲不能退车。

对此,具体承办本案的周晓菲律师认为,如果该车确实属于不能上路的车辆,乙公司应该在前述《设备销售协议》中特别注明或采取其他明显的方式向甲告知。通过对前述《设备销售协议》及相关证据的初步审查,证据不能反映乙公司在向甲告知该车属于不能上路车辆的告知方面,履行了特别告知义务,所以,如果乙公司针对有无明确告知甲该车不能上路的问题,提出乙公司已经对甲进行过告知,是没有证据的无稽之谈。

周晓菲律师的法律分析意见,打消了甲的顾虑。

周晓菲律师进一步认为,在暂不讨论城管机关是否有权认定该车是否是拼装车、是否有权决定该车是否可以上路的问题之前提下,如果该车确实属于不能上路的车辆,那么,甲购买该车的购买目的,显然是不能实现的。结合证据不能反映乙公司在向甲告知该车属于不能上路车辆的告知方面,履行了特别告知义务之事实,所以,甲要求退车的诉求,应该是合法且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据此,周晓菲律师在取得甲的授权后,代理甲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前述《设备销售协议》并要求退车。

乙公司应诉后答辩,城管机关告知甲,该车为拼装车,不允许上路行驶,是不合法的;该车本质上并不是机动车,而是一个可流动的餐饮摊点,所以,乙公司表示不同意甲退车的要求。

对此,周晓菲律师提出:

首先,因该车辆为速食小吃车,有独立的驾驶室,具备机动行驶功能,时速能达到30公里,总重量高达500公斤。且外形与电动汽车高度相似,但是,该车没有规范的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信息,所以,该车无法办理机动车牌照的问题,是依法不能办理机动车牌照,而不是有哪个部门告知或决定不能办理机动车牌照的问题。

其次,即使乙公司不顾车辆有独立的驾驶室,具备机动行驶功能,时速能达到30公里,总重量高达500公斤之事实,坚持该车只是一个可流动的餐饮摊点,那么,乙公司将“可流动的餐饮摊点”生产为外形与电动汽车高度相似体貌,而不明确向甲告知该车是“可流动的餐饮摊点”,并在广告中宣传该车是具有行驶功能的餐车,乙公司的行为显然涉嫌误导消费者购买该车辆。

第三,如果该车像乙公司辩解的那样,是“可流动的餐饮摊点”,那么,从该车总重量高达500公斤方面分析,该车的流动性,显然不是手推人拉可以移动的,该车是必须通过机械、燃油或机械、电力提供驱动,由人驾驶,才能通过道路流动的。

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通过驾驶方式流动的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即可办理机动车牌照。但是,该车是没有规范的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信息,依法不能办理机动车牌照。所以,乙公司辩解的该车是“可流动的餐饮摊点”的“流动性”,显然是依法不能实现的。

周晓菲律师郑告乙公司,认真对待、处理、纠正自己不规范生产、销售该车辆的行为,才是正道。如果乙公司不能认真对待、处理、纠正自己不规范生产、销售该车辆的行为,而是由法院通过鉴定、认定的方式,对该车的属性做出法律结论,这应该不是乙公司明智的选择。

本案的主审法官高度赞同周晓菲律师的意见。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调解,甲和乙公司双方解除前述《设备销售协议》,乙公司将甲的购车款返还给甲,甲将该车返还给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