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6/26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丹丹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即使是简单案件,也仔细分析案情,透彻研究法律规定,有条有理的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经老乡介绍至发包方为丙公司、包工头为没有施工资质的乙承包的工地工作。
乙将自己承包内容中的一部分承包内容指派给甲及甲的三个老乡共四人完成,并和甲等四人约定了工期。工期内,乙对甲等四人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按照甲等四人的工作量,梯次向甲等四人支付劳动报酬,由甲等四人自行分配。后因工作进度需要提升,乙又增派安排其他工人和甲等四人一起工作、赶工期。
X日,甲在工地务工时,因施工材料残渣落入眼睛致伤。甲认为,自己在工作时间内因给乙工作受伤,乙应该赔偿。
乙和乙的律师则认为,乙将自己承包内容中的一部分内容转包给甲等四人,乙和甲等四人之间是承包、承揽法律关系。根据承揽法律关系,甲等四人通过承包所获利益乙不能参与分配,由此,甲等四人对承包风险,顺理成章也应该自负。所以,对甲表示自己没有赔偿责任需要承担。
甲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首先,从法律关系方面分析,如果甲、乙之间是承揽关系,乙确实对甲没有赔偿义务;如果甲、乙之间是雇佣关系,甲有权要求乙赔偿。如果甲和乙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甲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就应该属于工伤,按照工伤程序处理。
所以,在本案中依法定位甲、乙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具体处理本案的第一重要环节。
具体承办本案的李丹丹律师具体地分析了甲、乙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同时根据甲反映的情况,对乙、丙公司等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进行了推敲。李丹丹律师认为:
1、本案的关键点在于,甲、乙之间究竟是承揽法律关系还是雇佣法律关系。
按照乙和乙的律师的辩解,由于甲等四人通过承包所获利益乙不能参与分配,由此,甲等四人对承包风险,顺理成章也应该自负。乙对甲表示自己没有赔偿责任需要承担。因此,甲、乙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可能性是极低的。同时,如果乙和乙的律师的辩解成立,甲、乙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是承揽法律关系。那么,甲就无权要求乙进行赔偿了。
但是,如果甲、乙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不是承揽法律关系,而是雇佣法律关系,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甲作为雇员,在为乙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伤,乙当然对甲负有赔偿责任。
甲、乙之间究竟是承揽法律关系还是雇佣法律关系:
第一,承揽关系的主体之间法律行为的特征应该是,承揽人从事的承揽工作内容是具有独立性的,是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约束的。
而本案中,因工作进度需要提升,乙又增派安排其他工人和甲等四人一起工作、赶工期,这说明乙对甲等所从事的工作是有指挥、调动权的,甲等四人从事的工作是受乙指挥、管理、约束的。
第二,承揽关系的主体间法律地位的特征应该是,主体之间法律地位是相互平等的,是不具有隶属性的。
而本案中,乙将自己承包的一部分承包内容,指派给甲及甲的三个老乡共四人完成,并和甲等四人约定了工期。乙对甲等四人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按照甲等四人的工作量,梯次支付劳动报酬,由甲等四人自行分配。这说明,甲、乙之间的法律地位是不相互平等的,是具有隶属性的。
第三,雇佣法律关系的特征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对雇员实行支配和干预,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听从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劳动报酬既可以按照时间计算也可以按照工作量计算。
因此,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甲、乙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更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所以,甲首先有权要求乙作为雇主对在自己工作中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2、在甲、乙之间雇佣法律关系成立的情况下,丙公司对乙负有连带赔偿责任,是毫无异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本案中,因为丙公司将工地工作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包工头乙,乙又雇佣甲等四人为自己施工,甲在工地务工时,因施工材料残渣落入眼睛致伤,丙公司对甲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受伤负有连带赔偿责任,这是毫无异议的。
根据以上分析意见,李丹丹律师在征求甲的意见后,代理甲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诉讼过程中,因为李丹丹律师在甲、乙双方之间究竟是承揽法律关系还是雇佣法律关系的问题上,做了充分的法理准备,因此,乙和乙的律师无法坚持甲、乙双方之间是承揽法律关系的观点。法庭也认定甲、乙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符合承揽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乙和乙的律师遂话锋一转提出,因为甲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因此,本案应该按照工伤流程处理。结合乙不承认甲和乙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之情形,甲应该先经过劳动仲裁,依法认定甲和乙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然后才能依法要求乙赔偿。试图将本案引入工伤赔偿的繁琐法律程序。
对此,李丹丹律师反驳,因为甲在工作过程中必须听从乙的指挥与安排,劳动报酬由乙按照甲等四人的工作时间递进或工作量计算,因此,甲、乙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是有事实和证据证明的,而且乙作为包工头,属于自然人,并非《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可合法用工组织”,所以,乙完全不具备用人单位的基本资格,所以,甲和乙之间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甲和乙之间只能存在雇佣关系。
同时,李丹丹律师还指出,由于乙是没有施工资质的,因此,乙没有施工资质也决定了乙不可能具备用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这也就从根本上决定了甲、乙双方之间不能存在劳动关系。
法庭采纳了李丹丹律师的意见。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乙、丙公司对甲进行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