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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道多案例

2018/6/26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跃东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的原则,依法行使执业律师的辩护职能,优质做好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

【基本案情】 甲应聘到乙投资公司工作。甲在乙投资公司的主要工作内容是,首先由乙投资公司负责人丙寻找到需要融资的市政工程项目,然后再由甲等乙投资公司的业务员,引导客户到乙投资公司投资。一年后,丙与乙投资公司及客户失联,甲多方寻找丙无果后,甲在听说有客户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下,随即联系其他由其服务的客户并带领这些客户也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甲及乙投资公司几个主要业务骨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为由,对甲等进行刑事拘留后,向检察院申请对甲等实施逮捕。

甲的家人委托我们的律师为甲进行辩护。

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乙投资公司的工作人员,纵观本案案情,甲实施的全部行为,均是以乙投资公司名义进行的,甲本人并未收取任何客户的任何融资款。如果说乙投资公司向客户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这很可能是一种单位犯罪。因此,在乙投资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情况下,甲应该具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是我们办理本案时,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具体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认为,基于乙投资公司所有的融资行为,均是以乙投资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的,乙投资公司融资过程中,甲本人并未收取任何客户的任何融资款这一事实,即使甲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甲也应该是作为单位犯罪过程中,对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和甲本人直接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是有明显区别的。

据此,朱跃东律师向公安机关递交了自己的辩护意见。

1、甲是否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行为,有待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认定。

2、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本案中,甲是以自己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还是在履行公司工作内容时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罪名,希望公安机关慎重明察。

3基于乙投资公司所有的融资行为,均是以乙投资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的,乙投资公司融资过程中,甲本人并未收取任何客户的任何融资款这一事实,辩护人认为,即使甲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甲也应该是作为单位犯罪过程中,对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简单的按照甲以自己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论处。

4、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丙与乙投资公司及客户失联后,甲即多方寻找丙,这种寻找虽然无果,但是,甲在听说有客户向公安机关报案后,随即联系其他客户并带领这些客户到公安机关报案。这说明,甲虽然在客观上实施了乙投资公司的名义对外融资的行为,但是,甲在主观方面,并无通过融资行为而获得非法利益的故意。甲在乙投资公司融资的过程中,具体实施的行为内容是为完成乙投资公司指定的、需要融资的市政工程项目,具体办理的相应推销、出售手续,这种行为,显然不是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指示下实施的。因此,在甲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问题上,公安机关应特别注意,不要客观归罪,而是要严格对照犯罪构成的刑法原则,具体认定甲的行为性质。

朱跃东律师的辩护意见,公安机关给予了高度的重视。朱跃东律师同步将自己的辩护意见也向检察院进行了提交,并乘势向公安机关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公安机关将对甲进行的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案件处理结果】 检察院对甲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将对甲进行的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