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6/23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晓菲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根据丰富的执业经验,优选维权程序,最快、最大限度的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基本案情】 甲公司承包A工程项目后,将工程项目中的一部分,分包给乙,乙和丙口头约定,丙从事玻璃外墙安装工作,工资标准为每天260元。几日后,丙在工作过程中从2楼阳台摔下受伤,导致椎体爆裂型骨折、胸腰段脊髓损伤。
事故发生后,丙及其家属要求乙与甲公司赔偿。乙认为,自己和丙一样,是为甲公司工作的,所以,丙应该找甲公司赔偿,并暗示丙,乙系个人,无赔偿能力,因此,向甲公司索赔对丙更为有利。甲公司则认为,公司已经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乙,所以,丙受伤后,应该向乙索赔,甲公司不应该对丙进行赔偿。
为此,甲公司、乙、丙三方发生纠纷,乙家属曾两次报警,经公安机关调解,三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丙的家属四处咨询,有的律师答复,根据法律关系,丙应该向乙索赔;有的律师答复,从赔偿的实际能力考虑,丙应该向甲公司索赔。
丙的家属莫衷一是,向我们咨询应该如何具体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简单机械的根据本案的法律关系,由丙向乙索赔,而不考虑乙的赔偿能力,或单纯功利的从赔偿的实际能力考虑,由丙向甲公司索赔,都是存在一定缺陷的。将本案的法律关系、丙的索赔权和赔偿事项最终的兑现这三个方面结合起来考虑,才能依法最大化实现丙的合法权益。
具体承办本案的周晓菲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
首先,本案的法律关系,并不是简单就可以确认的。确定本案具体的法律关系,需要根据谁是丙“工资标准为每天260元”的发放主体进行认定。
如果发放主体是甲公司,那么,丙和甲公司之间就是事实劳动关系,丙在工作中从2楼阳台摔下受伤,这就是工伤。赔偿问题就需要按照工伤赔偿程序进行处理。
如果发放主体不是甲公司,而是乙,那么,乙、丙之间就是雇佣关系。丙在工作中从2楼阳台摔下受伤,乙就要承担雇主赔偿责任。
在乙需要承担雇主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甲公司将工程项目中的一部分,分包给乙,如果合法,甲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不合法,甲公司就要和乙共同对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基于劳动法律关系,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循序渐进的按工伤程序依照以下步骤处理本案,需经过:①确认劳动关系或确认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②申请工伤认定③申请劳动能力鉴定④申请工伤赔偿。这样做虽然稳妥,但是,处理周期是比较长的。
第三,如果基于雇佣劳务法律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直接以提供劳务方从事雇佣劳务受伤害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做,既可以将丙和适格赔偿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通过法院对本案的审判进行认定,同时也能引导法院依法审查甲公司将工程项目中的一部分分包给乙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第四,考虑到基于劳动关系的工伤赔偿和基于雇佣劳务关系的雇主赔偿责任,对丙最终赔偿的数额影响并不大,所以,周晓菲律师建议丙按照相关规定,直接以提供劳务方从事雇佣劳务受伤害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周晓菲律师认为,因为实践中,对于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个人承包,分包行为不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是比较普遍的,所以,直接以提供劳务方从事雇佣劳务受伤害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既能便捷的认定谁是赔偿主体,也能同时兼顾处理适格赔偿主体的赔偿能力问题,依法最大化实现丙的合法权益。
丙和丙的家属同意周晓菲律师关于如何具体处理本案的法律分析意见,委托周晓菲律师帮助丙依法处理赔偿问题。
诉讼过程中,虽然甲公司辩称,甲公司和乙之间是承包关系,丙和乙之间是雇佣劳务关系,所以,甲公司不应该对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经法院审查,虽然甲公司和乙之间是承包关系,丙和乙之间是雇佣劳务关系,但是,甲公司将工程项目中的一部分分包给乙,而乙并不具备从事该项目工程的相关资质,所以,甲公司将A工程项目中的一部分分包给乙,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乙对丙赔偿XXX万元,甲公司对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