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6/23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跃东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全面理解法律,有效运用法律,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未婚无子女,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甲名下的某处房屋出租给乙。但在交付出租房屋时,甲的弟弟丙予以阻止。丙认为甲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甲与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而乙则认为,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行为自主,甲与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丙、乙双方各执己见。
丙委托我们的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认定甲与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虽然丙认为甲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由于丙不是前述房屋租赁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所以,丙是无权主张甲与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但是,如果甲确实是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与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显然也是不妥当的。因此,以丙的身份,丙要达到认定甲与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之法律目的,需要解决的是在丙不是合同当事人的情况下,有主张合同无效之主体资格的问题。
具体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认为,仅仅和乙争执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甲行为是否自主的问题,这是一种不得要领的无谓争执。所以,朱跃东律师建议丙换个角度思维:
1、如果能够依法认定,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行为自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那么,甲与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就有效。这样,丙作为甲的弟弟,可以从法律上解除自己对哥哥行为后果的担忧。
2、如果能够依法认定,甲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那么,甲与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就是无效或效力待定的。这样,丙希望达到的认定甲与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之法律目的,也就自然实现了。
因此,朱跃东律师建议丙依据甲以往的医院病历等资料,向法院申请认定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法院依法认定丙是甲的监护人。朱跃东律师认为,这样围绕丙的法律目的处理本案,既可以避免丙和乙之间的无谓争执,同时也可以从根本上验证,以丙的身份,在丙不是合同当事人的情况下,丙是否具有主张合同无效之主体资格的有效的办法。
丙同意朱跃东律师关于如何技巧性处理本案的法律分析意见。
法院根据丙提交的甲的病历以及残疾证等材料,结合法庭当场对甲行为能力的直观验证,判决认定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丙为甲的监护人。
【案件处理结果】 以法院判决为基础,乙和丙无口舌之争的协商解决了前述房屋租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