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6/1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丹丹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辩护方向认定正确,辩护技巧成熟,抗辩尺度把握得当,依法履行辩护人职责,从根本上实现辩护目的。
【基本案情】 XXXX年XX月XX日X时,甲及其朋友A、B、C、D、E在某酒吧二楼吧台一桌子上喝酒、聊天,乙在甲等旁边的桌上喝酒。
后,酒吧举行唱歌比赛,E同乙二人参加比赛,乙获奖。乙在获奖后多次到甲等的桌子上敬酒均遭甲等拒绝,乙与甲等发生口角。乙在甲等离开酒吧时,在酒吧二楼出口处拦住E责问,与甲及A、B、C、D五人发生肢体接触后,乙被他人劝至楼下。
甲及A、B、C四人下楼时,乙对甲及A、B、C进行辱骂,甲及A、B、C四人遂冲上去,对乙拳打脚踢。A搂着乙的脖子将其摔倒,甲和B、C对乙身上及背部拳打脚踢。经鉴定,乙腰椎2、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公安机关以甲、A、B、C四人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对本案立案进行侦查。对甲、A提请逮捕,对B、C采取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甲为第一被告人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甲、A、B、C四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对甲、A继续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对B、C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甲的家属认为,甲、A、B、C四人共同殴打乙,但B、C一直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而甲一直被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且申请取保候审未能获得批准。现在,公诉机关又以甲为第一被告人向法院提起公诉,明显袒护B、C,遂一边为甲到处喊冤,拒绝对乙进行赔偿,一边委托我们律师为甲进行辩护,希望法院依法、公平、公正的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依法、公平、公正的处理本案的基础是依法、公平、公正的认识本案。
本案中,甲的家属根据他们的文化程度以及对法律的认知水平所提出的,甲、A、B、C四人共同殴打乙,A搂着乙的脖子将其摔倒,甲和B、C对乙身上及背部拳打脚踢,但B、C一直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而甲一直被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且申请取保候审未能获得批准,现在,公诉机关又以甲为第一被告人向法院提起公诉,明显袒护B、C,甲的家属一边为甲到处喊冤,拒绝对乙进行赔偿,一边委托我们律师为甲进行辩护,希望法院依法、公平、公正的处理本案的观点,很可能要表达的是这样三层意思:
第一,为什么甲、A、B、C四人共同殴打乙,A搂着乙的脖子将乙摔倒,甲和B、C三人共同对乙身上及背部拳打脚踢,而只有甲和A被逮捕,B、C却一直被采取取保候审?
第二,为什么甲和B、C三人共同对乙身上及背部拳打脚踢,在他们三人中只有甲被逮捕,B、C却一直被采取取保候审?
第三,为什么甲、A、B、C四人共同殴打乙,A搂着乙的脖子将乙摔倒,甲和B、C三人共同对乙身上及背部拳打脚踢,公诉机关要以甲为第一被告人向法院提起公诉?
甲的家属这三层意思的背后,隐含的应该是甲的家属的这样二个担心,法律会不会公平、公正的处理甲、A、B、C四人共同殴打乙,A搂着乙的脖子将乙摔倒,甲和B、C三人共同对乙身上及背部拳打脚踢这个问题?B、C应该承担的责任会不会被加重到甲一个人的头上?
因此,分析甲的家属的观点及担心,我们认为:
第一,帮助甲的家属乃至甲本人正确认识B、C应该承担的责任会不会被加重到甲一个人的头上的问题,是我们具体承办本案的律师需要做的第一件事。
具体承办本案的李丹丹律师认为,只有让甲的家属乃至甲本人坚信法院是会依法、公平、公正处理本案的,才能在本案的审判过程中,依法配合审判而不是怀疑审判的公正性,甚至因怀疑审判的公正性而对抗审判。否则,无疑是对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有极大的消极影响的。
第二,具体承办本案的律师还需要让甲的家属乃至甲本人明白,在法院没有对被告人做出判决前,通过辩护提请法院依法、公平、公正的处理案件,是辩护律师的法定职责。
因此,在法院没有对被告人做出判决前,辩护律师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认真研究案情,依法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方面,而不是迎合甲家属的想法,像甲的家属乃至甲本人那样质疑,法院会不会把B、C应该承担的责任加重到甲一个人的头上。甚至臆想为什么甲和B、C三人共同对乙身上及背部拳打脚踢,而只有甲被逮捕,B、C却一直被采取取保候审,公诉机关又以甲为第一被告人向法院提起公诉,这背后是不是有其他什么黑幕。
律师只有坚持正确的工作方向,才能拿出正确的、也就是依法、公平、公正的处理案件的辩护意见,实现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工作目的。而偏离了正确的工作方向,想要拿出正确的、依法、公平、公正的处理案件的辩护意见,是不可能的。
第三,甲和A、B、C殴打乙,造成了乙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犯罪,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第四,从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方面分析,A搂着乙的脖子将其摔倒,甲和B、C对乙身上及背部拳打脚踢所造成的乙腰椎2、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A的行为与乙轻伤二级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为我们不是A的辩护人,所以,我们不做过多的分析。
第五,甲和B、C对乙身上及背部拳打脚踢,这一甲和B、C三人的共同行为与乙腰椎2、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的轻伤二级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为我们是甲的辩护人,我们是需要认真进行分析的。
第六,纵观本案案情,公诉机关以甲为第一被告人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甲、A、B、C四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定性是否准确,这个问题很值得我们具体承办本案的办案律师去认真研究。因为,定性与量刑之间的关联是不可分割的。
根据以上分析意见,具体承办本案的李丹丹律师,在依法会见甲,调阅了本案的卷宗以后发现:
第一,甲到案的具体情况是,公安机关先抓获了D,让D用电话联系到了甲,告知公安机关正在调查本案,要求甲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甲遂主动到达公安机关投案,并坦白交代了自己在酒吧殴打乙的犯罪事实。
第二,公诉机关指控甲等构成寻衅滋事犯罪,在案件定性方面,是很值得商榷的。甲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而更接近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
比较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刑罚结果,故意伤害罪的基准刑明显低于寻衅滋事罪的基准刑。因此,李丹丹律师认为,如果我们律师把本案的辩护点放在本案的定性从寻衅滋事罪改变为故意伤害罪方面,无疑律师工作难度和可能承受的压力会很大。但是,如果能通过辩护工作,将本案的定性从寻衅滋事罪改变为故意伤害罪,那么,对我们律师依法、圆满履行辩护职责,无疑是有巨大帮助的。
李丹丹律师向法院提出了自己的第一轮辩护意见。
1、甲主观上没有破坏社会秩序的故意,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2、甲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
3、甲的行为结果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并不存在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4、甲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公诉机关对李丹丹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进行了抗辩,公诉机关称,首先,辩护律师既然承认甲的行为结果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其行为涉嫌犯罪,那么甲等的行为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是显而易见的。且甲等殴打乙的场所为公共场所,给公共秩序造成了影响。因此,指控甲等构成寻衅滋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其次,甲是在公安机关抓获D以后,掌握了甲等犯罪行为以后,甲才到公安机关投案的。所以,甲不属于自己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罪行,因此,不能认定甲有自首行为。公诉机关坚持自己对甲等的指控意见。
为此,李丹丹律师又向法院提出了自己的第二轮辩护意见。
1、所有犯罪行为都是会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某种影响的,但是,不是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影响就一定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李丹丹律师提请法院注意,寻衅滋事犯罪最大的特点是针对不特定的社会对象实施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而针对特定对象的犯罪行为,是归入具体的犯罪种类的。例如,杀人犯罪,对社会公共秩序肯定是有影响的。但是,由于杀人犯剥夺的是特定对象的生命,因此,虽然杀人行为对社会公共秩序肯定是有影响的,但杀人行为构成的就是杀人犯罪,是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换个角度看,如果是针对不特定的社会对象实施了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即在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的犯罪过程中,导致他人生命被剥夺,除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在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犯意从针对不特定的社会对象,演变为针对特定的社会对象而剥夺特定对象的生命这一情形以外,犯罪人也是只能构成寻衅滋事犯罪,而不能构成杀人犯罪的。针对不特定的社会对象实施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致人死亡,是寻衅滋事犯罪从重处罚的犯罪情节,不符合杀人犯罪的行为特征。所以,认定甲是构成寻衅滋事犯罪,还是构成故意伤害犯罪,不能仅仅看甲等的行为是不是破坏了社会秩序,而应该依法从甲等的行为特征依法认定甲等的犯罪故意。
2、甲等对乙进行殴打是事实,但是,这种殴打是因为乙在酒吧二楼出口处拦住E责问,与甲及A、B、C、D五人发生肢体接触,乙被他人劝至楼下以后,乙再次在甲及A、B、C四人下楼时,对甲及A、B、C进行辱骂以后发生的。所以,甲等对乙实施殴打行为的动机是很清楚的,是报复乙,而不是针对社会。
3、法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不仅包括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犯罪分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还包括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所以,甲在公安机关先抓获了D,让D用电话联系到了甲,告知公安机关正在调查本案,要求甲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时,甲主动到达公安机关投案,并坦白交代了自己在酒吧殴打乙的犯罪事实,应该依法认定为自首。
公诉机关认可了李丹丹律师关于甲具备自首情节,可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但是,公诉机关坚持认为甲等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面对控辩双方关于本案定性问题方面的对立,本案的主审法官与李丹丹律师就如何依法、妥善的处理本案,深入的交换了意见。
与本案主审法官交换意见后,李丹丹律师会见了被告人甲,并向甲通报了与主审法官交换意见过程中所涉及的重要而且是主要的内容,即坚持甲构成的是故意伤害犯罪,而不是寻衅滋事犯罪,其辩护目的是由于故意伤害罪的基准刑明显低于寻衅滋事罪的基准刑,为甲争取缓刑的机会。
听取了李丹丹律师对本案的辩护意见后,甲对李丹丹律师表示,原先自己一直认为乙挑衅在先,自己等殴打乙,是对乙挑衅行为的正当回击,只是力度偏大一点而已。而司法机关只处理自己等一方而不处理乙,是执法不公,所以,甲一直希望自己的家属为自己喊冤。但是,在听取了李丹丹律师律师的辩护意见以后,甲对问题的认识有所转变,甲认识到自己与朋友殴打乙致乙轻伤二级,无论是否事出有因,都是构成犯罪的。辩护律师与公诉机关发生的激烈抗辩,只是公诉机关和辩护律师各自履行自己法定职责的观点分歧,并不完全是公安或公诉机关要袒护乙,否则公诉机关是不会认可了李丹丹律师关于甲具备自首情节,可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案主审法官与李丹丹律师交换意见的态度,说明法院还是讲道理、重法律的。甲向李丹丹律师表示,在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无论构成的是故意伤害犯罪还是寻衅滋事犯罪,对自己来说都是一次犯罪。如果法院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判处缓刑,自己更多需要考虑的是自己怎么通过本案,吸取教训,珍惜缓刑的机会,重新做人,而不是一定要纠结自己是构成故意伤害犯罪还是寻衅滋事犯罪。
李丹丹律师把甲的意见,向本案的主审法官进行了报告。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在甲表示已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并真诚表示悔过的情况下,考虑到甲等殴打乙的案发起因,对甲适用缓刑,给甲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不是没有可能,而是完全可以争取的。
李丹丹律师把本案主审法官的意见转告甲以后,甲希望李丹丹律师告知自己的家属:1、相信法院会考虑到案发起因等因素,依法、公平、公正的处理本案,不要再乱作猜疑,到处喊冤;2、让其家属代表甲尽最大努力,赔偿乙因此受到的损失,取得乙的谅解。
李丹丹律师在征得本案主审法官以及看守所同意的情况下,向甲的家属通报了甲的想法。甲的家属在李丹丹律师的协助下,与乙取得了联系,表达了甲积极赔偿的意愿,甲赔偿了乙因此受到的损失,乙对甲殴打自己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由于案情出现了上述戏剧性的变化,李丹丹及时调整了自己的辩护方向。李丹丹向法院提交了第三轮辩护意见,希望法院依法对甲从轻处理。
1、甲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2、甲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谅解这一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公诉机关对李丹丹提出的辩护意见不持异议,法院也采纳了李丹丹向法院提出的辩护意见,认定:1、甲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甲赔偿了乙的损失并得到乙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件处理结果】 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主动提出不持异议,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甲于法院宣判之时,被法院当庭释放。由于甲是本案第一被告人,所以甲被判处缓刑,A、B、C等也均被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