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6/1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晓菲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坚持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的意见,同时巧妙化解诉讼冲突,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与乙驾驶的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腿部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乙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因肇事车辆系A公交公司所有并由B保险公司承保,因此,甲要求乙、A公交公司、B保险公司赔偿。A公交公司提出,赔偿问题,可通过法院依法处理。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A公交公司、B保险公司赔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案的主审法官对甲说明,如果甲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那么,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等费用,甲就不能再要求乙、A公交公司、B保险公司赔偿。
甲感到不解,与主审法官发生了严重的争执。为此,甲向我们咨询如何依法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法制社会,A公交公司提出赔偿问题可通过法院依法处理,并无明显不当。至于本案主审法官对甲说明的、与甲索赔权有关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等费用,甲不能再要求乙、A公交公司、B保险公司赔偿的观点,应该是主审法官对有关法律规定解释不够透彻或者是甲误读了主审法官的解释所造成的。所以,甲应该依法据理力争,加强与本案主审法官的沟通,坚持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甲认同我们的分析意见,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本案。
具体承办本案的周晓菲律师认为,法律明文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对预期可能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已一并作出处理的,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而对未作处理的,或虽然是在法院判决处理过后新发生的损失或费用,但新损失或费用与原来的侵害行为有因果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处理。因此,本案主审法官对甲说明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等费用,甲不能再要求乙、A公交公司、B保险公司赔偿的观点,明显是错误的。本案的主审法官作为职业法律人,是不应该犯这种低级错误的。为此,周晓菲律师和本案的主审法官就这个问题,交换了意见。
交换意见过程中,本案的主审法官依然坚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等费用,甲不能再要求乙、A公交公司、B保险公司赔偿的观点,并说这是法院审判的惯例。对此,周晓菲律师严肃指出,这种观点是不是法院的审判惯例,我们可暂不争议,但是,惯例是不能没有法律依据的。同时,现在讨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等费用,甲不能再要求乙、A公交公司、B保险公司赔偿的观点,也为时过早,周晓菲律师明确要求主审法官受理甲的伤残等级鉴定申请,并依据鉴定结论,依法判决乙、A公交公司、B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事后,周晓菲律师仔细分析了与本案主审法官交换意见的结果,周晓菲律师发现,其实本案主审法官关于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等费用,甲不能再要求乙、A公交公司、B保险公司赔偿的观点,本质上要表达的意思是,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等费用,在本案中甲不能再要求乙、A公交公司、B保险公司赔偿这样一个内容。只是由于本案主审法官在表达这个问题的时候,少说明了一个“在本案中”这样一个关键的字眼,所以,才造成了主审法官与甲、与律师出现严重法理分歧这种尴尬局面的。
据此,周晓菲律师认为,虽然坚持要求主审法官受理甲的伤残等级鉴定申请,并依据鉴定结论,依法判决乙、A公交公司、B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合法的,但是,继续就前述分歧与主审法官纠结,并不是一个执业律师智慧的选择,继续这种分歧,很可能造成本案审判节奏迟缓。所以,周晓菲律师建议甲不妨采取先将分歧搁置,暗合本案主审法官表达方式背后真实法律含义的方式,将本案分为两个诉讼进行,首先,继续坚持本案的诉讼;其次,继续坚持向法院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第三,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做出后,甲可变更一下甲的诉讼请求,向法院说明,在本案中,甲只先要求乙、A公交公司、B保险公司赔偿支付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对乙、A公交公司、B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的继续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内容,甲保留根据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再起诉的权利。
周晓菲律师认为,这样做可以避免与本案主审法官顶牛到底的尴尬局面,分解、化解甲和本案主审法官的意见分歧,分层次化解障碍。依法实现甲的索赔权。
甲认可并同意周晓菲律师的建议。周晓菲律师将自己的意见,通报给了本案的主审法官,主审法官也认可周晓菲律师的做法。主审法官向周晓菲律师说明,这样做,正是自己需要表达的、希望甲能采取的正确诉讼步奏。
【案件处理结果】 周晓菲律师将甲要求乙、A公交公司、B保险公司赔偿案,分二个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二个案件均全盘得到了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