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6/13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曼曼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讲原则,帮助当事人正确认识法律;靠智慧,帮助当事人走出不利的法律环境,把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促进社会和谐有效结合起来。
【基本案情】 甲、乙双方系姑侄关系,双方共同各自拥有位于本市XX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50%所有权。之前,乙一直在国外居住生活,一年前与前夫离婚后回本地,因没有固定住处,乙考虑到自己无子女的实际情况,更希望自己能有一个相对安稳的住处,遂想要回自己拥有的涉案房屋的一半。甲、乙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乙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涉案房屋。
甲因为自己的母亲丙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而且涉案房屋是丙的唯一住处,所以,甲不希望分割该房屋。遂委托我们帮助他们依法处理这个问题,保障丙的居住权。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乙拥有涉案房屋50%产权是合法的客观事实。除非有充足、相反的证据能够否定乙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之共有人,乙是有权利依法要求分割涉案房屋的。如果甲要依法处理本案,甲必须依法调整自己处理问题的思路。
根据我们的分析意见,甲调整了自己的想法,甲将自己的想法调整为:
1、在乙不出卖自己50%房屋产权的情况下,乙可以入住涉案房屋实现其所有权。
2、在乙出卖自己50%房屋产权的情况下,要求涉案房屋归甲所有,由甲作价补偿乙。
具体承办本案的董曼曼律师认为,甲的想法可以做如下解读:
1、甲关于在乙不出卖自己50%房屋产权的情况下,乙可以入住涉案房屋实现其所有权的问题。
因为,乙也是该房屋的产权人之一,产权份额和甲均等。据此,在权利内容上,甲、乙双方是平等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乙基于房屋产权,有权要求入住该房屋。甲无权对乙入住设置任何附加前提。所以,如果甲向法院提出这样的要求,明显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但是,同样由于甲也是该房屋的产权人之一,产权份额和乙均等。如果乙要出卖该房屋,根据法律规定,甲是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因此,如果甲想“限制”乙出卖房屋,甲可以在乙出卖该房屋时,依法主张优先购买权。
2、关于甲在乙出卖自己50%房屋产权的情况下,要求涉案房屋归甲所有,由甲作价补偿乙的问题。
这个问题,其实就是一个优先购买权的理解问题。法律规定,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所以,理解优先购买权的核心,首先,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当事人,是不能限制或者剥夺出卖人出卖标的物的权利的。其次,即使当事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所归属的法律关系,依然是买卖法律关系,买受人理所当然要支付购买对价。支付对价,是买受人的法定义务,不是对出卖人的补偿。第三,法律对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是有限制的,法律强调,只有在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与其他买受人同等的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才具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具体到本案中,就是甲必须端正这样几个态度,才能准确定位甲面对本次诉讼的正确行为方向。
(1)尊重乙对房屋所拥有的50%所有权。否则,甲会在法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由于不尊重产权人的产权,首先在法理上落入被动。
(2)基于对乙享有的50%房屋所有权的依法尊重,在具体处理如何分割或变通分割该房屋的问题上,甲起码要做到甲、乙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论甲因为何种原因、有何种想法,如果甲认为自己目前居住在该房屋内,且该房屋内还有仅以此房为唯一住处的丙,甲在处理该房屋的法律程序中,甲就占有优势地位,处理具体法律问题时,对乙咄咄逼人,那么,法律上的优势,马上就会被乙拥有,这样,法律后果,肯定是不会对甲有利的。
董曼曼律师对甲具体处理本案想法的分析,甲认可但感到失望。甲向董曼曼律师表明,自己不会因为律师的法律分析意见,不符合甲的想法,甲就迁怒于律师。甲希望董曼曼律师在整体法律环境和案件走向均对甲不利的情况下,能帮助甲走出这样的法律困境。
为此,董曼曼律师和甲沟通,董曼曼律师认为,严肃的看待法律规定,任何人都应该认识到,法律是无情的。但是,具体的处理具体案件,法律并不是绝对冷漠的。所以,甲根据自己目前居住的现状,以及如果乙实际分割该房屋后,甲可能面临的居住现实困难,甲应该选择的正确工作方向,应该不是单纯的依法和乙抗衡。因此,甲选择情感路线要比单纯的依法和乙抗衡,可能效果会好得多。
甲认为董曼曼律师的意见是可取的。甲向董曼曼律师反映,该房屋甲和乙各自拥有50%产权,是因为甲的爷爷、奶奶去世之后,甲的父亲和乙作为甲爷爷奶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爷爷、奶奶的遗产时,甲的父亲考虑到自己因在外地工作,爷爷奶奶生前,均由甲照顾,所以,甲的父亲将自己应该继承的该房屋的50%产权,登记到甲的名下,因此,甲与乙才各自拥有该房屋的50%产权。由于甲的父亲及甲父亲的姐姐乙均在外地,所以,甲的爷爷奶奶生前的所有照顾责任,均是由甲承担的。这也是甲认为乙现在回来要求分割房屋的50%产权,甲感到不平衡的心理原因。
针对甲反映的情况,董曼曼律师认为,如果机械的套用继承法中关于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主要赡养、照顾责任,可以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时多分得遗产的法律条款,首先,目前适用该法律条款的条件已经不具备。其次,适用此条款,等于变相对乙在赡养、照顾父母问题上持相对否定态度,这样是很容易激怒乙的。因此,董曼曼律师建议甲首先利用甲、乙双方系姑侄关系的亲情,在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前,请乙到该房屋实地去走动走动,这样,通过情感交流是可以拉近姑侄双方的感情的。同时,甲的母亲丙是乙的嫂子,此次走动,也应该是能够让乙理解一下嫂子目前确实面临的居住困难的。这样,如果能在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前,就能和乙协商处理好本案最好。即使不能,也能起到开庭前甲、乙双方缓和对抗情绪的良好作用。
甲接受了董曼曼律师的建议。
为增加姑侄和谐沟通的条件,董曼曼律师帮助甲的母亲丙,书写了一份丙要求以第三人身份加入诉讼的申请,向法院作了提交。该申请书着重阐明了以下三个观点:
第一,从姑嫂情分方面说,丙希望乙能考虑到自己目前的居住困难,不要通过法律程序,而是通过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和气处理本案。
第二,从甲的父亲考虑到自己因在外地工作,爷爷奶奶生前,均由甲照顾,甲的父亲将自己应该继承的该房屋的50%产权,登记到甲名下,甲因此与乙各自拥有该房屋的50%产权这一历史原因分析本案,当初,甲的父亲之所以能将自己应该继承的该房屋的50%产权,登记到甲名下,保证丙作为甲父亲的配偶能够居住在该房屋中,虽然没有在产权登记到甲名下的法律文件中明确反映,但是,于情于理,这一条件肯定是隐形存在的。因此,如果乙坚持要求实际分割该房屋,势必形成一套房屋有甲、乙、丙共同使用,共同管理的情况,这是很不方便的。另外,如果丙作为甲父亲的配偶能够居住在该房屋中,虽然没有在产权登记到甲名下的法律文件中明确反映,但是,于情于理,这一条件肯定是隐形存在的,而丙现在的居住权不能得到保证,丙启动有关法律程序来解决这个问题,且不论法律结果如何,一家人纠结在官司中,肯定不是一家人的最佳首选。
第三,丙承认乙目前回到本市亟需住房的困难,但是,如果考虑到一套房屋由甲、乙、丙三方共同使用,共同管理的诸多不便,还有乙无子女的客观情况,如果一家人能坐下来好好协商,沟通处理好该房屋分割问题,例如,由甲对乙拥有的50%产权作价收购,然后乙再用作价款购买自己觉得合适的房屋居住,那么,亲情留住了,将来,乙年老以后,从甲对爷爷奶奶晚年尽到很好照顾义务的历史,大家共同努力维持甲、乙之间的亲情、温情,这应该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最佳选择。
本案的主审法官收到了前述申请后认为,虽然严格依照法律程序,丙可能并不完全符合本案第三人的主体资格,但是,作为本案主审法官可以将丙申请中的内容转告乙。主审法官认为,具体处理好本案,达到社会和谐的效果,且不论丙启动居住权诉讼是否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此程序一旦启动,甲、乙、丙均会陷入旷日持久的法律程序中。因此,一家人纠结在官司中,谁赢谁输肯定不是一家人最佳的首选。为此,主审法官约见了董曼曼律师,希望董曼曼律师能和法院一起,促成甲、乙、丙三方用最得当的方式,见面沟通。
经本案主审法官引导,董曼曼律师做工作,甲、丙邀请乙到该房屋中,在家庭气氛而不是对簿公堂的氛围里,三方进行了沟通。
【案件处理结果】 乙撤回了对甲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