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6/13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跃东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案件处理走向分析、定位准确,快捷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与乙系朋友关系,甲在乙处认识外省某地的丙。丙经常在甲、乙面前声称自己有门路投资X产品赚大钱,只是其自身资金不足,没有办法投资。丙向甲、乙保证:1、如果甲、乙投资该产品,六个月内即能够回本。2、如果发生亏损算丙的,赚了由甲、乙、丙三人均分。甲遂通过支付宝以及银行分三次向丙账户转款N万元。
此后,丙对甲电话询问其投资X产品的具体情况,开始是以各种借口搪塞,后来干脆直接拒接甲的电话,对甲发出的短信也不回复。甲到外省丙的住处找到丙,丙向甲出具书面承诺书一份。承诺书内容为:本人承诺自XXXX年XX月开始每月还甲至少M千元,直至满N万元,时间期限2年。但是,丙出具前述承诺书后,未按前述承诺书向甲还款。
甲向有关律师咨询,有的律师认为,甲可以根据事实,按照合伙纠纷,向法院起诉维权;有的律师认为,甲可以根据丙的书面承诺,要求丙履行债务。
甲向我们的律师咨询,如何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如果甲以合伙纠纷为由,要求丙返还投资款,那么,首先就必须对合伙事务进行清算。如果甲根据丙的书面承诺,要求丙履行债务,那么,一旦丙抗辩该承诺书是以合伙事务为基础的,案件还是有可能走向对合伙事务的清算。而清算合伙事务,这无疑是一件很麻烦的事。因此,具体分析本案案情,找到更有效的维权途径,对依法维护甲的合法权益,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具体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根据甲到外省丙的住处找到丙后,丙丝毫未提出任何有关合伙投资成功还是失败的内容,即向甲出具书面承诺一份的情况分析,丙很可能根本就没有将甲三次向丙账户转款的N万元,用于投资X产品。如果这样,即意味着丙没有将甲转来款项,用于约定的用途,丙不再具有继续占有该笔资金的合法理由,甲即可避免对合伙事务进行清算的繁琐事务,直接依法要求丙返还甲向丙账户转款的N万元。
甲同意朱跃东律师的分析意见,委托朱跃东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丙返还甲向丙账户转款的N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虽然丙以甲向丙账户转款的N万元是投资款为由提出抗辩,认为既然是投资款,那么,投资风险的存在理所当然。面对失败的投资,甲要求返还投资款是不合法的。但是,丙完全不能举证证明丙将甲转款的N万元投资于X产品。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丙向甲返还N万元投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