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晓菲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认清法律关系,明确索赔依据,用专业的法律知识梳理复杂的客观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因为居住环境拥挤,2010年8月,以人民币X万元出售了自己的住房,拟用售房款作为首付向银行贷款购买商品房,以改善家庭居住条件。2010年10月12日,甲在办理按揭购买商品房时得知,因自己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不良信用而无法办理住房贷款。原因是甲在银行系统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一笔甲向乙银行贷款60万元并逾期未还的不良信用记录。而事实上,甲从来没有向乙银行贷款60万元。该不良信用记录系他人冒用甲的姓名向乙银行贷款后产生的,该犯罪活动已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甲为此一直奔走于乙银行的各部门、领导之间,要求该银行尊重客观事实,消除甲的不良信用记录,均遭到该银行拒绝。为此甲找来我们咨询,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乙银行在明知该不良信用记录系他人冒用甲的姓名产生的情况下,拒不消除甲的不良信用记录,侵犯了甲的合法权益,甲可以依法维权。
具体承办本案的周晓菲律师在认真的研究了本案的案情后认为,首先银行对他人的信用记录应该存在核实的义务,如果银行认真履行了这一义务,他人冒用甲姓名的情况就不会发生。仅就这一点而言,银行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次,银行在明知该不良信用记录系他人冒用甲的姓名产生的情况下,仍然拒不消除甲的不良信用记录,这不仅影响到甲在正常情况下购房时可以获得银行住房贷款这一权利的行使,而且,还给甲造成了相应的精神痛苦。对此,银行不仅仅需要消除该不良信用记录,而且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周晓菲律师根据甲的委托,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乙银行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对甲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诉讼过程中,乙银行以银行对他人的信用记录不存在核实的义务,只是根据交易记录进行登记为由进行抗辩,认为银行不存在过错也就不存在对甲侵权。对此,周晓菲律师认为,如果银行在工作过程中,确实是这样操作的,那么,这样的操作方式,应该是很不严谨的。从广义上去看待,银行这样做是银行对自己的客户很不负责的具体表现。对银行的这种做法,自己有义务提醒银行这种行为的后果不仅仅是对甲的不负责任和侵权,如果银行今后继续这样做,银行肯定还会引发新的、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的,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于是,周晓菲律师向法院申请在法院的主持下,就上述问题与乙银行交换意见。
在法院的主持下,周晓菲律师就上述问题与乙银行交换意见,乙银行主动消除甲的不良信用记录。但是,在对甲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上,银行表示因为该不良信用记录未给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因此,不能向甲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问题,周晓菲律师向法院提出,精神抚慰金是以受害人合法权益受侵犯有因果关系的,而不是以受害人是否存在直接经济损失为基础的。正常情况下,甲有正当的收入来源和有序的家庭生活节奏,如果没有乙银行不负责任的给甲登记不良信用记录的事实发生,甲在购房时可以符合各项银行住房贷款的条件的。乙银行不负责任的给甲登记不良信用记录的行为,给甲造成了相应的精神痛苦,这是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就可以得出的结论,因此,乙银行应该根据自己行为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范围及持续时间合理的向甲进行精神抚慰。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了周晓菲律师的意见,判决乙银行向甲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X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