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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道多案例

2014/9/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跃东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寻找结症点,快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执业律师综合业务能力的体现。

 

    【基本案情】甲于2012年9月应聘到乙学校处担任招生咨询工作, 甲在乙学校处工作期间,乙学校法定代表人刘某通过银行卡转账向甲按月支付工资。甲在乙学校处工作以后,乙学校没有与甲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甲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甲曾多次要求乙学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依据劳动法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均未果。为此,甲于2013年5月2日以乙学校拒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为由而书面通知乙学校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乙学校及时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法定赔偿金部分以及足额补缴社会保险,乙学校对甲没有给予任何答复。

    2013年5月21日甲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于2013年9月12日开庭审理本案。仲裁开庭审理以后,认为本案中甲的请求与乙学校同意给付的金额相差不大,希望极力促成双方调解处理问题。但甲对乙学校同意给付的金额不满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后乙学校以本案劳动仲裁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为由,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不再继续审理。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遂作出仲裁决定书,终结本案审理,当事人收到本决定后可在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后,甲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我们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作为用人单位的乙学校没有与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应当依法承担为甲足额补缴社会保险、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法定赔偿金部分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甲在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书,终结本案审理后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合法权益是可以得到维护的。

    具体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认为,仲裁开庭审理以后,认为本案中甲的请求与乙学校同意给付的金额相差不大,希望极力促成双方调解处理问题,这一工作思路应该是正确的。但是,为什么在仲裁阶段,甲和乙学校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且差距不大,却没能把问题调解圆满处理掉呢。坚持诉讼,甲的合法权益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旷日持久的诉讼之路未必是甲的最佳选择。因此,如何才能快捷的实现甲的合法权益,作为具体办理本案的律师,需要认真研究,找出难点,力争让甲和乙学校回归到协商解决问题的道路上来,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

通过对案件的深入研究,朱跃东律师发现,甲和乙学校双方均坚持不同意让步,各执己见,对甲而言,甲是把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不是应该得到保护作为自己思考、处理问题的重要环节,并不是在具体的经济利益方面斤斤计较;乙学校是因为经营困难再加上情绪上的原因,才坚持不论结果如何,都要把法律程序进行到底的。

找到了这一结症点,朱跃东律师和甲进行了深入交流,和甲说明:首先,坚持诉讼,甲的合法权益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其次,旷日持久的诉讼之路未必是甲的最佳选择;再次,甲把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不是应该得到保护作为自己思考、处理问题的重要环节,这是甲对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视,是无可非议的;最后,对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视是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来体现的,其中也包括对方在承认甲合法权益基础上与甲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这种形式。通过工作,甲接受了朱跃东律师的意见。

随后,朱跃东律师向法院提出甲想和乙学校进行一次沟通的申请,法院同意了朱跃东律师的申请。

在与乙学校进行沟通的过程中,朱跃东律师向乙学校说明,首先,作为用人单位,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和生效法律对着来,肯定是不合适的。这样做,是很可能引发法律上的连锁反应,导致用人单位诉累甚至是会受到法律追究的;其次,因为经营困难再加上情绪上的原因,才坚持不论结果如何,都要把法律程序进行到底的,从一方面说,甲是会面临诉累的情况,但是,用人单位同样也是诉累不可避免的。再次,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本案的诉讼结果应该是很明朗的。面对明朗的诉讼结果,作为用人单位,不论结果如何都要坚持把法律程序进行到底,应该不是用人单位的最佳选择。

    通过上述工作,在法院的主持下,法院组织甲和乙学校进行了调解。

 

    【裁判结果】甲和乙学校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案所涉及的问题均快捷得到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