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跃东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诉讼思路清晰,工作环节层次清楚、繁简得当,始终占据有利的诉讼地位,充分体现执业律师的综合执业能力。
【基本案情】 甲至乙医院门诊进行输卵管通液术,术后回家感下腹痛明显,有下体少量出血,伴肛门坠胀,上厕所时疼痛加剧,遂再次至乙医院处就诊。门诊超声检查提示有腹腔积液,留院观察,予以消炎止血治疗。同日下午超声提示肝肾隐窝积液较前增多,诊断腹腔内出血原因待查,行腹腔穿刺,穿出不凝血约10ml,乙医院考虑腹腔内出血,要求甲住院治疗。乙医院认为腹腔内出血,原因待查,建议甲剖腹探查术手术以达到止血治疗目的。术中探查见腹壁与腹膜呈饼状粘连,腹腔内游离积血约500ml,子宫底部偏右侧宫角部见一直径约2cm破裂口,破裂口周围见陈旧性凝血块,活动性渗血;诊断为:1、子宫破裂,2、慢性盆腔炎,遂行子宫修补术+盆腔粘连松解术。后,乙医院认为伤口愈合良好,多次要求甲出院休养,甲出院后仍然感到下身经常无故疼痛,至南京市X院检查,未查出病因,后至上海Y妇产科医院检查,该院认为并口头告知甲,当时可能并非子宫破裂而系输卵管破裂。甲准备进一步治疗并向乙医院要求赔偿,乙医院拒绝赔偿。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本案属于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如果经医学会鉴定乙医院存在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且该过错与乙受到的损害有因果关系的,那么,乙医院就应该根据其责任程度对甲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甲要依法向乙医院索赔,必须首先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具体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认为,虽然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是执业律师经常办理的常规案件,但是,本案还是有一定的困难点需要妥善处理的。本案的困难点在于,甲从初诊到上海医院认为乙医院存在误诊,时间间隔较长,这无疑是对衔接乙医院的诊疗行为和甲身体受到的伤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利的。如果该问题不能妥善解决,乙医院肯定会从因果关系方面提出抗辩的。从法理分析,一旦乙医院从因果关系方面提出抗辩,乙医院的诊疗行为和甲身体受到伤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唯一性举证责任,就会成为甲面临的重要问题。
基于以上分析意见,朱跃东律师这样设计了自己的工作思路:
1、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及时申请了医疗损害鉴定。
2、在起诉前,通过对甲在乙医院初诊以后连续治疗的病例等资料进行整理,以确保乙医院的诊疗行为和甲身体受到的伤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唯一性能够得到证明。
事情的发展,果然和朱跃东律师分析的一样,在甲向法院起诉以后,医疗损害鉴定的过程中,乙医院很快从因果关系方面提出了抗辩。但是,由于朱跃东律师事先即在此方面精心进行了准备,甲在乙医院初诊以后连续治疗的病例等资料,让乙医院的诊疗行为和甲身体受到的伤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唯一性的问题,为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认定。
面对自己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的鉴定结论,乙医院又提出甲主张的护理费、误工费过高;甲为农村户口,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纯收入计算;医院承担责任比例过高等等。
对乙医院的二轮抗辩理由,朱跃东律师和甲沟通,告知甲,如果在这些问题上陷入和乙医院的口舌之辩,那是会出现图一时口舌之快,但结果上拖延诉讼程序这样一个局面的。因为,这些内容,法律都是有明确规定的,是否和乙医院逞口舌之辩,对法院依法计算赔偿的具体数额,是没有太大实际意义的。而采取节省法院审判资源的做法,要求法院依法进行判决,这在诉讼氛围上是可以导致法院在思维方向上基于对甲的同情而做出有利甲的判断的。
由于,朱跃东律师清醒、理智的处理了乙医院的所谓二轮抗辩,法院很快对本案做出了如下认定和判断:
1、乙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对甲负有赔偿责任;
2、赔偿的具体数额,可以由法院依法判决,也可以由乙医院和甲协商解决。
面对法院的上述认定,乙医院向法院提出了调解申请。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乙医院和甲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乙医院及时向甲支付了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