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跃东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理清法律关系,是执业律师业务能力的体现,也是在人员、事实等关系复杂的案件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工作重点。
【基本案情】 甲、乙原系同一工作单位同事。1994年单位房改,甲方申请购买了A室房屋;乙方申请购买了B、C室房屋。后甲用A房屋与乙的C房屋进行了调换并相互交付各自的房屋。1999年12月,乙的妻子丙与丁方签订了《购房协议》,将A室房屋出售给丁,并当场收取丁的定金并约定在丁交足房款前,暂时收取丁居住A室的租金。协议签订后,丙将A室房屋交付丁居住,丁按时交纳租金。2010年后,丁方经济好转,遂提出交足房款,由乙、丙配合将A室房屋产权变更到丁的名下。同年10月,丁收到法院传票,原告戊(乙、丙之子)以戊和丁之间存在租赁关系为由,要求丁归还A室房屋。此时,丁才得知,丙出售给自己的A室房屋产权,在2010年8月已经从甲的名下直接变更登记到了戊的名下了。据此登记,自己在2010年8月以后,居住的居然是产权登记在戊名下的房屋。为此,丁到我们这里咨询如何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根据丁陈述的事实以及相应证据,甲用A房屋与乙的C房屋进行了调换并相互交付各自的房屋,丙作为乙的配偶,对此交换行为是明知的。正是由于这种明知,丙才会在1999年12月将A房屋出售给丁。丁所以没有全额支付购房款,是因为丙与丁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中约定在丁交足房款前,暂时收取丁居住A室的租金。因此,基于上述事实,A房屋在2010年8月从甲的名下直接变更登记到戊的名下,纯属乙、丙对丁合法权益的侵犯。丁是可以依法维权的。
基于上述分析意见,具体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认为:
1、针对戊提起的诉讼,丁首先需要从民间习惯思维中解脱出来,依法思考、排列本案的法律关系,才能实现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之目的。具体的说,就是不能因为戊是乙、丙之子而让他们之间的亲情关系搅乱了法律关系。
2、如果不让戊、乙、丙他们之间的亲情关系搅乱了法律关系,那么,本案看似一团乱麻的人员、事实关系就很清楚了。
第一,丁与乙、丙之间存在合法的房屋买卖合同,且该合同在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在履行。
第二,乙、丙在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又同意甲将合同标的物A房屋,过户给戊。
3、理清本案的法律关系以后,丁在本案中应该如何具体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条理清楚了。
基于上述分析意见,朱跃东律师这样开展了自己的工作:
1、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认定1999年12月,丙与丁方签订的《购房协议》有效;同时要求法院依法认定2010年8月A房屋从甲的名下直接变更登记到戊的名下的行为无效。
2、依法申请法院对戊提起的诉讼中止审理。
由于朱跃东律师清晰地将本案的法律关系从民间习惯思维中解脱出来,依法思考、排列本案的法律关系,乙、丙、戊在法院裁定对戊提起的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况下,在本案主审法官表达了本案应该如何正确处理的倾向性意见以后,针对丁提起的诉讼,提出了调解申请。
【裁判结果】经法院主持调解,乙、丙、戊、丁之间达成了调解协议,丁合法权益变通得到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