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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案·道多案例

2014/9/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丹丹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全方位考虑问题,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当事人之间的亲情、社会和谐结合起来制定诉讼方案,既实现了当事人的法律目的,又维护了当事人之间的亲情与社会和谐。

 

    【基本案情】 1992年甲和乙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开始共同生活。甲与前夫所生育的两名未成年子女也一直跟随甲和乙一起共同生活。乙年幼时父亲去世,母亲改嫁,乙由祖母抚养长大,祖父母现也均已去世,乙虽然有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从未在一起共同生活。

     2013年5月乙因病去世,甲的子女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乙的遗产。乙的母亲年事已高,其他子女也均已表示母亲愿意放弃继承乙的遗产。但由于甲、乙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乙去世后,甲无法支取银行存款,也无法将自己和乙共同购买的房屋产权变更至自己名下。为此,甲向我们咨询如何解决自己遇到的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中,甲、乙于1992年即开始共同生活,因此,他们之间属于事实婚姻。乙去世后,甲是乙的法定继承人之一。

     另外继承法还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和父母。其中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甲的子女属于与乙具有相互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甲的子女也是乙遗产的法定继承人。

     乙的母亲早年改嫁,并未抚养乙,但基于血缘关系,乙的母亲也是乙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乙的遗产。

     根据上述分析意见,具体承办本案的李丹丹律师认为,从现象上看,甲的子女(乙的继子女)、乙的母亲均愿意放弃对乙遗产的继承权,本案是一个很简单的继承案件。但是,案件背后隐藏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那对甲依法实现一人继承乙遗产的法律目的,还是会有很大影响的。案件背后隐藏的问题是,甲的子女、乙的母亲虽然均愿意放弃对乙遗产的继承权,但他们又出于各种原因,不能配合甲完成继承乙遗产的法律手续。其中,乙的母亲年事已高,行动不便,这是她不能配合甲完成继承乙遗产之法律手续的客观原因。

     对甲的子女、乙的母亲虽然均愿意放弃对乙遗产的继承权,但他们又出于各种原因,不能配合甲完成继承乙遗产的法律手续这一问题,李丹丹律师是这样分析的:

     1、甲的子女、乙的母亲均愿意放弃对乙遗产的继承权,这显然是对甲一人继承乙所有的遗产,是极其积极的因素。

     2、甲的子女、乙的母亲出于各种原因,不能配合甲完成继承乙遗产的法律手续的问题,如果不能妥善处理,甲就不能实现一人继承乙所有的遗产的法律目的。

     3、在甲的子女、乙的母亲出于各种原因,不能配合甲完成继承乙遗产的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如果贸然将本案简单的引入诉讼程序,很可能导致甲的子女、乙的母亲均愿意放弃对乙遗产继承权的的观点改变。这种结果,无疑在利益上对甲是不利的,甚至会导致彼此反目成仇。

     为积极实现甲一人继承乙所有遗产的法律目的,李丹丹律师这样开展了自己的工作:

     1、先与甲的子女及乙的母亲沟通,协商,明确甲的子女及乙的母亲均愿意放弃继承乙遗产的意思表示。

     2、对甲的子女及乙的母亲做好解释工作,希望他们能够配合甲完成继承乙遗产的法律手续。

     3、在甲的子女及乙的母亲提出客观上难以有时间等原因配合甲完成继承乙遗产的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向甲的子女及乙的母亲解释,如果是这样,那就只能通过法院去处理这个问题。通过法院处理,并不是大家通常意义上的打官司、对簿公堂,而是简洁、有效的完成有关法律手续的需要。

     4、在甲的子女及乙的母亲表示同意并充分理解如果甲向法院起诉,确系甲一人继承乙所有的遗产法律手续之需要,排除了他们对甲提起继承诉讼之抵触心理的情况下,李丹丹律师准备了诉讼材料,将本案诉讼到法院,同时李丹丹律师还主动联系本案的承办法官,告知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就遗产继承问题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

     由于诉前工作细致、周到,诉讼过程中,乙的母亲出具了委托子女代为办理诉讼事宜的委托书;甲的子女也表示自己可以到法院一次性配合处理好与甲一人继承乙所有遗产的法律手续。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之间在法院签署了调解书,根据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甲顺利实现了一人继承乙所有遗产的法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