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晓菲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理清思路,扫清实现当事人诉求核心的障碍,以诉讼为渠道,最终促使争议双方达成一致,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某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因河道整治工程需要对乙方所经营的养殖厂进行拆迁。2012年12月12日在双方未能就补偿款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甲方对乙方的养殖厂进行强拆,乙方在阻止强拆过程中损坏两台挖掘机玻璃,被公安派出所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拘留。2012年12月17日(乙方被刑事拘留期间),派出所所长代表甲方在看守所独自和乙方商谈拆迁补偿问题,在乙方戴着手铐的情形下以让其继续坐牢要挟乙方签字同意甲方支付X元和"照顾费用"Y元的《补偿表》。签字后,派出所同意乙方被取保候审,并口头告知取保候审期满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乙方被取保候审后,认为自己是在被胁迫的情形下签订的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甲方依法支付拆迁补偿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乙方是在戴着手铐的情形下,"签字同意"甲方支付X元和"照顾费用"Y元这一《补偿表》的,该补偿表在法律形式上是一个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纵观该《补偿表》的出现过程,乙方可以依法要求法院撤销该《补偿表》,依法要求拆迁人依法补偿。
具体承办本案的周晓菲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以,乙方在戴着手铐的情形下"签字同意"甲方支付X元和"照顾费用"Y元这一《补偿表》,是完全符合受胁迫而接受的所谓补偿标准的。乙方可以依法要求法院撤销该《补偿表》,依法要求拆迁人依法补偿,这在法理上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由于上述事实发生地点的特殊性,因此,乙方肯定会遇到举证困难的问题的。而要求乙方举证自己是戴着手铐的情形下"签字同意"的,肯定会被甲方作为自己的应诉主要手段来运用的。
为避免乙方可能遇到的举证障碍,周晓菲律师认为:公安机关越权介入民事拆迁纠纷是违法的,因此,乙方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乙方在看守所被胁迫签订的拆迁协议即《补偿表》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以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权力介入的方式,来变通完成乙方可能面临的举证责任。
对周晓菲律师的建议,乙方顾虑重重。乙方担心向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出现"官官相护"的结果。对此,周晓菲律师与乙方沟通:
1、向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只是律师为乙方依法维权提出的建议。对律师的建议是否采纳,是当事人自己酌定的问题。
2、用"官官相护"来概括我国目前的法制环境,是非常严重的错误认识。向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是需要通过一定合法程序进行的。程序成本所需要的时间,正是法制社会的重要标志。因此,向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绝对不能把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问题所需要的正常时间,曲解为"官官相护"。
3、我们处理其他案件的实践证明,只有当事人因为维权决心不够坚定而在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问题所需要的正常时间内当事人自己放弃自己维权主张的情况发生,还没有在当事人有坚决的依法维权决心情况下,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控告置之不理的现象出现。
乙方经过思考,坚定了自己的维权决心,向周晓菲律师表示希望周晓菲律师坚决帮助其依法维权。
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乙方提出的控告极其重视,及时对乙方的控告进行了调查。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乙方控告进行调查的行为,使得甲方认识到只有认真、正确的理解和运用法律,才是解决本案的正确道路。而单纯依靠运用诉讼技巧,纠结举证责任,是无助于问题的解决的。
【裁判结果】 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以前,甲方主动与乙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由甲方对乙方依法实实在在的进行了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