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丹丹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即使是案情和法律关系不复杂的案件,律师坚持围绕当事人的权利核心,用心办案,这对最大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说是很重要的。
【基本案情】 甲在马路上步行时被乙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撞伤,颅脑受伤、腿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经交警认定,乙方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甲方对事故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乙仅支付了甲的医疗费用,对其他赔偿责任,均未依法承担。因此,甲欲委托我们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甲提出自己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自己在城镇打工已多年,因此,赔偿标准应该按照城镇标准执行。甲认为只有这样自己的实际损失才能得到切实赔偿。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乙方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所以,乙应该对甲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甲已在城镇打工多年,因此,赔偿标准应该按照城镇标准执行。
具体承办本案的李丹丹律师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农村户籍,但经常居住地为城镇发生的人身损害案件,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甲也符合该标准要求的条件,但是,这些都还是需要通过一定的证据证明甲确实符合该标准要求以后,甲的希望才能依法得到实现。另外,事故造成甲颅脑外伤、右胫骨中段骨折,经手术治疗,医嘱要求甲休息三至四个月再进行二次手术。二次手术需住院费约X万元。这些,都应该列入甲受到损失的范围,依法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为使上述分析意见能够具体落实为甲的现实利益,李丹丹律师制订了如下诉讼方案并就此展开了工作:
1、调取甲就职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
2、跟甲就职单位沟通,要求该单位出具证明,证明甲工作年限、误工期限、工资收入状况;
3、向甲的同事调查,制成证人证言;
4、根据上述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和承保该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5、及时联系本案的主审法官,为甲提出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6、根据甲构成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及时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增加了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项目。
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对交通事故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机动车方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责任。李丹丹律师还向法院提交了甲的户籍证明、村委会证明,配偶的病例资料等,以证明甲的配偶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收入来源,儿子尚未成年。请求法院酌情减轻机动车方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以尽量填平甲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以后所面临的实际困难。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乙和承保该车辆的保险公司按照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对甲承担了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