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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教育权纠纷案•道多案例

2014/9/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跃东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充分运用办案经验和技巧,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2004年,甲参加中考后被乙学校录取,并于2004年9月至乙学校处办理了入学手续,成为该校学生。甲在乙学校就读一年后,因为家庭原因,向乙学校申请了2005年学年休学并获得乙学校同意。2006年,甲休学结束,至乙学校处重新入学就读,由于乙学校认为甲休学一年,在学业上跟不上原2004届学生,遂将甲安排至2006届新生一起就读,专业为建筑工程技术,学制五年。2008年底,甲带班的班主任告诉甲没有学籍,毕业时不能领取毕业证,后甲与乙学校多次交涉,要求解决,至今无果,遂来我们这里咨询如何依法处理该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我们认为,2004年,甲参加中考后被乙学校录取,并于2004年9月至乙学校处办理了入学手续,成为该校学生。甲应该具有该校学生的学籍。甲在乙学校就读一年后,因为家庭原因,向乙学校申请了2005年学年休学并获得乙学校同意,甲的学籍不应该因此而丧失。甲复读后三年内,乙学校应该为甲办理学籍恢复手续而未办理,致使甲毕业不能获取国家承认的学历,给甲带来了极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乙学校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听了我们的分析意见后,更加坚定了自己的维权决心,表示希望委托我们的律师为其依法维权。

    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认为,具体办理好办本案,达到依法维护甲合法权益之目的,仅仅靠框架性的理解法律是不行的。具体办理好办本案,达到依法维护甲合法权益之目的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需要论证2004年甲参加中考后被乙学校录取,并于2004年9月至乙学校处办理了入学手续,成为该校学生时,甲是否应该自然获得该校学生的学籍的问题。

    如果应该,则甲依法维权就有了基础;

    如果不能,则本案的法律走向就会转向乙学校是否在甲参加入学考试时,或在甲入学时即向甲明示甲入乙学校学习,是没有该校学籍的,且甲对自己入乙学校学习,是没有该校学籍也是表示认可的。

    2、如果甲应该自然获得该校学生的学籍的问题得到证实,那么,就需要论证甲在乙学校就读一年后,因为家庭原因,向乙学校申请了2005年学年休学并获得乙学校同意,甲的学籍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如果是自然丧失学籍,乙学校有无对甲申请休学会自然丧失学籍进行明确告知。如果乙学校对甲申请休学会自然丧失学籍对甲进行明确告知,甲是否表示同意。如果甲表示同意,乙学校应该和和甲之间办理什么样的具体手续。

    如果不是自然丧失学籍,甲的学籍问题应该如何具体处理。

    320069月,乙学校在接受甲重新入学以后,是如何处理甲的学籍问题的。

    围绕上述工作,朱跃东律师将本案引入了诉讼程序。

    由于朱跃东律师对本案案情的全面了解,对与本案有关的法律问题的深入研究,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法院基本认定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乙学校在实施教育活动中,对甲的学籍问题疏于管理,导致甲毕业时不能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乙学校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受教育权利,乙学校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全面支持了朱跃东律师的观点,经法院主持调解,乙学校和甲达成赔偿协议,乙学校对甲进行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