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跃东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转化诉讼中的不利因素为有利的因素,不仅是执业律师业务水平的体现,更能最大限度的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途经乙家去找朋友丙,乙家饲养了多条狗,均散养在甲去找丙的必经道路上。甲在返回途中,乙家的一条狗从侧面将甲扑倒,咬到甲的左小腿,甲当即不能自主站立,后经路人帮助站起并拨打110报警。公安民警出警后,甲到当地医院治疗。经当地医院诊断:甲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治疗,甲的伤情一直没有好转,派出所同意甲转至某大学附属医院治疗。经大学附属医院诊断,甲右股骨颈骨折,需在大学附属医院指导下继续治疗。甲要求乙就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先行赔偿遭到乙拒绝。甲到我们这里来咨询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乙饲养的狗造成他人损害,只要甲对损害结果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乙作为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由于当地医院诊断:甲多处软组织挫伤。大学附属医院诊断,甲右股骨颈骨折这一事实的存在,甲受到的所有损失在组成因素上就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了。如果不能具体量化乙饲养的狗扑咬甲和当地医院误诊各自与甲受到的所有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责任比例,甲要求乙全额赔偿自己受到的所有损失,要得到法律的支持就会遇到难度。
具体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认为,甲受到的所有损失,应该是由乙饲养的狗扑咬甲和当地医院误诊二个行为竞合而导致的。如果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我们苛求量化乙饲养的狗扑咬甲和当地医院误诊各自与甲受到的所有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责任比例,那么无疑会加重甲的举证责任,使得甲陷入几乎不能的举证困境。但是,量化乙饲养的狗扑咬甲和当地医院误诊各自与甲受到的所有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责任比例又是甲不能不面对,不能回避的问题。因此,具体办理本案,律师不宜将本案的法律关系做截然的划分为人身损害赔偿和医疗损害赔偿,而是应该先以乙方为被告,提起人身损害的民事诉讼,然后再根据案情的发展,依法要求追加当地医院为本案第三人,依法要求乙和当地医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乙和当地医院对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后,量化乙饲养的动物扑咬甲和当地医院误诊各自与甲受到的所有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责任比例问题,可由乙和当地医院另案划分。
根据以上分析意见,朱跃东律师以乙为被告,提起人身损害的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又基于乙关于甲在被狗咬伤后,如果不出现误诊,甲损失就不会扩大的辩解,要求法院依法追加当地医院为本案第三人,要求乙和当地医院对甲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的主审法官根据优先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采纳了朱跃东律师的意见。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乙和当地医院对甲进行了赔偿,甲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