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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案•道多案例

2014/9/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丹丹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简单案件律师也要规范、认真办理,稳操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之胜券。

 

    【基本案情】 甲(女方)、乙(男方)2002年通过网络相识,2006年登记结婚,2010年生一子。甲、乙双方因婚后沟通减少、感情渐趋淡漠。尤其是孩子出生以后,双方关系更加冷淡。双方经常发生争执,后开始分居。分居期间,乙未负担孩子任何开支。2013年上半年起,甲、乙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表示同意离婚。但在关于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上,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此,甲拟委托我们的律师,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争取离婚后自己对孩子的抚养权。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2012年下半年起,甲、乙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破裂,都表示同意离婚。由此可以推定当事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当事人可以离婚。因孩子已年满两周岁,甲方已丧失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母亲抚养为原则"的优势,法院会根据有利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依法处理孩子抚养权问题的。所以,甲方要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需要举证证明离婚后孩子由甲方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具体承办本案的李丹丹律师认为,

    第一,在当事人经历了离婚这一人生曲折之后,处理离婚后的孩子抚养问题,对律师来说不是一个法律内容复杂的案件,但是,对当事人和孩子来说,很可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是否处理得当,很可能影响当事人今后或孩子的一生。

    第二,有利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一般是通过父母双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孩子的生活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的。因此,要实现甲方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的诉求,律师应该紧紧围绕上述因素,向法院说明、证明离婚后孩子由甲方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此,李丹丹律师收集并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以证明离婚后甲方能给予孩子更好的成长环境,孩子跟随甲方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1、通过证人证明孩子出生以来一直跟随甲生活,如果离婚后突然改变孩子的生活习惯和环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2、提供甲的病例,证明甲有卵巢囊肿,再次生育比较困难;

     3、提供照片、微博、QQ等证据,证明乙有喝酒,赌博等不良嗜好。这些不良嗜好对孩子成长是有不利影响的;

     4、提供报警记录,证明男方性格暴躁,现实生活中很难做到尊老爱幼,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5、提供甲的收入证明、甲父母的收入证明以及甲父母出具愿意帮助甲方善待孩子的声明,证明甲能为孩子提供更稳定、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

    由于李丹丹律师的细致工作,在离婚后究竟孩子是随甲、还是随乙生活更加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问题上,本案的主审法官,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基本采纳了李丹丹律师的意见,做出了有利甲的判断。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甲、乙离婚;离婚后孩子由甲抚养,乙依法承担孩子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