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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道多案例

2014/9/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丹丹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在依法办事的前提下,执业律师能够认识到拘泥法律条款未必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是执业律师综合执业能力的体现。

 

    【基本案情】甲是乙单位员工,2011年7月1日开始在乙单位工作至2012年5月。甲、乙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乙单位也未给甲缴纳社会保险。甲在乙单位工作期间,上班进行指纹考勤;每天上班九个小时;每周上班六天。因此,甲、乙双方发生纠纷,2013年1月17日,乙单位要求甲暂时待岗,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甲委托我们为其依法处理该劳动争议,依法要求乙单位对自己进行补偿。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我们认为,甲于2011年7月1日开始在乙单位工作至2012年5月。甲、乙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乙单位也未给甲缴纳社会保险。乙单位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但是,由于劳动合同法的制定,更多考虑的是对用人单位采取制约的原则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一法律特征,因此,关于劳动用工制度的和谐性等问题应该如何妥善处理,劳动合同法是尚待完善的。所以,本案的最佳处理方向应该是甲的合法权益能够依法得到维护,和谐的劳动用工秩序也能得到实在的体现。这才是执业律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较佳执业水平的体现。

    根据以上分析意见,具体承办本案的李丹丹律师是这样具体分析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的。

    一、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条文规定,甲于2011年7月1日开始在乙单位工作至2012年5月。甲、乙双方虽然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甲、乙双方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乙单位未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此期间,乙单位应该向甲支付双倍工资,为甲补缴社保费用。

    二、甲在乙单位工作期间,上班进行指纹考勤;每天上班九个小时;每周上班六天,乙单位应该向甲支付加班工资。

    三、目前,甲、乙双方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甲无法要求乙方进行补偿。

    四、将本劳动争议引入法律程序处理,必然会涉及到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即本纠纷处理完毕,甲如果继续在乙单位工作,甲、乙之间的工作关系、人际关系是否可以得到良好维护。

    通过交流,甲表示自己今后不愿意继续在乙单位工作。根据甲本人的意思,李丹丹律师这样展开了自己的具体工作:

    1、代理甲书写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乙单位,以表达甲要求和乙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2、到乙单位拍摄了考勤机照片,证明乙方通过指纹打卡的方式考勤在乙单位工作。以此落实乙单位应该提供甲考勤表的举证义务,以达到证明甲方存在加班及加班的事实;

    3、到银行调取了甲工资发放的明细单,以证明乙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的现象和拖欠工资的具体金额;

    4、根据以上证据,向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过程中,李丹丹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依法陈述了乙单位在劳动用工方面的不合法现象,依法确定了乙单位应该履行的举证责任,首先在仲裁走向上取得了法律上的主动。同时,李丹丹还向仲裁委建议,良好的工作关系、人际关系是否可以得到良好维护,不仅仅会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得到体现,同时还会延伸到乙单位今后与其他劳动者依法相处,延伸到甲作为劳动者今后如何与新的用人单位和睦相处的问题。如果本案能通过协调得到圆满处理,无疑对甲、乙双方来说,都是一件有益的事情。

    仲裁委赞同李丹丹律师的观点,组织甲、乙双方进行了调解。

 

    【裁判结果】甲、乙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