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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案•道多案例

2014/9/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丹丹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通过娴熟的诉讼技巧,有效使用间接证据,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男方)和乙(女方)确定恋人关系以后,乙母亲以乙的名义办理银行卡一张,并将X万元陪嫁金存至该卡内。两天后,甲、乙二人到乙母亲处共同将该银行卡取走。该陪嫁金X万被甲方直接用于刷卡消费(乙方猜测甲方刷卡用于买车)。后甲、乙双方分手,乙要求甲返还上述陪嫁金。但甲方称该款项是乙方母亲对自己的赠与,表示不愿意返还。经乙方多次催要,甲方返还X万元中的若干万元于乙方该银行卡账户内,对剩余款项,甲表示不能返还。为此,乙委托我们的律师为其依法处理上述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依法实现乙的诉求,以下法律因素,需正确取舍、运用:

    第一,乙方母亲以乙方名义办理银行卡一张,并将X万元陪嫁金存至该卡内,这一事实,是无需赘诉的事实。赘诉此事实,很可能导致无端产生该陪嫁金所有权人是乙、还是乙母亲的问题。依法实现乙的诉求,可以从该陪嫁金是记载在乙银行卡名下这一事实为起点。

    第二,依法实现乙的诉求,必须依法证明甲关于乙母亲赠与成立的观点是不成立的。通常情况下,证明对方的观点不成立,当事人的理解是自己说得越多越好;聘请了律师以后,律师说的越多才越显得律师越有水平。好像自己或律师不说、少说,自己就吃了大亏一样。事实情况并不是这样。具体到本案中,证明甲关于乙母亲赠与成立的观点是不成立的法律途径,无非有二条:一是乙证明甲关于乙母亲赠与成立的观点是不成立的;二是甲不能证明自己关于以母亲赠与成立的观点是成立的。如果乙按照通常理解去处理这个问题,证明赠与不能成立的举证责任,势必会由法院分配给乙承担。这不仅是不明智的做法,而且是很可能导致乙的诉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因此,围绕诉求,如何切入乙要求甲返还上述陪嫁金这个问题是值得推敲,也是希望乙能配合、理解律师的专业做法的,乙不要图说的快活,乱逞口舌之便。

    第三,本案是属于很难有直接证据证明赠与是否成立的案件。因此,本案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间接证据的使用,对是否能够实现乙的法律诉求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根据上述分析意见,承办本案的李丹丹律师在将本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后,是这样具体处理有关基础诉讼事务的:

    一、首先让乙到银行调取了自己该银行卡名下的交易记录。

    二、通过采集电话录音的方式,锁定了甲使用乙该银行卡刷卡消费X万元购买汽车的事实。

    三、主动向法院陈述了甲方返还X万元中若干万元于乙方该银行卡账户内的事实。

    基于以上基础事实,李丹丹律师向法院陈述:

    一、根据甲一次性使用乙的银行卡刷卡消费后,甲对已返还乙部分款项以外的款项拒绝返还这样一个事实,我们可以首先认定这样一个基础事实,即该款项的原始所有权人为乙,余款的实际持有人为甲。

    二、根据法律原则,财物实际持有人,如果不能依法完成自己实际持有的财物和财物原始所有人之间,所有权变更的合法衔接,那实际持有人即使实际持有财物,也不可能成为财物真正的所有权人。财物的所有权就不会为实际持有人所有。

    三、在财物的所有权不为实际持有人所有的情况下,财物所有权人有权依法要求财物的实际持有人返还财物。

    李丹丹律师的上述意见,得到了本案主审法官的认可,本案主审法官将本案的举证责任,依法按照甲应该举证证明自己关于赠与成立的法律观点是成立的原则进行了分配。李丹丹律师取得了本案诉讼工作的初步成效。

    为进一步巩固诉讼成果,李丹丹律师还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甲、乙认识的时间;

    二、甲、乙确定恋爱关系的时间;

    三、甲、乙开始谈婚论嫁的时间;

    四、乙向该银行卡账号存入X万元的时间;

    五、该银行卡中X万元的刷卡使用人为甲;

    六、该笔款项是甲是用于买车且车辆登记在甲的名下。

    七、甲、乙恋爱关系破裂的原因和时间。

    八、甲将X万元中部分款项已经返还乙的时间和数额。

    九、乙方母亲关于自己以乙方名义办理银行卡一张,并将X万元陪嫁金存至该卡内本意的陈述。即X万元是乙母亲对乙的赠与,且该赠与的本意是该款项只能用于给乙结婚时的陪嫁金,具有让乙用于彩礼的作用。

    上述证据,结合李丹丹律师的前期工作,让法院采纳了李丹丹律师的意见,法院认定甲关于X万元是乙母亲对其赠与的观点不成立。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甲返还甲尚未返还乙的全部剩余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