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3
很多律师,尤其是刚刚进入律师行业的年轻律师,都认为入职律师事务所就是来办案的。所以,从思想深处感觉办案才是律师必须学习的内容,对收案工作持漠视态度。
事实上,律师是必须站在“不会收案就不能在法律服务市场生存”,“就更谈不上在律师行业发展”的角度去认知这个问题的。
一、“会收案”与“会办案”之间的总体关联。
总而言之,不会收案的律师,肯定在办案方面,是不会有太大起色的。这种没有起色,具体体现在:
(该部分属于对本单位律师开放的培训内容)
二、“会收案”与“会办案”之间的具体关联。
“会收案”和“会办案”的本质、基础、技能是一致的。这种本质的一致,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律师在学习“会收案”过程中,所掌握的、能和当事人交流下去的能力,对律师解决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和当事人能沟通下去这一关键问题的解决,是有积极的指导意义的。
那种认为自己不能在收案环节和当事人沟通下去,但是能够在办案过程中,与当事人保有基本和谐的想法,只能是对律师工作类似水中捞月一样的美好奢望。
2、律师在学习“会收案”过程中所掌握的交流能力,对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保有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必须的和谐,是有积极指导作用的。
律师不能在办案过程中保有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必须具备的和谐,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总是和当事人对立顶牛,当事人是不会接受这种律师的。当然,不怕没有当事人,或者通过仰人鼻息获得案源以后,转脸就敢于和给律师推荐案源的人员或单位翻脸,不怕退费甚至投诉的律师除外。
3、律师在学习“会收案”的过程中,所掌握的工作技能,可以促进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化腐朽为神奇,获得当事人对律师的信赖。
这种化腐朽为神奇的工作核心是,律师在“学收案”工作过程中养成的、“对当事人可实现之法律希望,要促成当事人法律希望精彩实现;对当事人可实现之法律希望可能存在的障碍,律师努力帮助当事人去排除”的这样一种工作理念,在律师办案工作中的进一步升华。
“在科学的道路上没有平坦的大道,只有不畏艰险沿着陡峭山路向上攀登的人,才有希望达到光辉的顶点”,同样适用于对律师思维和行为的指导。反之,先渲染陡峭山路危险,而为自己裹足不前寻找理由的,既不是一个好的登山者,也不会成为一个好律师。
三、“会收案”与“会办案”之间的递进关联。
“会办案”绝不是“会收案”的简单翻版。“会办案”应该是在“会收案”基础上,律师法律服务能力的进一步展示和不断的提升。说白了就是律师在收案工作的基础上,将已收案件向涉案法律目的进行推进的有效办案动作。
这些有效办案动作的基本内容是: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该树立、领会、实践和掌握的以下几个工作原则(办案的基本技能,是后续篇章需要阐述的内容):
1、围绕当事人可实现之法律希望,律师首先积极思考和实践如何精彩实现当事人法律希望的具体言行。
2、对当事人可实现之法律希望可能存在的障碍,律师必须首先努力向帮助当事人排除这些障碍的方向思考和努力。
认识上,律师应该将排除当事人法律希望实现可能存在的障碍之工作,不仅当做自己学习的机会,工作的内容,更应该视为检验自己以往学习成果的标尺。而不是将消极对待这些障碍,视为自己的本事或智慧。
行为上,对实现当事人法律希望可能存在的障碍,律师必须努力向如何帮助当事人去排除障碍这个方向思考,当然,这并不要求律师对当事人的法律服务需求进行无原则满足,而是要求律师在遇到这些障碍的情况下,正确运用律师的智商和情商。
“会收案”与“会办案”之间的递进关联,可以用“他人请你帮助他把一个大柜子搬运到楼下”这样一个通俗的例子进行演绎:
前期,在他人和你沟通这个问题的时候:
你说你根本搬不动或搬不了这个柜子,这就和律师不会收案、收不到案子是一样的。
你坚信你能够将这个大柜子搬到楼下,于是答应他人可以将这个大柜子搬到楼下,而不是自己根本不具备能将这个大柜子搬运到楼下的信心而糊弄他人,这是律师在收案时应该保守的诚信。
他人相信你能将搬这个大柜子搬运到楼下,而向你支付了劳动报酬,这就是律师收到了案件。
中期,在处理这个问题的过程中:
你到了这个人家,你发现这个柜子很难搬到楼下,你就和他说,这个柜子不能搬到楼下,如果这就是律师收到案子以后对待所遇到困难的消极态度,当事人就会要求律师退费。
如果你到了这个人家,你发现这个柜子很难搬到楼下,你想方设法地帮助当事人去解决这个问题,当事人不仅会被你尽职尽力的工作态度所感动,而且会积极地参与到你争取解决这个问题的过程之中。
如果你已经尽职尽力了,这个柜子还是不能搬运到楼下,也许当事人对结果心里不是很满意但是,最起码是不会和你发生情绪对立,甚至会觉得你没有功劳也有苦劳。
如果你在尽职尽力的基础上,确实没有把这个柜子搬运到楼下,帮助当事人把搬运柜子时造成的凌乱收拾一下,当事人可能就不会一定要求你全额退回预付的劳动报酬了。
如果,你再帮当事人出主意,是不是可以用其他办法把这个柜子搬运到楼下,你应该就可以把你不能帮当事人把柜子搬运到楼下的对立,转变成和当事人共同要把柜子搬到楼下的统一与和谐。
也许用这个例子来说明“会办案”应该是在“会收案”基础上,律师对自己智商和情商的正确运用问题,但是,这个例子应该律师在“会办案”与“会收案”之间递进关系的问题上,引起律师之认真思考的。
综上所述,很多律师应该尽快从“我会办案,所以我不需要学会收案”的自我陶醉之中清醒过来。因为“会收案”与“会办案”之间是存在不可分割之关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