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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道多案例

2014/9/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晓菲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当事人合法权益至上,认真预测工作走向和具体工作环节,在主审法官的判点不利我方当事人的情况下,有理、有节、有利的据理力争,坚定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为某大型电器卖场提供室内清理、清运工作。合同期限至2012年2月10日止。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由于乙公司延误建设工期的原因导致该电器卖场未能如期开业,甲公司应乙公司要求继续提供室内清理、清运工作直至一个月后商场开业。事后,甲公司与乙公司就超过合同期限的服务费结算产生争议,甲公司认为乙公司除支付合同款项外,还应支付合同期满后至商场实际开业期间的服务费;而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提供的室内清理、清运工作是不因延长服务期限而增加工作量的,拒绝了甲方的要求。甲公司向我们咨询如何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甲公司在合同期满后至商场实际开业期间所提供的室内清理、清运工作,应该获得对应的劳动报酬。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提供的室内清理、清运工作不因延长服务期限而增加工作量,是无理的狡辩。甲公司可以依法维权。

 

    具体承办本案的周晓菲律师认为,甲公司在合同期满后至商场实际开业期间所提供的室内清理、清运工作,与乙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亦未约定工作价款,但双方之间存在的口头协议,且口头协议也得到了履行。乙公司应该向甲公司支付工作报酬。乙公司将工作时间和总体工作量之间的关系理解为工作不因延长服务期限而增加工作量,是将他人工作时间和工作付出混为一谈的狡辩。基于乙公司能够提出如此蛊惑人心的狡辩观点,如果甲公司启动依法维权的工作,乙公司很可能还会进一步在甲公司的实际工作量上进一步狡辩和纠缠的。因此,启动甲公司的依法维权工作,不仅要依法驳斥乙公司他人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混为一谈的狡辩,还需要在乙公司很可能还会进一步在甲公司的实际工作量上进行狡辩和纠缠做良好的应对预案。

    周晓菲律师认为,驳斥将他人工作时间和工作付出混为一谈的狡辩并不困难。但是,一旦乙公司在甲公司的实际工作量上进行狡辩和纠缠,法院完全按照甲公司为该电器卖场提供室内清理、清运工作日报表数据来计算甲公司的工作报酬的可能性,在实现上很可能会有障碍的。因为通常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轻易采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依据,而是会考虑第三方证据或客观标准的。为此,周晓菲律师仔细分析了甲公司为该电器卖场提供室内清理、清运工作日报表数据,收集了甲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同类外包合同。

    果不其然,在甲公司启动依法维权的诉讼程序以后,乙公司在自己将工作时间和总体工作量之间的关系理解为工作不因延长服务期限而增加工作量的狡辩被周晓菲律师驳斥,被本案主审法官否决以后,乙公司提出来了对甲公司的实际工作量需要进行鉴定的问题,且该提议还暂时迷惑了本案的主审法官。主审法官也提出了对甲公司的实际工作量需要进行鉴定的问题。

    为改变了主审法官提出的对甲公司的实际工作量进行司法鉴定要求,周晓菲律师向本案的主审法官提交了甲公司为该电器卖场提供室内清理、清运工作日报表数据、甲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同类外包合同,提出以该外包合同中的每人、每日的工作量作为计算单位,公平计算甲公司在原合同期满后至商场实际开业期间的工作报酬。

    经过多轮开庭和举证,在本案复杂数据的精确分析的基础上,周晓菲关于以该外包合同中的每人每日的工作量作为计算单位,公平计算甲公司在原合同期满后至商场实际开业期间的工作报酬的要求,基本得到了主审法官的认同

 

    【裁判结果】经人民法院调解,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原合同期满后至商场实际开业期间的工作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