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 周晓菲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不完全孤立的拘泥于法律条件的表面形式,深入、全面的理解和运用法律,挽救当事人离开败诉的法律后果,充分履行和体现执业律师的法律服务职能。
【基本案情】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在收货后10日内支付货款。后因当年发生的动车事故,乙作为铁道部门下属单位,货场羁押了大量的货物,导致乙不能如期验货。为此,甲、乙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乙10天内付款90%。后由于货场羁押了大量的货物情形并没有在10天内解除,为此,乙无法验货支付货款,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本案从形式上分析,根据甲、乙签订的补充协议乙应该在10天内向甲付款90%。乙未在10天内付款,是没有任何免责理由的。但是,事实上,乙未根据补充协议在10天内向甲付款90%,是存在事实因素的。这一事实因素,虽然不能导致乙免除支付货款的义务,但是,应该是可以为乙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的。
承办本案的周晓菲律师认为,动车事故是举国周知的事实。因此,基于当年发生的动车事故甲、乙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乙10天内付款90%,这在动车事故发生以后,是甲、乙双方实事求是、合理公平的一项举措。补充协议约定乙10天内付款90%是有法律效力的,对乙来说是有约束力的。但是,我们还必须看到,该补充约定不是孤立的。该补充协议是基于动车事故,乙作为铁道部门下属单位,货场羁押了大量的货物,导致乙不能如期验货这一与原买卖合同约定的正常验货条件发生了变化而产生的。这一情事变更,才是该补充协议产生的根本原因。因此,在这一情事变更因素未能解除的情况下,甲孤立的要求乙完全抛开买卖合同的验收环节,孤立的要求乙履行补充协议,是不符合法律原则的。
但是,甲也是经营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管什么原因,如果甲的货款长期或期限不明的被拖欠,这对甲也是不公平的。
法院采纳了周晓菲律师的意见,组织甲、乙双方进行了调解,甲、乙双方依法、公平、合理的达成了货款支付协议。
【裁判结果】 考虑到乙方在货场羁押了大量的货物,导致乙不能如期验货这一情形,乙方先行支付甲部分货款,余款由乙分期付款。甲放弃追究乙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