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跃东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围绕当事人的合法诉求,全方位探讨具体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是执业律师综合业务能力的体现。
【基本案情】 甲系201室房屋产权人及实际居住人,因楼下101室经营饭店,长期影响其休息,甲长期向有关部门投诉,问题均没有实际得到解决。为此甲向X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属执法中队投诉,该执法中队一直没有处理这个问题。为此,甲咨询我们,如何依法解决自己遇到的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影响他人休息,在法律上来说,是违法和需要纠正的。但是,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民商事法律纠纷中,当事人如果将类似无法具体量化的、出现具有极大或然性的行为作为自己维权的内容,司法机关是很难掌握和处理的。因此,该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影响甲休息是属于城市管理方面的内容,但是,当真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具体处理这一问题,行政机关处理起来也确实是有一定难度的。所以,甲要切实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深入研究本案案情,认真探讨如何变维权内容于无形为有形。有形的维权活动,才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根据以上分析意见,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继续多方位深入的研究了本案的案情以后,朱跃东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生活类噪音,一般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法规进行处理;生产经营型的噪音,一般由环保部门通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理来进行管理。通过上述法律原则,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个规律,即国家机关一般是通过对行为主体的管理来实现对行为的管理的。就本案而言,甲楼下101室经营饭店长期影响甲休息的行为,从其行为源上来说,肯定是和101室的经营行为有联系的。但是,具体长期影响甲休息的行为又未必一定都是101室本人亲自实施的。这就出现了这样一个矛盾,即有关国家机关仅仅对101室本人的行为进行管理或约束,是未必能解决甲遇到的问题的。所以,如果将本案作为民商事法律纠纷在甲和101室之间进行处理,不仅司法机关处理起来比较棘手,处理结果也是很难通过仅仅对101室进行执行,就能得到解决的。
所以,朱跃东律师基于自己对本案的思考和对现场进行勘察的结论,建议甲既衔接甲自己以前已经向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属执法中队投诉的工作,将甲自己的维权思路调整为要求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法定职能,依法拆除101室用于餐饮经营的部分违法建筑这个方向上来。朱跃东律师认为,这样才能实实在在的根除长期影响甲休息的行为,使其行为丧失存在的基础。而且,依法使影响甲休息的行为丧失存在的基础,这在法律上落实起来也是实实在在的。甲接受了朱跃东律师的建议。由于甲接受了朱跃东律师的建议,甲的维权行为于无形成为有形,具有了实实在在的维权内容。
【裁判结果】 101室在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下,整改了影响甲休息的行为,甲希望的一个安宁生活环境的愿望,依法得到了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