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跃东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对执业律师来说,很多时候,适用法律问题并不是自己工作的重点,更为重要是思考法律问题的思维方式。
【基本案情】在甲、乙恋爱期间,乙拟出售自己的旧车购买新车。2011年2月乙因自己缴纳购买定金以后,购新车的购车款仍然不足,遂要求甲当场通过银行卡向卖车方丙垫付车款29万元。事后,乙归还了甲6万元。后因甲、乙双方终止恋爱关系,甲要求乙返还23万元。乙认为,甲赠与自己汽车,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因此,甲无权要求自己返还上述23万元。为此甲到我们这里咨询如何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我们认为,根据甲陈述的事实以及乙的购车流程,乙认为甲赠与自己汽车的说法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因此,甲要求乙返还上述23万元的要求,是合法的。于是,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遂作为甲的诉讼代理人,向法院依法提起了要求乙返还上述23万元的民事诉讼。
诉讼过程中,乙坚持认为甲赠与自己汽车,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因此,甲无权要求自己返还上述23万元。针对乙的观点,朱跃东律师认为,乙的上述观点不能成立:
1、如果甲向乙赠与汽车,乙就没有必要自己在购车时自己支付购车定金;
2、如果甲是将29万元赠与乙,那么,乙在事后就没有必要向甲归还6万元;
3、甲、乙双方在乙购车时处于恋爱关系这一特殊时间段,因此,在乙购车尚缺29万元的情况下,甲向丙支付该29万元,应该属于代垫款。再后来甲、乙双方终止恋爱关系,甲要求乙返还尚未归还的23万元代垫款,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但是,一审法院没有采纳朱跃东律师的观点。一审法院认为,甲无论是赠与乙汽车,还是购车款,赠与行为均已完成。赠与行为完成以后,甲反悔,依法是不能得到支持的。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朱跃东律师分析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后认为,一审法院是在一个错位的逻辑关系指导下,对本案事实进行了错误的认定。即一审法院认为"甲无论是赠与乙汽车,还是购车款"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前提,但是,一审法院没有注意到该前提是一个需要在其他条件成就情况下才能得出的结论。也就是说,其他条件是否成立,即甲对乙存在赠与行为与否,是该结论能否成立的关键。因此,在事实和证据都不能证明甲对乙存在赠与行为的情况下,针对一审判决,本案的焦点已经从法律适用问题演变为司法逻辑问题。如果二审法院能够纠正一审法院在错位的逻辑关系指导下,对本案事实进行的错误认定,那么,甲的诉求还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甲认为朱跃东律师分析的有道理,依法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本案二审过程中,朱跃东律师没再把自己的工作重点放在法律适用的问题上,而是根据一审过程中自己的观点,就本案应该如何遵循正确的思维逻辑来认定案件事实与二审法官多次交换了意见。终于使二审法官充分注意到了一审法院在认定本案事实上逻辑混乱的问题。二审法官组织甲、乙双方,就本案应该如何正确处理,进行了调解。
【裁判结果】甲、乙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甲的诉求变通得到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