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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1•道多案例

2014/9/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晓菲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避开了有争论的法律问题,围绕有效的法律依据和法理工作,能避免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出现的纠结,直奔主题的依法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执业律师明智的工作方法。

 

    【基本案情】 甲挂靠在乙运输公司经营运输业务,2011年6月,甲在丙单位装货时,被丙单位的钢卷板砸伤昏迷,经治疗产生大量医疗费并且留下癫痫后遗症,为此,甲要求丙单位赔偿。丙单位认为,甲是在履行职务期间受伤,应由甲的用工单位按照工伤进行赔偿,自己不是赔偿主体,所以自己不需要赔偿。为此,甲向我们咨询如何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甲在丙单位装货时,被钢卷板砸伤,甲肯定是应该获得赔偿的。

    承办本案周晓菲律师认为,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属于社会保险范畴,而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人对被害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在二者竞合的情况下,对于受害人来说,是可以既享受社会保险又可以向侵权人同时索赔,适用兼得原则;还是只能以自己实际受到损失为限获得赔偿,适用填平原则。这个问题,虽然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们可以这样依法来思考这个问题:

    1、侵权人对被害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会非因法定理由而免除的。受害人向侵权人索赔的权利是法定,是合法的。

    2、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如果适用对受害人来说既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又可以向侵权人同时索赔的兼得原则,受害人肯定是有权选择是否同时主张自己的诉权,也有权选择主张自己权利的先后顺序的;如果受害人只能以自己实际受到损失为限获得赔偿的填平原则,受害人同样也是有权选择自己的维权顺序的。

    所以,无论工伤和人身损害赔偿是否竞合,在丙单位造成甲受伤这一事实存在的情况下,丙单位认为,甲是在履行职务期间受伤,应由甲的用工单位按照工伤进行赔偿,自己不是赔偿主体,所以自己不需要赔偿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为此,周晓菲律师围绕丙单位造成甲受伤这一事实存在的问题,在起诉前通过谈话录音、拍照等方式对丙的侵权事实进行了取证。在起诉后,重点驳斥了丙认为自己不是赔偿主体,所以自己不需要赔偿的辩解。由于周晓菲律师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避开了有争论的法律问题,围绕有效的法律依据和法理工作。本案的诉讼过程没有因为法律没有规定的问题而纠结,直奔主题的依法实现了甲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丙单位对甲进行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