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晓菲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未雨绸缪,巧妙利用间接证据,依法维护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向我们咨询称,因自己与乙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乙以将双方关系告知甲妻子相要挟,逼迫甲写下了甲向乙借款100万的借条。但甲事实上并未向乙借款。甲担心乙将来凭此借条想自己主张权利,希望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仅就借贷关系而言,因为甲事实上并未向乙借款,因此,该借条所记载的借款事实是不存在的。据此客观事实,甲完全可以不履行该债务。但是,该借条的存在,毕竟是法律事实,一旦乙借此法律事实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履行债务,法律处境对甲有可能很不利。因此,甲可以这样来处理自己所遇到的问题:1、等待乙起诉以后,依法履行答辩权,争取法院按照客观事实判决本案;2、不等待乙起诉,即采取积极的法律措施,主动争取认定该借条无效,争取以有针对性形成相应法律事实的方式去对抗乙所持有的借条。
承办本案的周晓菲律师认为,等待乙起诉以后,自己再依法履行答辩权,争取法院按照客观事实判决本案,这种做法的优点是维权成本节约,缺点是这样做比较被动。而主动采取积极的法律措施,争取依法认定该借条无效,争取以有针对性形成相应法律事实的方式去对抗乙所持有的借条,优点是甲可以掌握处理问题的主动权,但缺点是维权成本会提高。
甲经过慎重考虑,希望我们的律师主动采取积极的法律措施,争取依法认定该借条无效。
根据甲的决定,周晓菲律师从依法要求法院认定该借条无效入手,展开了自己的工作。
1、指导甲通过电话的方式取得录音证据,证明甲、乙曾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2、指导甲在与乙通话过程中,客观的反映出该借条产生的真实过程;但是,乙的防范意识较强,一口咬定自己向甲交付了100万元现金;
3、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宣布该借条无效;
4、在法院认为在乙未起诉主张债权,甲起诉要求宣布该借条无效没有意义、拒绝立案的情况下,反复与法院沟通,要求法院依法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但是法院一直对周晓菲律师的要求置之不理。
5、在法院一直对周晓菲律师的要求置之不理情况下,周晓菲律师多次向上级法院进行了投诉并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邮寄甲的诉状并保留了相关邮寄凭证。
6、周晓菲律师认为,法院不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是违法的。但是,甲多次向上级法院进行投诉并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邮寄诉状的邮寄凭证,在乙起诉甲要求甲偿还借款的时候,是可以作为证据材料使用的。甲听从并理解了周晓菲律师的观点。
不久,乙果然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清偿债务。
诉讼过程中,周晓菲律师是这样处理有关具体诉讼事务的:
1、首先让甲如实向法院陈述了该借条是如何出现的;
2、向法院提交了甲和乙的通话录音,让法官认同甲、乙确实曾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不苛求法官马上直接认定该借条的产生过程如甲所述,但是起码让法官感觉到该借条的产生有可能如甲所述。
3、配合有关电话录音,要求乙说明交付该100万元借款的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方式;对此,乙依然坚持是在乙自己的家里,自己以现金形式交付给甲100万元的。
4、要求乙向法院说明自己的收入情况,把乙根据自己收入情况,其家中是否可能放置100万现金、乙是否具备借给甲100万的可能性等问题,留给法官去思考;
在上述工作初步达到引起法官去思考"乙根据自己收入情况,是否具备借给甲100万的可能性"这一问题的情况下,周晓菲律师又将甲起诉要求宣布该借条无效法院拒绝立案,拒绝依法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甲多次向上级法院进行投诉,向法院邮寄甲的诉状并保留的相关邮寄凭证,向法院进行了提交。以此证明,甲对该借条真实性的否定,绝不仅仅是甲在乙向甲主张权利时甲自己的辩解,而是甲从来就没承认过该借条的。
至此,乙持有甲亲笔书写借条所占据的诉讼优势发生了变化,甲虽然无法直接举证证明乙没有向自己交付100万元借款,但周晓菲律师将一连串间接证据的巧妙使用,已经成功的将本案主审法官的思维引导到如果要认定该借条的真实性,必须首先认定"乙根据自己收入情况,具备借给甲100万的可能性"这一问题上,本案的诉讼焦点开始转到有利甲的走向上来。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认定该借条所记载的债务没有发生,依法驳回了乙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