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晓菲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仅仅靠法律规定是不够的。通过执业律师认真、踏实的工作,收集到符合要求的证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依法切实的到实现。
【基本案情】2009年12月2日,甲公司的公交车与乙发生交通事故,黄某死亡。事故发生后,甲公司认为乙系农业户口,依法适用农业户口补偿标准。乙的家属则认为黄某自2003年即来本市从事个体经营,虽未领取营业执照,但应当赔偿问题按照城市户口处理。乙的家属向我们咨询如何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我们认为,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有明文规定的,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因此,本案中,法律适用问题不是主要的问题,主要的问题是乙2003年来虽然一直在本市从事个体经营,但因其未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如果乙的家属要依法实现自己的诉求,乙的家属必须解决举证问题,即乙的家属需要举证证明本案中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乙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承办本案周晓菲律师认为,具体到该案,乙家属的诉求要得到具体的实现,仅仅有法律规定可以支持乙家属的诉求,那是远远不够的。乙家属的诉求要得到具体的实现,需要解决的举证问题,这是个看似简单但是需要认真落实的问题。乙虽然自2003年起即在本市从事个体经营,但是,由于乙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所以,其经营活动是没有法定证据可以证明的。不过,乙这么多年在本市的居住、生活和经营行为,是不可能完全不留下痕迹的。这些痕迹的提取,是需要通过踏实的工作才能完成的。为此,周晓菲律师对乙生前居住的地点和遗留的文件资料进行认真的筛选、走访和调查。通过数日的细致工作,终于将这些琐碎的间接证据中组成了有效的证据链,利用乙生前的保险单、进货单、业务单位证人证言、当地居委会证人证言、房东证人证言等等材料证明乙的居住地和生活来源。然后将这些资料提交给了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甲公司按照本市城镇标准对乙的家属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