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3/22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崔黎明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选择合适的维权角度积极切入,发掘关键证据,化解可能出现的繁琐法律程序,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和乙网恋认识后,乙因做工程资金比较短缺,向甲借钱用于周转。其间,乙从甲处获得借款共计A万元:
1、乙向甲借款B万元,甲以现金方式出借给乙,甲没有要求乙写借条。
2、甲通过向亲戚借钱C万元,以现金形式出借给乙,乙对甲出具借条(以下简称:借条一):今借甲现金C万元整,身份证号码,借款人:乙,AAAA年AA月AA日。
3、甲通过向亲戚借钱D万元,以现金形式出借给乙,乙对甲出具借条(以下简称:借条二):今借甲现金D万元,身份证号码,借款人:乙。BBBB年BB月BB日。
4、乙还陆续向甲借款三次,共计M万元。因该M万元每次借款数额较小,且当时甲乙是男女朋友关系,因此,甲没有让乙写借条,只有转款凭证,但由于时间问题,机打的转账凭证内容已经全部褪去。甲到转账银行调取当时的转账信息,银行工作人员告知,该转账信息因间隔时间过久,当时的转账信息已经无法调取。
以上,甲向乙出借的借款,合计A万元。
后,甲多次要求乙归还借款,乙从推诿还款,直至拒接甲的电话并和甲断绝联系。
甲委托我们的律师,希望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要求乙尽快归还借款。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欠债还钱合理合法。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待本案,本案的案情及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是,由于甲向乙出借的款项中,部分借款是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乙的,部分借款是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给乙的。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给乙借款的机打转账信息,由于时间问题,内容已经全部褪去。所以,办理好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用证据证明甲向乙支付了A万元借款。
具体承办本案的崔黎明律师在对甲拥有的债权证据进行梳理后发现:
1、甲以现金方式出借给乙的B万元借款,由于甲没有要求乙写借条,所以,如果甲向乙主张债权,而乙否认这笔债务的话,甲即负有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向乙支付了B万元借款的义务。
2、甲通过向亲戚借C、D万元,以现金形式出借给乙的借款,虽然有乙出具的两张借条可以证明,但是,乙如果辩称自己只书写了借条,而没有收到借款,那么,甲也负有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向乙支付了C、D万元借款的义务。
3、甲陆续向乙出借的三次借款共计M万元,虽然有转款凭证,但机打转账信息,由于时间问题,机打转账信息内容已经全部褪去,当时的转账信息已经无法调取。因此,甲持有的转款凭证已经不能证明甲对乙拥有债权。
这些,都是甲向乙主张债权所面临的举证义务,如果甲不能履行这些举证义务,甲向乙主张债权,就很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所以,具体处理好本案,在本质上就是具体处理好证据搜集和落实的问题。
为此,崔黎明律师和甲交换了意见。甲向崔黎明律师说明,如果乙否认接收过甲的现金,就现金给付问题,甲是很难履行举证义务的。为此,甲对自己债权的实现,失去了信心。但是,崔黎明律师在和甲交流的过程中发现,甲提到,自己曾和乙就A万元借款问题,通过短信陆陆续续有过沟通,但是,由于甲有一次不小心清理了自己手机的发件箱,所以,只保留了乙发来和回复的短信。
对此,崔黎明律师认为,虽然甲只保留了乙发来的短信,这些短信无法和甲向乙发出的短信相互印证,但是,如果认真仔细的梳理这些短信,将乙发来和回复的短信连贯起来,也许脱离甲向乙发出的短信,仅仅凭乙发来和回复的短信,也是有可能证明甲对乙拥有A万元债权的。
为此,崔黎明律师和甲共同对乙发来和回复的短信仔细进行了梳理。通过整整一天的梳理,崔黎明律师从乙发来和回复的短信内容中,梳理出了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这些信息整合起来,组成了乙向甲提出借款要求和乙针对甲要求乙归还借款,乙每次都表示暂时没有还款能力,希望延迟还款这样一个基本框架。
至此,崔黎明律师认为,根据这些乙发来和回复的短信,结合借条一和借条二,甲具备了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履行债务的证据条件。据此,崔黎明律师在取得甲的委托以后,代理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清偿债务,并向法院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
第一,甲向乙出借借款,因为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所以,在证据证明甲对乙拥有债权的情况下,甲可以随时向乙主张债权。
第二,甲、乙之间虽然未约定借款利息,但是,以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清偿债务为甲向乙主张债权之日起,乙应该按照年利率6%向甲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同时,为了周延甲对乙拥有债权的证据效力,崔黎明律师还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从有关部门调取了回复甲短信的手机机主信息,证明该手机机主就是乙本人。
此后,虽然由于乙拒不到庭应诉,法院在依法缺席审判的过程中,严格审查了甲对乙拥有债权的证据,但是,由于崔黎明在甲对乙拥有债权的证据问题上,事先进行的周密思考以及切实有效的具体落实,本案主审法官顺利地采纳了崔黎明律师的意见。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甲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