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9/21
A银行支行与B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庭审提纲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 周晓菲
【简要案情】
C公司向A银行支行申请贷款2千万,C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B公司对该贷款行为提供了担保。C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银行分三次向 C公司发放贷款以后,携款潜逃。A银行支行遂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偿还贷款2千万元。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的常规理解】
1、C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采取欺诈手段,骗取B公司对该贷款行为提供了担保。
如果B公司不能证明C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B公司对该贷款行为提供了担保,那么,B公司肯定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向A银行支行偿还贷款2千万元。
2、即使B公司能证明C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B公司对该贷款行为提供了担保,那么,B公司是不是就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完全免除担保责任。
因为C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银行发放贷款以后,携款潜逃,导致A银行支行不能收回贷款。所以,针对确实存在银行发放贷款是基于有B公司为C公司的贷款行为提供担保这样一个事实,银行才向C公司发放贷款的。那么,B公司的担保行为,对银行发放贷款而言,是否构成误导性过错。由于此过错的存在,B公司是不是就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完全免除担保责任。
3、即使C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银行发放贷款以后,携款潜逃涉嫌刑事犯罪,那么,仅就民事担保行为而言,B公司是不是应该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或承担部分担保责任。
因为刑事责任是有自然人本人承担的。而民事责任是由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等)根据自己的过错责任来承担的。因此,如果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分别独立对待,那么,B公司担保行为就会被独立认定为对C公司不能还款的行为,继而导致担保行为具有无因的法律特征,那么,仅就民事担保行为而言,B公司是不是应该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或承担部分担保责任。
【与本案有关的法律风险的一般评估】
B公司在向很多律师,乃至部分资深法官、法律学者咨询自己面对A银行支行向法院起诉这样一个法律事实,自己是否可以免除担保责任的问题时,B公司得到的指导性意见为:
第一,B公司不能证明C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B公司对该贷款行为提供了担保,那么,B公司肯定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向A银行支行偿还贷款2千万元。
第二,即使B公司能证明C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B公司对该贷款行为提供了担保,B公司也很可能要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或承担部分担保责任。
为此,B公司无法定证据可以证明C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B公司对该贷款行为提供了担保,所以,B公司首先对本案的诉讼前景感到失望;其次,B公司的所有股东均认为,如果B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用自己的纯利润向A银行支行偿还贷款2千万元,那么,B公司所有股东的多年奋斗将毁于一旦。所以,B公司的所有股东均情绪激动,拟采取过激手段处理问题。在法院即将开庭审理本案以前,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我们就本案进行了法律咨询。
【我们的办案思路】
我们认为,基于【关于本案争议焦点的常规理解】以及【与本案有关的法律风险的一般评估】:
1、由于B公司无法定证据可以证明C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B公司对该贷款行为提供了担保,所以,将B公司是否可以证明C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B公司对该贷款行为提供了担保并企望据此免除B公司的担保责任,这是毫无意义的纸上谈兵。
2、由于,客观事实确实是C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B公司对该贷款行为提供了担保。但是,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法院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分别独立对待,这种情况也是存在的。所以,如果出现仅就民事担保行为而言,B公司需要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或承担部分担保责任这样的结果,那么,这对B公司而言,法律后果还是极其严重的。
因此,要最大限度的维护B公司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抛开【关于本案争议焦点的常规理解】以及【与本案有关的法律风险的一般评估】,用全新的法律思维理解本案的基本法律关系。
我们认为:
1、既然C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B公司对该贷款行为提供了担保,那么,B公司可能无法通过法定证据的形式加以证明,但是,认真的深入案情,推敲C公司法定代表人,乃至A银行支行向C公司放贷的行为细节,蛛丝马迹的事实环节,会成为B公司免除担保责任的证据的。
2、抛开【关于本案争议焦点的常规理解】以及【与本案有关的法律风险的一般评估】,用全新的法律思维理解本案的基本法律关系,就是要不再纠结于B公司与C公司之间,为A银行支行向C公司放贷而形成的法律关系,而是将A银行支行向C公司放贷是否合法,作为我们的工作重点。一旦锁定A银行支行向C公司放贷是不合法的,那么,本案的基本法律关系就会发生根本性逆转。这就是,由于A银行支行向C公司放贷是不合法的,所以,A银行支行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放贷犯罪。这种法律关系的根本性逆转,将导致A银行支行2千万元贷款不能收回,是A银行支行及其工作人员构成违法放贷犯罪以后的犯罪结果。那么,A银行支行要求B公司为A银行支行及其工作人员构成违法放贷犯罪以后的犯罪结果承担责任,那就没有任何法律基础了。B公司也就自然不要为A银行支行及其工作人员构成违法放贷犯罪以后的犯罪结果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了。
为实现我们的上述办案思路,具体承办本案的周晓菲律师,通过与道多律师事务所领导及其他律师共同探讨,执笔指定了本庭审提纲。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A银行支行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放贷犯罪,终止了对本案审理,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侦查。B公司彻底免除了2千万元的担保责任。
A银行支行与B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庭审提纲(正文)
一、法庭调查前
审判长交代当事人权利义务等程序性环节(略)
二、法庭调查阶段
(一)、原告宣读起诉状,说明具体事实、请求和理由;
原告读诉状
(二)、被告宣读答辩状,对原告所述事实和请求提出异议和反驳;
被告代理人读答辩状
三、法庭调查的重点·质证阶段
因此阶段的重要性,我们将对其进行分割,一一加以准备。
【质证阶段一】·《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此阶段,预计会在本案当事人宣读过起诉状、答辩状以后随即展开。预计是由审判长这样启动的:下面我们首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你们有什么意见?
【我方质证意见之基本思路】
首先,我方可向审判长提出这样一个问题:
审判长,在对该具体证据质证以前,我们能否申请先核对一下原告在举证期间内向法院提交证据的证据目录,然后再对具体的证据一份一份的发表我们的质证意见。
如果上述意见得到允许,我们再表示:谢谢审判长!以后,做以下称述:
刚才在法庭组织下,对原告在举证期间内向法院提交的证据的数量进行了核对,原告在举证期间内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一共N份,即(宣读目录)。
下面我按照审判长的要求,对原告提供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这一证据,发表我的质证意见。
如果上述意见没有得到允许,我们需要坚持一下:
审判长,我们所以在对该具体证据质证以前,申请先核对一下原告在举证期间内向法院提交证据的证据目录,这对我们在质证过程中发表质证意见,是有重要意义的,希望审判长能够批准。
如果上述意见得到允许,我们即接前述表示,继续发言:
刚才在法庭组织下,对原告在举证期间内向法院提交的证据的数量进行了核对,原告在举证期间内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一共N份,即(宣读目录)。
下面我按照审判长的要求,对原告提供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这一证据,发表我的质证意见。
如果上述意见还是没有得到允许,我们就不能再坚持了,但是,我们可以在法庭对原告的证据全部质证完毕以后,陈述:
审判长,通过法庭组织的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所进行质证活动,我们一共对原告在举证期间内向法院提交证据的N份证据,即(宣读目录)进行了质证,在此,我想请法庭确认一下。
提出上述问题的法律意义在于,从证据规则奠定这样基础,即原告提供的证据恰恰证明了对原告不利的法律事实存在。如该合同不能孤立存在,应该存在渎职等等。另外也从诉讼程序上,锁死了原告再向法院提交证据的可能。
第二、对原告提供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质证意见:
1、审判长,为有效进行对本证据的质证工作,我有几个问题想对原告进行一下提问,请允许
问题一:这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具体是如何产生的?(为B公司发言做铺垫)
在原告回答以后,继续问题二
问题二:签订该合同你们银行的经办人是谁?(锁定对方参与C公司签约人之间的人际关系,为签约过程不合法留下伏笔)
在原告回答以后,继续问题三:
问题三:该合同是不是你行提供的格式合同?(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依法作出对我方有利的解释做伏笔)
在原告回答以后,继续问题四:
问题四:原告你们向法院提交该合同,是要向法庭证明什么问题?
在原告回答以后,继续问题五:
问题五:原告,该合同是不是你们向C公司发放贷款的依据?
在原告回答以后,继续问题六:
问题六:原告,该合同是不是你们向C公司发放贷款的唯一依据?即除此以外,你们还有其他什么依据?
问题四至问题六,是为了证明该合同不能孤立导致放贷而服务的
在原告回答以后,继续问题七:
问题七:原告,你们向C公司发放贷款,你们对C公司的还贷能力是如何进行具体考察和评估的?做了哪些具体的工作?有什么证据能证明你们做了这些工作?
在原告回答以后,继续问题八:
问题八:原告,依据该合同,你们分别向C公司发放了几次贷款,具体的时间、数额、贷款用途以及贷款期间是多少?
在原告回答以后,继续问题九:
问题九:原告,你们是何时发现C公司根本不具备还贷能力的?
问题七至问题九,是为了证明银行存在渎职而服务的
如果审判长打断提问,要求我方先对证据质证,在质证后进行相互提问,我方可以如下陈述:审判长,由于我方需要对该证据的背景及有关细节进行核实,所核实的问题直接关系到该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我会尽量节省法庭时间,做几个简短提问,在核实有关情况后立即发表质证意见,恳请法庭允许。
如果被告对于部分问题表示对细节不知情的,我方可以作如下陈述(可根据现场情况提醒书记员记录):原告作为金融机构,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本案所争议贷款的有关流程和细节信息是不对称的,如果原告拒绝披露上述信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被告是不公正的。
上述九个问题发问完毕以后,可表示,
我的发问结束了,谢谢审判长。下面,我发表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
我方的质证意见:
下面,我按照审判长的要求,对原告提供的这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发表我的质证意见。
1、A银行支行与本案C公司之间违法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依法无效。因为,根据A银行支行向法院提供的、这一份孤立存在的、A银行支行与C公司之间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A银行支行是不能依法证明A银行支行与C公司之间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A银行支行在其经营部统一公示的《法人客户信贷资料提供明细》规定,借款或担保企业应该向贷款银行提供的借款企业基础资料含:借款申请书、承诺书及面谈记录、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贷款卡及年检函、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法人及其配偶的个人征信和授权函、公司股东相关资料:①股东及配偶身份证②结婚证(或单身证明)③资产证明④股东和配偶征信授权函及征信报告、公司的资产证明、公司征信报告及授权书、公司章程工商调档复印件(股东连续)、验资报告(章程股东出资对应)、近2年度(审计)、上期财务报表(主要科目明细)、股东(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成员名单证明(设董事会企业)、证明贷款用途的购买(或相关)合同、销售(或相关)合同、能证明企业经营活动的相关材料:①对账单 ② 出入库单 ③实体企业水电费发票④证明企业主体业务的以往购销合同⑤纳税申报表或税票⑥项目贷款四证、立项批文、资质证书、可行性报告等材料第一还款来源能力证明材料。此证据我们已在向法院递交答辩状和反诉状的时候,提交给法庭。
该证据表明,银行在该合同上用印,是应该以上述资料具备和作为贷款人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履行完毕为基础的。否则,就是无签订合同基础而签订合同。所以,在缺乏上述资料和作为贷款人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没有履行情况下,即使C公司先在该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印鉴,银行方面也是不可能在该合同上进行用印的。银行方面不该用印而用印,那么,我们就可以基本认定以下事实:
1、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是A银行支行与本案C公司之间违法签订的;
2、A银行支行与本案C公司之间签订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时,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
3、A银行支行基于严重失职、渎职行为与本案C公司之间违法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应该归结于无效;
4、A银行支行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以上即是我对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质证意见。另外,A银行支行与本案C公司恶意串通,共同违法与"B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这一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后果,我将随法庭继续质证程序的进行,一一向审判长进行陈述。
【质证阶段二】·《最高额保证合同》
此阶段,预计是有审判长这样启动的:下面我们首先对原告提交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进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最高额保证合同》,你们有什么意见?
【我方质证意见之基本思路】
1、审判长,和前面一样,为有效进行对本证据的质证工作,我有几个问题想对原告进行一下提问,请允许
问题一:这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具体是如何产生的?(为B公司发言做铺垫)
在原告回答以后,继续问题二
问题二:签订该合同你们银行的经办人是谁?(锁定对方参与签约人之间的人际关系,为签约过程不合法留下伏笔)
在原告回答以后,继续问题三:
问题三:该合同是不是你们银行支行提供的格式合同?(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依法作出对我方有利的解释做伏笔)
在原告回答以后,继续问题四:
问题四:原告你们向法院提交该合同,是要向法庭证明什么问题?
在原告回答以后,继续问题五:
问题五:根据银行业工作规范以及你们本行的工作规范,与当事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你们是不是只需要签订合同就可以,还是需要在一定工作的基础上才能与当事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在原告回答以后,继续问题六:
问题六:原告,你能否陈述一下你行与当事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规范的工作流程?
在原告回答以后,继续问题七:
问题七:原告,你能否陈述一下你行与当事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流程中,一个与本案事实有重要关联的重要事实,即根据你行在经营部统一公示的《法人客户信贷资料提供明细》规定:企业担保的企业应该向贷款银行提供的企业基础资料含:承诺书及面谈记录、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贷款卡及年检函、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法人个人征信及授权函、公司股东的相关资料:①股东及配偶身份证 ②结婚证(或单身证明) ③资产证明 ④股东和配偶征信授权函及征信报告、公司的资产证明、公司征信报告及授权书、公司章程工商调档复印件(股东连续)、验资报告(章程股东出资对应)、近2年度(审计)、上期财务报表(主要科目明细)、股东(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成员名单证明(设董事会企业)、能证明企业经营活动的相关材料。此证据我们已在向法院递交答辩状和反诉状的时候,提交给法庭。
这些规定了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与你行在和我方当事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流程中,是个什么时间顺序?是先签合同再履行这些程序,还是应该先履行这些程序再和我方当事人签合同?
在原告回答以后,如果原告胡说八道,我方可在此调节一下庭审气氛:哦。原来白纸黑字规定的时间顺序,是可以按照原告这样理解的。我不知道是我们需要再回到小学去学习一下语文,还是原告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对语文的理解有待提高了。如果原告不胡说八道,我方不要随意调侃庭审气氛,可继续问题八:
问题八:原告你们与我方当事人签订的这份《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在你们根据你行在经营部统一公示的《法人客户信贷资料提供明细》规定,收集了应该搜集的资料,完成了你们应该完成的工作以后,才给我方当事人用印、签字的?还是在你们没有收集上述应该搜集的资料,没有完成了你们应该完成的工作以前,就让我方当事人签订的?,
在原告回答以后,继续问题九:
问题九:原告你能否解释一下,为什么在与我方当事人签订该《最高额保证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了上述工作程序上的倒置问题,与你行和本案C公司之间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过程中,同样出现了工作程序上的倒置问题?
原告回答说没有倒置,我方需向法庭强调这一点:审判长,为节省法庭宝贵的时间,我在此不想与原告就其工作程序的倒置问题进行纠缠。但是,我提请审判长注意,原告是认为他们在与本案C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及与我方当事人签订的这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的过程中,工作程序是没有倒置的。然后,继续问题十:
问题十:审判长,我申请审判长宣读一下原告和本案C公司之间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具体时间,以及原告与我方当事人签订该《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具体时间。
在审判长宣读回答,我方继续问题十一:
问题十一:根据刚才审判长宣读的二个合同的签订时间,原告,你们在与本案C公司之间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工作流程倒置以后,为什么再一次采取工作流程倒置的方式与我方当事人签订该《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中原因你能向审判长解释一下吗?
原告回答说没有倒置,我方需要向原告发问:
那就是说你行到现在都认为你们与本案C公司之间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及与我方当事人签订的这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的过程中的工作程序没有倒置?
然后,继续问题十二:
问题十二: 原告,在你们与我方当事人签订该《最高额保证合同》以后,我方当事人多次向你们主张知情权,这些文书你们收到了吗?你们为什么一再不予理睬?
如果原告回答没收到,我们需要出示证据:
原告,在法庭上说话,那是要实事求是的,收到了就是收到了,没收到就是没收到。这里,我向审判长提供几份证据,以证明原告收到了上述文书。
然后,继续问题十三:
问题十三: 你们是何时发现C公司根本不具备还贷能力的?对贷款人不能清偿贷款,你行有什么预警机制?在发现C公司不具备还贷能力以后,你们采取了哪些有效防范措施?
如果没有预警机制,或C公司不具备还贷能力以后继续放贷,我们需锁死这样一个问题:
那就是说你们银行没有任何风险机制?是毫不考虑C公司的还贷能力而一再向其放贷了?
在原告回答以后,继续问题十四:
问题十四:原告,你们在收到我方当事人上述主张知情权的文书以后,你们有没有对已经发现的C公司不具备还贷能力这一事实,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在原告回答以后,继续问题十五:
问题十五:原告,你们是什么时候发现C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你们失去联系的?
如果有具体时间,可以问:
原告,你们发现以后,采取了哪些积极的措施?
如果没具体时间,那就可以发问:
你们不会到现在还认为C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和你们失去联系吧?
在原告回答以后,继续问题十六:
问题十六:原告,你们现在已经发现C公司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能清偿贷款,你们为什么不积极的主张C公司清偿全部贷款?
原告肯定回答诉权自治。对此,我们严肃指出:
原告,我们需要提醒你,银行是金融机构,不是普通公民。诉权自治,不是玩忽职守、渎职的保护伞。因此,提请你们应该正视这个问题。否则,你们就是在玩忽职守、渎职的道路上越走越越远。
问题四至问题十六,是为了证明银行与被告恶意串通、存在渎职而服务的,从而证明该《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不能孤立导致放贷的。
上述十六个问题访问完毕以后,可表示:
我的发问结束了,谢谢审判长。下面,我发表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
1、原告关于该《最高额保证合同》具体是如何产生的过程的陈述,与事实不符。该《最高额保证合同》具体是如何产生的过程,我想请B公司向法庭做一陈述。(为B公司准备一份陈述文字稿·准备文字稿时候,注意B公司的说法能否搞到一些证据作为支撑。如果有,可以这样向法院说:审判长,虽然对此证据的形成过程,双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完整的证据加以证明,但是,我方还是可以提供一些必要证据的。现在我们将这些证据提交给法庭。如果没有,可以这样向法院说:虽然对此证据的形成过程,双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完整的证据加以证明,但是,有关问题,我们会随着法庭质证程序的继续,逐步用证据向法庭来证明的。)
在B公司陈述以后,我方的质证意见:
下面,我按照审判长的要求,对原告提供的这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发表我的质证意见。
首先,我要感谢审判长在刚才的质证过程中,允许我对原告进行了一系列提问。根据刚才我向原告提问过程中原告对问题的回答,以及我向法庭提交的部分证据。事实和证据足以表明,该证据,这份《最高额保证合同》是:
第一,从合同的法律属性方面来说,是在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作为主合同不能依法成立的情况下,原告与我方当事人签订的,因此,原告提供的这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依法应该归于无效的一份从合同;对此,原告很可能以该合同双方约定为独立合同进行抗辩,对此,我们可以说:原告提供的这份《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因此,虽然该格式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的独立性,但是,该独立性应该是针对该合同而言的。该合同本身的独立性,不能改变该合同与其他合同之间的法律关系。即该合同还是依法应该归于无效的一份从合同。否则,片面的按照原告所理解的那样该合同绝对的独立,那么,就会导致即使原告不与C公司之间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而只要与我方当事人签订了这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即可向C公司放贷了。这无疑是荒谬的。
第二,根据A银行支行在其经营部统一公示的《法人客户信贷资料提供明细》规定:企业担保的企业应该向贷款银行提供的企业基础资料含:承诺书及面谈记录、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贷款卡及年检函、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法人个人征信及授权函、公司股东的相关资料:①股东及配偶身份证 ②结婚证(或单身证明) ③资产证明 ④股东和配偶征信授权函及征信报告、公司的资产证明、公司征信报告及授权书、公司章程工商调档复印件(股东连续)、验资报告(章程股东出资对应)、近2年度(审计)、上期财务报表(主要科目明细)、股东(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成员名单证明(设董事会企业)、能证明企业经营活动的相关材料。此证据我们已在向法院递交答辩状的时候,提交给法庭。
该证据表明,银行在该《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上用印,应该以上述资料具备和作为贷款人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履行完毕为基础。否则,就是无签订合同基础而签订合同。所以,在缺乏上述资料和作为贷款人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没有履行情况下,即使被告"B公司"及其董事长在该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印鉴并签名,银行方面也是不可能在该合同上进行用印的。银行方面如果不该用印而用印,那么,我们就可以基本认定该《最高额保证合同》是A银行支行与我方当事人之间违法签订的;是无效的合同。同时,银行方面如果不该用印而用印,不是严重失职和渎职是什么?
第三,A银行支行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基础上与本案C公司之间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后,又与本案C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故意不按照经营规范,采取恶意串通、欺诈手段与我方当事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侵害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否则,就不会出现刚才我在发问时,出现通过原告回答问题所表现出来的种种不合法、不合规的那些事实。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该《最高额保证合同》,也应该依法归结于无效;
第四、事实证明 A银行支行不仅在与本案C公司之间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同时更在与本案C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故意不按照经营规范,采取恶意串通、欺诈手段与我方当事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的过程中,进一步继续其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现在仍然在希望或者放任其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社会危害结果继续发生。
因此,综上所述,该《最高额保证合同》不仅是无效的,而且连同A银行支行与本案C公司之间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起,都将成为A银行支行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基本证据。
以上即是我对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该《最高额保证合同》的质证意见。谢谢审判长。
【质证阶段三】·支持我方答辩意见的有关证据
一、支持我方答辩意见的有关证据目录
审判长,我方此前已经发表过答辩状并提交了7份证据,我先明确一下我方答辩证据的目录,稍后一一对各证据的证明目的进行陈述:
第一份证据是《法人客户信贷资料提供明细》
第二份证据是《律师函》及相关特快专递记录
第三份证据是《报案材料》及相关特快专递记录
第四份证据是当事人B公司的书面陈述
二、支持我方答辩意见的有关证据之运用
1、关于这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具体是如何产生的问题的证据适用问题
审判长,在前面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具体是如何产生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具体是如何产生的这二个问题进行质证时,我说过虽然对此证据的形成过程,双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完整的证据加以证明,但是,我方还是可以提供一些必要证据的。现在,我就将这些证据向法庭进行提交。
【证据一】:证据名称《法人客户信贷资料提供明细》,证据类型为书证,该证据可以独立证明的事实为:企业担保的企业应该向贷款银行提供的企业基础资料含:承诺书及面谈记录、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贷款卡及年检函、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法人个人征信及授权函、公司股东的相关资料:①股东及配偶身份证 ②结婚证(或单身证明) ③资产证明 ④股东和配偶征信授权函及征信报告、公司的资产证明、公司征信报告及授权书、公司章程工商调档复印件(股东连续)、验资报告(章程股东出资对应)、近2年度(审计)、上期财务报表(主要科目明细)、股东(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成员名单证明(设董事会企业)、能证明企业经营活动的相关材料。即证明原告"A银行"在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时严重违反银行放贷流程和条件。
【证据二】:证据名称为当事人B公司对事情经过的书面陈述,证据类型为当事人陈述,该证据可以独立证明的事实为:B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签字盖章的详细经过。
【组合证明】:审判长,根据上述证据,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事实真相,即:原告在与本案C公司之间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过程中,完全没有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原告自己的行为规范在操作。因此,原告严重违反银行放贷流程和条件,玩忽职守,其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犯罪的行为特征。据此,原告在严重违反银行放贷流程和条件,玩忽职守,且未向B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明示上述行为的基础上,与 B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签订的所谓《最高额保证合同》,依法应当归于无效。
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在原告毫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我方虽然证据数量不多,但是,只要我方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依法就应该为法庭所认定。因此,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该《最高额保证合同》具体是如何产生的,产生以后的法律效力,应该按照我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认定。
2、关于A银行支行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证据适用问题
【证据一】:证据名称《法人客户信贷资料提供明细》,证据类型为书证,该证据可以独立证明的事实为:企业担保的企业应该向贷款银行提供的企业基础资料含:承诺书及面谈记录、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贷款卡及年检函、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法人个人征信及授权函、公司股东的相关资料:①股东及配偶身份证 ②结婚证(或单身证明) ③资产证明 ④股东和配偶征信授权函及征信报告、公司的资产证明、公司征信报告及授权书、公司章程工商调档复印件(股东连续)、验资报告(章程股东出资对应)、近2年度(审计)、上期财务报表(主要科目明细)、股东(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成员名单证明(设董事会企业)、能证明企业经营活动的相关材料。即证明原告"A银行"在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时严重违反银行放贷流程和条件。
【证据二】证据名称为《律师函》及相关特快专递记录,证据类型为书证,该证据可以独立证明的事实为:证明原告A银行支行拒绝B公司合理的"知情权"要求,防止被告了解情况后及时终止"最高额担保"的剩余额度,有与C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恶意串通的痕迹。
【证据三】证据名称为《报案材料》及相关特快专递记录,证据类型为书证,该证据可以独立证明的事实为:"B公司"向原告A银行支行发律师函无果,在得知自己受到欺诈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司法救助的事实。
【组合证明】:审判长,我方刚才对上述3个证据独立证明的事实进行陈述,如果将上述3个证据所独立证明的事实连贯起来,可以得到以下事实真相:
原告A银行支行在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时不仅严重违反银行放贷流程和条件,更存在拒绝被告合理的"知情权"的行为。
原告对我方当事人知情权的侵犯,从另外一个侧面也证明了原告不仅严重违反银行放贷流程和条件,玩忽职守与本案C公司之间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而且还对我方当事人隐瞒上述事实,因此,原告在严重违反银行放贷流程和条件,玩忽职守,且未向B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明示上述行为的基础上,与B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签订的所谓《最高额保证合同》,依法应当归于无效。
3、关于本案C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涉嫌诈骗犯罪的证据适用问题
【证据一】:证据名称为当事人B公司对事情经过的书面陈述,证据类型为当事人陈述,该证据可以独立证明的事实为:B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签字盖章的详细经过。
【组合证明】:审判长,上述证据可以得到以下事实真相,即:
本案C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已经涉嫌诈骗犯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拘捕。因此,从与本案的关联性分析,因为原告是金融机关,因此,原告是不可以简单的把自己归类于一般诈骗案件的受害人的。在前述种种证据均表明原告严重违反银行放贷流程和条件,玩忽职守,与本案C公司之间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原告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犯罪的行为,是不能忽视和放纵的。
四、法庭辩论阶段
由审判长总结法庭调查阶段的争议焦点,在审判长归纳焦点完毕后,
如果同意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我方向审判长表示:对审判长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没有异议。
如果觉得审判长所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所欠缺的,我方可以向审判长陈述:
审判长,被告方部分同意审判长总结的本案争议焦点,但被告方认为,原告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犯罪这一事实,更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重点,对此重点,我们附上《A银行X支行有关工作人员涉嫌犯罪情况归纳》书面材料一份,请法院在对本案进行判决时,首先认定原告是否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犯罪。我们认为,这是对本案正确进行定性的事实和法律基础,请法院在对本案进行判决时,一定对此依法进行认定。
1、宣读辩论意见。
首先对审判长说:
我的辩论意见,可以简单概括为:原告以严重违反银行放贷流程和条件,玩忽职守为基础,且未向B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B明示上述行为的基础上,与"B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B签订的所谓《最高额保证合同》,依法应当归于无效。
为什么这样说,可以简要说明A银行支行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犯罪之犯罪构成。
书面代理意见,我将在庭后尽快提交给法庭。我的代理意见,以我的书面代理意见为准。谢谢!
五、最后陈述阶段
原告在严重违反银行放贷流程和条件,玩忽职守为基础,且未向B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明示上述行为的基础上,与 B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签订的所谓《最高额保证合同》,依法应当归于无效。请法庭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依法侦查,依法保护A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