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9/20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 李丹丹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全面理解法律,节省当事人维权成本和周期,依法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基本案情】 甲姐姐因车祸去世,肇事方赔偿N余万元。该款项由死者配偶及儿子收取后,一直未支付给死者母亲乙,由于乙年事已高、且患有老年痴呆,所有事宜均由其儿子甲与死者配偶、儿子协商处理,但双方最终未能就死亡赔偿款分割事宜协商一致,为此,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诉讼过程中,出现了一份乙和死者配偶、儿子签署的一份协议,协议中,乙表示自己同意仅分割M万赔偿款。对此,甲认为,乙签署的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应该是无效协议,希望能依法分割N余万元赔偿款。遂委托我们代理处理此事。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如果仅仅根据乙年事已高,患有老年痴呆,依法宣布该协议无效,这一法律目的即使实现了,也是不能从根本上实现甲希望依法分割N余万元赔偿款之法律要求的。从根本上实现甲希望依法分割N余万元赔偿款之法律要求,最后还是需要具体落实到如何处理这N余万元赔偿款的问题上来。而要具体处理N余万元赔偿款,目前,乙年事已高、且患有老年痴呆,就是一个必须解决的法律障碍。
根据上述分析意见,具体承办本案的李丹丹律师认为,纵观本案的案情,结合甲的法律需求,如果本案从宣布该协议无效入手,这是治表不治里,治标不治本。因为,即使该协议被宣布无效了,这并不等于该N余万元赔偿款就可以依法分割了。而换个角度思考,如果依法认定乙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并在同时为乙指定监护人,那么,三个积极的法律后果就会出现:
1、由于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诉讼过程中出现的那一份乙和死者配偶、儿子签署协议自然就会归结为无效。
2、如果依法为乙指定了监护人,那么,除非监护人愿意代表乙与其他当事人,在不损害乙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协商处理这N余万元赔偿款,处理这N余万元赔偿款的最终途径,就只有一条路,那就是依法分割。
3、乙的监护人一旦依法被确定,这对有企图利用乙年事已高、且患有老年痴呆,不公正处理这N余万元赔偿款的人来说,无疑是一种法律压力。这种压力,是可以促使上述这些人理智对待如何公正处理N余万元赔偿款这个问题的。
听了李丹丹律师的分析意见,甲表示完全赞同。决定把处理这个问题的方向,从紧盯住那份协议,要求宣布该协议无效,调整到依法认定乙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并在同时为乙指定监护人这个方向上来。
在与甲取得工作方向上的一致以后,李丹丹律师代理甲向法院提起了申请确认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同时要求法院为乙指定监护人的诉讼。诉讼过程中,李丹丹律师提出,由于乙配偶已去世多年,直系近亲属有甲(乙的儿子)以及乙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近亲属有乙的弟弟。从行为能力方面考虑,乙的弟弟同样年事已高,且身患多种疾病,不适合担任乙的监护人。从血缘关系方面考虑,甲(乙的儿子)以及乙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甲和乙的关系最为贴近,因此,甲应该是最适合担任乙监护人的人选。
法院在对乙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以后,又征求了乙弟弟的意见,法院认为李丹丹律师关于甲具有作为乙监护人最佳资质的意见,是可以采纳的。
【裁判结果】 法院宣告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甲为乙的监护人。随着甲监护人资质的确定,甲代表乙和死者的配偶及儿子协商,最后达成协议,乙获得了N余万元赔偿款中的X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