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9/20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 周晓菲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说理说法,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简要案情】 甲从事电子产品、奢侈品等二手经营业务,2014年6月犯罪嫌疑人乙、丙来到甲开设的"名品交流中心"售卖两块二手手表,并以假身份证进行了登记。甲未发现破绽,经过一番还价,以9600元价格向其收购两块手表。2014年7月25日,甲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4年10月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因为甲从事的是电子产品、奢侈品等二手经营业务,因此,甲以9600元价格向乙、丙收购两块手表。是正常的经营行为,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是本案的工作重点。
具体承办本案的周晓菲律师查阅本案的卷宗并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甲发现,侦查机关是依据两块名表的市场鉴定价格显著高于甲的回收价格这一事实,认定甲应该知道手表来路不明而进行收购,因此,甲的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构成要件的。
对此,周晓菲律师认为,甲所从事的二手名品回收行业,是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手续是没有任何瑕疵的。甲所从事二手名品回收行业的经营目的,就是追求以急于变现的二手奢侈品与市场价的差价。因此,甲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乙、丙两块手表,在法律形式上,是合法的。同时,由于手表属于日常消费品,它不同于其他物品(如工矿产品等),是公民可以自由拥有,自由出卖的。所以,甲作为从事二手名品回收业务的业主,是没有法定义务对其收购的物品,尽严格审查义务的。同时,如果甲对其收购的物品,尽严格审查义务,不仅是违背商业规则的,同时,有可能涉及侵犯出卖人隐私等问题。作为二手名品物的出卖人,也是有权不告知收购人自己出卖物品的理由的。要求收购人严格审查出卖人出卖日常消费品动机和原因,这是违背商业规则的。因此,甲在对乙、丙出卖二块手表时,对手表的来源、乙、丙的穿着以及交通工具进行初步了解后并没有发现疑点,又对其身份证进行了复印留存,还登记了乙、丙的联系方式。这说明,甲尽到了经营者的合理注意义务。因此,侦查机关依据两块名表的市场鉴定价格显著高于甲的回收价格这一事实,认定甲应该知道手表来路不明而进行收购,这一法律观点,是存在严重瑕疵的。据此观点,与市场价等同或高于市场价收购,那么,经工商注册,经营手续是没有任何瑕疵的二手名品回收行业,就没有其市场意义了。
据此分析意见,周晓菲律师与检察机关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明确辩护人拟为甲进行无罪辩护立场。建议检察机关慎重对待本案。
【裁判结果】 检察院经研究后,采纳了周晓菲律师的意见,决定对甲不予起诉,解除了对甲的刑事强制措施。甲不仅恢复了人身自由,更重要的是彻底免去了犯罪记录这样一个人生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