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9/8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馨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不滥用所谓的诉讼技巧,实事求是的对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考虑与预估,逐一排除相关争议点,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X年X月X日,乙向甲借款N万元,承诺一个月后归还。甲以现金方式向乙支付,乙出具了借条,借条并未载明还款期限。
一个月后,乙以自己目前经济困难为由,向甲提出,上述N万元借款不能如期归还,自己还要向甲再借款M万元,口头表示自己会连同前面所借的N万元,合计N+M万元,在半年后一并归还甲。同时,乙还承诺愿意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借款N+M万元期间的利息L万元。于是,乙又向甲出具了一张数额为M+L万元的借条,甲通过支付宝转账向乙支付了M万元。该借条未载明还款期限及利息。半年期间届满后,甲要求乙还款,乙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直至失联。甲向有关法律人士咨询,有关人员认为,因为乙已经失联,所以甲可以技巧性,单刀直入的根据债权凭证(借条)的记载,要求乙偿还借款N+M+L万元。甲感到心里不踏实,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乙先后两次向甲出具了两张借条,借条载明金额合计为N+M+L万元,甲通过现金支付N万元,支付宝转账M万元的方式向乙先后出借共N+M万元借款。如果借款事实真实存在,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甲为出借方,有权向乙主张债权。从这个角度来说,本案并不复杂。
但是,如果甲要求乙偿还借款N+M+L万元,即甲主张借条载明的数额N+M+L万元就是借款本金,这样,就会存在一个问题。即如果乙出庭应诉,提出实际出借数额并非N+M+L万元,而是N+M万元;甚至是只有第二次通过支付宝转账向乙支付的M万元的抗辩;或者即使乙不出庭,法院依职权审查借款交付的过程、形式等基本事实。那么,按照有据可查的款项往来记录,甲以现金方式支付的第一次借款N万元,就没有往来记录作为证据证明;第二张借条载明的借款数为M+L元,而甲实际支付M元。
用以上不据实提出诉讼请求的方式处理本案,甲很可能会面临难以自圆其说的情形。
届时,虽然甲尚可对以现金方式支付的第一次借款N万元,继续举证,对N+M+L万元中,含借款N+M万元期间的利息L万元进行解释,但是,这样做,首先很可能给本案主审法官形成的印象是甲说话不诚实。其次,绕一圈再回归事实,也是对国家审判资源的浪费。
所以,甲根据债权凭证(借条)的记载,要求乙偿还借款N+M+L万元,并不是一个明智和高明的做法。
具体承办本案的董馨律师认为:
1、乙之所以失联,根据本案的整个案情分析,乙应该是以为自己只是在南京做生意的,只要失联,那么,甲依法要求其履行债务,就需要到乙的所在地法院起诉。而乙所在地,距离南京又很远,这对甲依法维权来说,是极其麻烦的。这样,该债务很可能就会被拖到不了了之。所以,通过法律途径让乙从思想上明白,甲依法维权的法律成本并不会像乙意想的那么大,乙试图逃避债务可能付出的法律代价会很大,从心理上改变乙的不正确想法,对于顺利处理本案,敦促乙履行债务来说,是很重要的。
2、由于根据有关规定,“借据载明的绝大部分金额通过转账支付,出借人主张剩余部分系采用现金交付,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因此,诉讼过程中,乙很可能因为第二次借款M万元是甲通过支付宝转账向乙支付的,第一次借款N万元是甲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而利用上述法律规定进行狡辩。如果这样,也是有可能出现对甲不利的法律局面,导致甲的债权大幅度缩水。所以,具体处理本案的过程中我们的工作重点,应该在于如何让法院依法认定甲、乙之间N万元借款事实的存在。如果法院能依法认定甲、乙之间N万元借款事实的存在,那么,甲不仅可以要求乙偿还借款N+M万元及L万元的利息,而且可以依法要求以乙在L万元利息以外,继续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N+M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
董馨律师认为,针对以上问题,我们需要做好预案,从容应对。这对顺利的依法实现甲的债权是很重要的。
诉讼过程中,乙果然像董馨律师分析的那样,进行了一系列的狡辩。
第一,乙对南京的法院管辖本案,提出了异议。乙提出,自己是在南京做生意的,甲依法要求其履行债务,应该向乙的所在地法院起诉。
对此,董馨律师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甲作为本借贷纠纷中接受还款的一方当事人,即接受货币一方,可在甲所在地法院对乙提起清偿债务之诉讼。这可以依法减少诉讼成本,便于诉讼。
法院依法采纳了董馨律师的意见,驳回了乙关于本案管辖异议的申请。
第二,乙提出,借条上之所以记载借款金额合计为N+M+L万元,是因为甲利用自己急需M万元借款,胁迫自己书写了N+L万元这一内容的。所以,虽然借条载明借款金额合计为N+M+L万元,但是,甲实际只向乙交付了M万元借款。甲没有向乙交付N+L万元,因此,乙无需向甲履行N+L万元的债务。
对此,董馨律师提出:
首先,对借条上记载的借款金额合计为N+M+L万元中,乙提出N+L万元的借款内容,是因为甲利用自己急需M万元借款,胁迫自己书写的。这属于乙向法庭提出的主张,举证责任自然归于乙承担。要求本案的主审法官将此举证责任,分配给乙。如其不能举证,则乙的此辩解就不能成立。
其次,借条中的L万元,在乙书写借条以后,甲确实没有向乙支付,因为,这是乙在向甲借款N万元的借款期间内应该向甲承担的利息。对此利息,乙是在书写M万元借条时,用文字形式承诺愿意支付的。因此,该借条中的L万元,虽然甲没有向乙实际支付,但是,甲依法对乙拥有该L万元的债权。
第三,将L万元作为乙向甲借款N+M万元借款期间内应该向甲承担的利息,和N+M万元借款本金之间进行换算,利率正好为年利率24%。如此精确的吻合,是可以佐证乙在书写借款金额合计为N+M+L万元的借条时,乙是认可N+M万元借款本金及L万元利息存在的。
第四,鉴于乙能做出借条上之所以记载借款金额合计为N+M+L万元,是因为甲利用自己急需M万元借款,胁迫自己书写了N+L万元这一内容的辩解,乙行为能力是没有问题的,法院可将此作为一个公知的事实对待。
所以,整合本案的全部案情,甲不仅可以要求乙偿还借款N+M万元及L万元的利息,而且可以依法要求以乙在L万元利息以外,继续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N+M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
本案的主审法官,采纳了董馨律师的意见。驳回了乙的狡辩。
【案件处理结果】 乙面对现实,对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愿意全部履行N+M+L万元债务。经本案主审法官调解,法院出具了调解书,本案得到了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