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8/30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迎春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办案方案设计完美,圆满处理当事人的委托事项。
【基本案情】
甲、乙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甲购买乙开发建设并销售的商品房(期房)。根据合同约定,甲向乙支付购房定金及首付款,并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后,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乙将房屋交付给甲。甲接收房屋以后,将房屋出售给丙,甲、丙签订了《房地产中介买卖合同》。因甲将房屋出售给丙时,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甲、丙签订《房地产中介买卖合同》后,甲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在甲继续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证时,土管部门告知甲,因乙的原因,该房屋暂时无法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于是,甲无法按照甲和丙签订的《房地产中介买卖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该房屋的二证过户给丙。如此,甲面临对丙违约的法律风险。为此,甲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首先,对于甲和丙来说,甲、丙签订的《房地产中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甲应该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该房屋的二证过户到丙的名下,这是体现在本案中的一个法律关系。其次,甲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该房屋的二证过户到丙的名下,虽然原因不是甲想违约,而是由于开发商乙导致的,但是,以此理由是不能免除甲对丙应该承担的合同义务的,这样,除非丙放弃要求甲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否则,就必然会导致甲要向丙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之情形的出现。第三,纵观本案,丙可以说是完全没有过错的,所以,作为甲,虽然依法向丙承担了违约或赔偿责任以后,可以向乙追偿,甚至在丙向甲主张违约或赔偿责任的时候,要求法院将乙列为该案第三人,但是,这样做,对甲、丙来说,对簿公堂未必是不伤和气的最佳选择。所以,本案中,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是,争取在丙的利益不受侵犯的情况下,用甲、丙能够不伤和气的方式处理好本案,这才是最佳的处理结果。
为争取这样的最佳处理结果,具体承办本案的高迎春律师首先与甲进行了详细的沟通。沟通过程中,高迎春律师发现,甲在基本人品方面是恪守诚实信用的,甲对出现因乙的原因,该房屋暂时无法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虽然觉得不是自己主观违约造成的,但是,总还是有点愧对丙的,给丙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同时,高迎春律师还发现,根据甲的陈述,丙也是通情达理的。事情出现后,丙虽然多次催促甲将二证过户到丙的名下,但是,对甲遇到的因乙的原因,该房屋暂时无法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也是表示理解的,并未完全归责于甲。
据此,高迎春律师认为,由于甲、丙均是通情达理、素质较高的当事人,因此,通过工作,想办法让丙暂时不要启动法律程序处理甲、丙之间的购房问题,而是让甲、丙齐心协力,本着彼此负责、彼此配合的态度,共同处理好这个问题,是完全有可能的。
为实现这一工作目标,高迎春律师和丙进行了沟通,首先将甲的诚意对丙进行了通报,告知丙,甲从内心来说,是希望与丙继续履行合同的,希望对甲因为乙原因暂时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给予必要的理解。同时让丙相信,甲会尽快积极解决这问题的。也让丙知道,如果丙因为非甲的原因,总是不能尽快了结和甲之间的此房屋买卖问题,丙即使依法追究甲的违约或赔偿责任,那也是一个需要花费很大精力和成本的问题。这样处理问题,对丙而言,也不一定是最佳的选择。
通过沟通,丙答应和甲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了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因,丙表示暂不追究甲的违约责任,但是,房屋二证过户到丙名下的事情,不能久拖不决。如果甲实在不能在半年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丙愿意和甲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
在取得了该工作环节的成功以后,高迎春律师建议尽快对乙提起诉讼,尽快摆脱自己尴尬的法律处境。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后,主审法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之规定,明确告知乙,如果乙不能在诉讼期间内依法协助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法院将依法认定乙存在违约情形,并判决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审法官建议乙主动和甲沟通,争取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本案。
三天后,乙表示愿意和甲通过协商,解除甲、乙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对甲进行赔偿。
甲和丙在沟通达成如何分割乙给付的赔偿款以后,接受了乙提出的赔偿方案,向法院撤回了对乙的起诉。
【案件处理结果】 甲获得了乙的赔偿并与丙分割该赔偿款,甲、丙双方握手言和。彼此各自再去购买自己满意的房屋。乙可在完善该房屋领证手续后,继续以一个较好的价格出售该房屋。涉案三方,平等互利,和平解决了纠纷。高迎春律师,也因办案方案设计完美,圆满完成了当事人的委托事项。本案取得了皆大欢喜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