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8/30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馨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透彻分析案情,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通过最佳途径最大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自20XX年起,甲一直与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丙公司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派遣至乙公司从事M岗位工作。2015年X月,乙公司提出与甲解除用工关系,但因双方未能就补偿数额达成一致,用工关系继续。后乙公司未经甲同意,擅自为其调岗降薪,在用工过程中对甲故意刁难,试图逼迫甲主动辞职。为此,甲委托我们的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在形式上,甲和乙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甲需要按照乙、丙二公司之间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岗位上从事约定的工作并获得劳动报酬;乙公司需要做的是按照乙、丙二公司之间合同的约定,给甲提供约定的工作岗位并支付约定的劳动报酬。甲与乙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与甲存在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的是丙公司。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劳务派遣形式仅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而甲自从以劳务派遣形式到乙公司工作以后,多年来一直在乙公司中从事工作内容与乙公司主要经营内容一致的工作。其工作岗位明显不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因此,乙公司与甲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基于事实劳动关系,乙公司未与甲协商,擅自为甲调岗降薪,在用工过程中对甲故意刁难,试图逼迫甲主动辞职。这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因此,甲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承办本案的董馨律师在具体办理本案的过程中发现,1、乙公司在周末时间曾安排甲出差办公,未支付加班工资;2、乙公司仅以甲的基本工资作为缴纳社保及公积金的基数,而非甲去年平均工资为基数;3、乙公司涉嫌违反劳务派遣相关规定,违规操作。
为此,董馨律师具体制定了处理本案的具体方案。
首先,要锁定这样七个基本事实:
第一,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或行为,是乙公司与丙公司双方违反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违规操作行为。
第二,乙公司与甲之间系事实劳动关系。
第三,依据事实劳动关系,乙公司仅以甲的基本工资作为缴纳社保及公积金的基数,而非甲去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这是违法的。
第四,依据事实劳动关系,乙公司未经甲及丙公司同意,擅自为其调岗降薪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第五,根据甲提供的证据,甲因公出差期间含四个休息日,乙公司未给甲补休,也未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乙公司有在用工过程中对甲故意刁难,试图逼迫甲主动辞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因为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或行为,是乙公司与丙公司双方违反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违规操作行为,因此,对乙公司在用工过程中对甲故意刁难,试图逼迫甲主动辞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丙公司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工作方案,董馨律师认为,从最大化甲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本案未必需要立即进入法律程序。如将有关法律规定通报乙、丙公司,向二公司指出,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该劳动争议,应该以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为宜。这样,也许能达到既节省甲的维权成本,也降低乙、丙公司解决劳资纠纷的代价之目的。
为此,董馨律师与乙、丙公司二公司分别通过《律师函》等形式进行了沟通。在沟通的基础上,董馨律师向乙、丙二公司提出:
1、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或行为,是乙公司与丙公司双方违反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违规操作行为。
2,乙公司与甲之间系事实劳动关系。
3、因为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或行为,是乙公司与丙公司双方违反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违规操作行为,因此,对乙公司在用工过程中对甲故意刁难,试图逼迫甲主动辞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丙公司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依照相关规定,甲当年个人社保缴费基数应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性工资收入,公积金存缴基数同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此处的工资应当包含津贴及奖金在内,但是乙公司在缴纳社保与公积金的时候,仅以甲上年度基本工资为基数缴纳。甲有权要求乙公司对未足额缴纳部分予以补缴。
5、根据甲提供的证据,甲因公出差期间含四个休息日,乙公司未给甲补休,也未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此部分的加班工资乙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当向甲支付。
6、乙公司有在用工过程中对甲故意刁难,试图逼迫甲主动辞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论是甲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还是乙公司提出与甲解除劳动关系,乙公司都应该依法对甲进行补偿。
7、丙公司也需要因此劳资纠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件处理结果】 甲、乙公司、丙公司三方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甲获得了补偿。此劳资纠纷在法律程序以外得到了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