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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纠纷案-道多案例

2017/8/15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晓菲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顶住压力,依法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捍卫法制的尊严。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甲了解到某农业科技工程项目信息,但因不符合项目承包主体资格,遂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A协商,由乙公司作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合同。该项目共分两期进行,两期工程的实际施工者是甲,工程款由乙公司和发包方结算,然后再由乙公司扣除管理费后支付给甲。两期工程完工后,项目经发包方验收合格。2015年2月,甲与A及见证人开会协商项目成本、利润分配事宜,并达成会议纪要,甲应分得NN万元工程款。会后,乙公司从发包方领取了全部工程款,但以会议纪要统计不准确为由,拒绝向甲支付NN万元款项。为此,甲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这个问题。因该工程项目在外地,甲希望能就近在本市法院处理该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从形式上看,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引起的欠款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法应当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是,从本质上看,由于2015年2月,甲与A及见证人开会协商项目成本、利润分配事宜,并达成会议纪要,甲应分得NN万元。所以,本案不再是针对建设工程合同而言的纠纷,而是乙公司是否应该向甲履行会议纪要这一具有债权债务性质内容的纠纷。在乙公司和甲均在本市的情况下,甲希望能就近在本市法院处理该问题的愿望,依法是可以得到满足的。

根据上述分析意见,周晓菲律师代理甲向本市X区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是,X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认为,本案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不愿意受理甲的起诉。

面对X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不愿意立案的情况,周晓菲律师向X法院提出,本案是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但建设工程已经履行完毕。甲要求乙公司支付有关款项的行为,不是依据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而是依据甲和乙公司之间的约定以及20XX年X月,甲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A及见证人开会协商项目成本、利润分配事宜,并达成的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是甲享有债权,乙公司对甲负有债务的法律凭证。因此本案不能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不应该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债权债务内容涉及金钱给付义务的,接受金钱方所在地法院对案件可以有诉讼管辖权。所以,X法院对本案是有管辖权的。

X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同意了周晓菲律师关于本案不能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的意见,但是,X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又提出,因为甲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A协商,由乙公司作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工程款由乙公司和发包方结算,然后再由乙公司扣除管理费后支付给甲,所以,本案虽然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但是,也不能由X院进行管辖,而是应该按照合伙纠纷由被告所在地的本市Y法院管辖。

面对法院立案的阻力,周晓菲律师认为,当事人之所以要聘请律师帮助自己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就是因为法律问题并不是简单的。在当事人依法维权遇到障碍的时候,合格的执业律师作为法律人,更应该顶住压力,依法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捍卫法制的尊严。

周晓菲在三次与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找到了X法院立案庭的庭长反映了自己关于X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意见。法院立案庭的庭长与周晓菲律师认真分析了本案的案情及法律关系后,认为周晓菲律师的意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X法院依法受理了周晓菲律师代理甲向本市X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NN万元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