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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纠纷案-道多典型案例

2017/8/11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超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积极思维,发现维权的新切入点,改变不利法律环境,圆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在工作中被机器打伤,事后,作为用人单位的乙公司在垫付了抢救费用以后,见事态有点严重,遂提出自己公司和甲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是承揽加工法律关系,表示乙公司不能对甲承担法定的工伤赔偿责任。乙公司的理由是,自己公司的正式员工,公司都是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的,因此,由于自己公司与甲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是承揽加工法律关系。所以,公司没有给甲办理工伤保险,这就是自己公司与甲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是承揽加工法律关系最能说明问题的证据。甲由于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和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遂向有关律师咨询,有关律师给甲的答复是,因为甲不仅不能提供自己和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而且也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自己和乙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甚至连到医院就诊的病历材料也在乙公司,无法取回。因此,要认定甲和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目前是缺乏基础证据的。由于缺乏基础证据,甲要求乙公司进行工伤赔偿之法律目的是很难实现的。在这种情况下,甲向我们咨询如何依法处理这个问题,要求乙公司进行工伤赔偿,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甲要求乙公司进行工伤赔偿,前提是乙公司与甲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现在的问题是,甲根本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和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要实现乙公司对甲进行工伤赔偿之法律目的,锁定甲和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关键。

具体承办本案的邓超律师仔细分析了本案的案情后发现,虽然因为甲不仅不能提供自己和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而且也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自己和乙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甚至连到医院就诊的病历材料也在乙公司,无法取回。因此,要认定甲和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目前是缺乏基础证据的。但是,认为缺乏这些基础证据的原因,甲要求乙公司进行工伤赔偿之法律目的是很难实现的这种观点,在对案件基础证据的认知方面,忽视了一个与本案有关的、重要而且关键的事实。这个事实就是甲在乙公司工作的时间以及工作的岗位特点。

事实上,甲在乙公司工作的时间已经有二个月有余,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相对固定。如果这一事实能被我们锁定,那么,甲系乙公司的员工的问题在法律形式上能成立,就具备成立的可能性了。基于这种可能性,如果我们再能排除甲是乙公司业务的加工承揽者这个问题,那么,甲和乙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就只能是事实劳动关系。一旦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了,甲在工作中被机器打伤,即使乙公司和甲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乙公司也应该依法帮助甲申请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依法对甲承担法定工伤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分析意见,邓超律师认为,轻易的否定甲要求乙公司进行工伤赔偿之法律目的,是不够慎重的,争取要求乙公司对甲进行工伤赔偿之法律目的实现,是有可能的。而争取要求乙公司对甲进行工伤赔偿之法律目的实现,工作重点应该是排除甲不是乙公司业务的加工承揽者这个问题,认定甲系乙公司的员工的问题。

邓超律师的分析意见,坚定了甲依法维权的决心。甲委托我们的律师依法帮助他处理他遇到的问题。

受理本案后,邓超律师进一步分析认为,分析乙公司关于自己公司和甲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是承揽加工法律关系的观点,我们应该意识到,乙公司在处理这个问题上,是得到有关法律人士的指点的。但是,乙公司肯定没有周延的思考到这样一个问题,即甲是乙公司业务的加工承揽者被排除的问题。因此,在乙公司能够得到有关法律人士指点的情况下,如果我们向其指出这个问题,很可能会引起乙公司重新依法思考和处理甲受伤的问题。一旦乙公司重新依法思考和处理甲受伤的问题,甲实现要求乙公司赔偿的法律目的,就有可能比较便捷的得到实现,从而避免要求工伤赔偿的繁琐法律程序。

带着这样的考虑,邓超律师主动联系乙公司交换意见。在交换意见的过程中,邓超律师没有采取开门见山的工作方式,一见面即向乙公司提出甲是在工作中受伤,应该属于工伤的这个敏感话题,而是采取探讨的方式,就甲和乙公司之间是否属于加工承揽法律关系这个问题,向乙公司提出了以下意见:

第一,甲的受伤地点,系在乙公司工作场所内,这也许不能排除加工承揽工作必须在乙公司内完成的可能。但是,如果加工承揽工作必须在乙公司内完成,这起码说明这种加工承揽行为,不是一项甲可以带回家去完成的工作。

第二,因为这种加工承揽行为,不是一项甲可以带回家去完成的工作,那么显然完成这项工作是有特定环境要求的。

第三,完成有特定环境要求的工作,是不是涉及应该交付给有相应资质人员完成,这个问题,我们暂且可不深究。但是,甲的文化程度以及人生经历表明,甲是不具备任何完成有特定环境要求工作的任何资质的。

第四,当然,乙公司可以用甲完成的工作不需要特定环境要求来为自己辩解,但是,甲完成的工作是不是需要特定环境要求和相应资质,这一点乙公司自己应该更清楚。如果甲完成的工作是需要特定环境要求和相应资质的,那么乙公司仅仅以自己公司和甲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是承揽加工法律关系为由,试图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法律结果可能就不会是完全像乙公司自己想象的那样了。

第五,如果在甲完成的工作是需要特定环境要求和相应资质的问题上,乙公司和甲各执己见,肯定会引发劳动监察部门对该问题进行认定的法律程序。引发这样的法律程序,乙公司应该自我评估一下是不是值得这样做。

第六,如果乙公司坚持依法理论甲受伤是否应该由乙公司赔偿的问题,那么,甲肯定会依法启动相关法律程序维权的。反之,甲、乙公司之间通过协商妥善处理好甲受伤的问题,应该也不失为解决问题的一条捷径。

邓超律师的意见,引起了乙公司的重视。乙公司与其法律顾问商讨后,表示愿意通过邓超律师为桥梁,与甲协商解决问题。

   【案件处理结果】 甲、乙公司之间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甲获得了NN万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