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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贩卖毒品案-道多典型案例

2017/8/11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准确理解和坚持法律的原则,成功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

【基本案情】 有吸毒史的甲被公安机关在其母亲处,与犯罪嫌疑人丙一同被抓获,公安机关在丙居住的房间搜出重XX克海洛因。甲和丙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犯罪嫌疑人甲的丈夫丁委托我们律师为本案甲进行辩护。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涉毒案件,历来是法律和社会一致要求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但是,对涉毒人员如何依法进行处理,法律同样也是有严格要求,而不是可以马马虎虎处理的。因此,甲虽然有吸毒史,并被公安机关在其母亲处,与犯罪嫌疑人丙一同被抓获,且公安机关在丙居住的房间搜出重XX克海洛因,但是,执业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是不能因甲有吸毒史,就在法律上对甲是否构成犯罪,或者说构成何种犯罪等问题不给予严肃对待的。认真研究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说构成何种犯罪等问题,依然是执业律师的法定工作内容和法定工作职责。

具体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甲时,甲情绪非常激动。甲向朱跃东律师反映:自己因为受到社会不良风气以及朋友的影响,很早之前曾经吸食过毒品,后经其父母教育,一度不再吸食毒品。与丈夫丁结婚后,脱离了父母的监管,而丈夫丁因开大货车,不能经常在其身边,自己遂又逐渐结识一些社会上的朋友,在这些朋友的影响下又偷偷的开始吸食毒品。认识丙以后,和丙一起吸食过毒品。因为害怕家里人发现,自己从没和丙一起在家里吸食过毒品,吸毒行为主要是在另外一个吸毒人员戊的车上或丙的家里进行的。自己并不清楚丙房间毒品是从哪里来的。现公安机关因为自己吸毒,就按照贩卖毒品对自己立案侦查,自己感到不服。

针对甲不平定的心态,朱跃东律师首先向甲说明,因甲有吸毒史,并被公安机关在其母亲处,与犯罪嫌疑人丙一同被抓获,且公安机关在丙居住的房间搜出重XX克海洛因,因此,公安机关出于打击毒品犯罪的工作职责,对甲以涉嫌毒品犯罪为由,对甲进行刑事拘留,并无不当。最终,甲是否涉嫌毒品犯罪,有待于公安机关的进一步侦查结论和法院的判决认定。因此,在公安机关侦查本案的过程中,甲应该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情,而不是对抗侦查。其次,朱跃东律师还向甲说明了以下二个观点:

第一,非罪的问题,是一个极其严肃的法律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构成毒品犯罪的法定罪行和罪名是:

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 非法持有毒品罪;

3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4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5 走私制毒物品罪;

6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7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8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9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10 强迫他人吸毒罪;

11 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12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构成这几类犯罪,犯罪分子是要依法受到刑罚处罚的。

第二,在前述12种犯罪行为和罪名以外,行为人的涉毒行为,是违法的,但是,是不构成犯罪的。因此,虽然不构成犯罪的涉毒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处罚或制裁,但是,行为人是不会承担刑事责任的。这就是法制社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具体体现。

朱跃东律师对甲的这一番说明。平定了甲激动甚至可能演变为对抗侦查的情绪。

平定了甲激动甚至可能演变为对抗侦查的情绪后,朱跃东律师与负责侦查办理本案的公安人员以及负责本案审查批捕工作的检察官充分交换了意见。朱跃东律师希望负责侦查办理本案的公安人员以及负责本案审查批捕工作的检察官能依法慎重处理本案。

负责本案审查批捕工作的检察官听取了朱跃东律师的意见后,提审了甲,认真研究了涉案证据后认为,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法治原则,甲虽然涉毒,但是,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作出对甲不予批捕的决定。

    【案件处理结果】 甲被取保候审。后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