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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道多典型案例

2017/8/11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迎春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智慧是执业律师优秀品质的体现,对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基本案情】 甲、乙双方分别为买卖合同的长期、定期供货方和收货方。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应该在收到乙方货款后向乙方发货。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基于和乙方已经合作多年,彼此之间的合作情况良好,在近年内,未严格要求乙方先支付货款,再向乙方发货。而是经乙方提出需求,即向乙方发货,事后再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2015年初,甲、乙双方合作关系终止。乙方对甲方最后N次供货的货款,以合同约定甲方应该在收到乙方货款后向乙方发货为由,声称自己已经向甲方支付了货款,甲方才发货的。因此,自己没有支付货款的义务。为此,甲方委托我们帮助其依法要求乙方清偿所欠货款。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仅仅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乙方的说法也不是一点道理没有的。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即使买卖合同约定款到交货,这也不妨碍卖方在货款未到位的情况下,已经向买方交货后,买方应负有的支付货款义务是应该履行的。具体到本案中就是,如果甲方能举证证明自己虽未收取乙方货款,但是经乙方提出需求,即向乙方发货,那么,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货款的诉求,还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的。因此,本案中,甲方应对自己未严格要求乙方先支付货款,再向乙方发货,而是经乙方提出需求,即向乙方发货,负有举证责任。此举证责任能否完成或者变通完成,关系到甲方的诉求能否得到实现。

具体承办本案的高迎春律师认为,在近年内,甲方未严格要求乙方先支付货款,再向乙方发货。而是经乙方提出需求,即向乙方发货,事后再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这一事实成立的情况下,乙方关于甲方最后N次供货是在自己已经向甲方支付了货款,甲方才发货的抗辩,友好的理解可以是,乙方是在机械的理解《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即: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不友好的理解,完全可以视为对方是在利用《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进行狡辩。

法律是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法律也不禁止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以后,以自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改变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去履行合同的实质内容。在当事人以自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改变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合同的实质内容以后,虽然这种履行合同主要内容的方式与原来合同约定的方式不一致,但是,改变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合同主要内容的行为,无论是将其理解为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还是理解为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改变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当事人行为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当事人还是有法律的约束力的。本案就是这样一个情况。

因此,如何证明或变通证明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以后,甲方虽未收取乙方货款,但是经乙方提出需求,即向乙方发货,是处理好本案必须要处理好的问题。通常情况下,法院是会将证明这一问题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甲方的。如果这样,甲方就会比较被动。所以,一个高明的执业律师,是不应该因为通常法院会将证明这一问题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甲方,就自认甲方有举证责任,明知不利而自陷不利的。

高迎春律师分析,乙方之所以提出甲方应该在收到乙方货款后向乙方发货为由,声称自己已经向甲方支付了货款,甲方才发货的,如此这样一个比较专业的抗辩,显然,乙方是受到了有关懂法人士指点的。因此,我们将本案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后,我们应该争取引导本案的主审法官,把注意力集中到以下二点:

第一,改变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合同的行为,无论是将其理解为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还是理解为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改变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当事人行为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当事人还是有法律的约束力的。

第二,如果甲方完全换个角度处理这个问题,即将甲、乙之间所有的收、发货记录全部提交给法院,而主张甲方误发货给乙方,要求乙方返还不当得利,那么,乙方占有、使用甲方货物,是否付款的举证责任就会转移到乙方。这样,乙方的前述抗辩就会失去基础。

高迎春律师相信,如果本案的主审法官,能把注意力集中到我们的前述二个观点方面,必然会导致乙方去找那些懂法的人合计的。这些懂法的人员,肯定会意识到,如果本案的主审法官,把注意力集中到我们的前述二个观点方面,乙方想利用加重甲方举证责任的方式,采取狡辩的手段,是未必就能解脱掉自己的付款义务的。这样,很可能促使乙方认清本案的基本事实,考虑到诉讼成本,放弃通过狡辩逃避自己付款义务的幻想,促成本案的圆满解决。

甲方完全同意高迎春律师对如何具体处理好本案的前述分析意见。为争取实现前述促成本案圆满解决之目的,高迎春律师要求甲方在法庭上,需要坚定不移的保持甲、乙之间所有的收、发货记录自己均全部保留的气场,从心理上配合我们的律师及法院崩溃乙方通过狡辩逃避自己付款义务的幻想,让其面对诉讼成本,认清本案的基本事实,主动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为争取本案的主审法官,把注意力集中到我们的前述二个观点方面,高迎春律师多次与本案的主审法官进行了沟通,与乙方的代理律师交换了意见。乙方终于回到了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思路上来。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调解,乙方向甲方支付了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