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8/11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馨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仔细分析案情,引导案件向最大化我方当事人利益的方向发展。
【基本案情】 甲为个体工商户,乙假期在甲处帮工。20XX年X月X日,乙在为甲送外卖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至丙肩部受伤。交管部门认定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后,乙垫付了N元医疗费,未再进行赔付。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赔偿损失共计M元,并要求甲承担连带责任。甲认为交管部门关于事故责任的认定不正确,丙提出的赔偿要求过高,遂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本案看似简单,但是,有关法律关系还是比较复杂的。最大限度的依法维护甲的合法权益,需要认真研究和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甲作为非交通事故当事人,能否对交管部门关于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
2、根据法律规定,对交管部门关于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一般应该是在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以后三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交管部门的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现在,这三日的复核时效已经超过,因此,即使甲能作为非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管部门关于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复核时效已经超过这也是一个问题。
3、虽然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事实和证据,要求法院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实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不受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限制,直接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但是,实践中,法院对当事人根据事实和证据,要求不受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限制,直接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这个问题,在证据方面,对当事人的要求,是极其严格的。因此,司法实践中也是很少这样做的。
4、关于甲认为丙提出的赔偿要求过高的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到二个方面内容,第一,甲应该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第二,丙的具体损失,应该怎样计算才合法。
因此,看似简单的本案,具体承办本案的律师,还是需要认真研究,积极思考,才能最大限度的依法维护甲的合法权益的。
具体承办本案的董馨律师认为,要解决好前述问题,与本案的主审法官具体沟通好以下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1、在工作方向上,我们不宜一下子要求本案的主审法官就接受甲关于交管部门关于事故责任认定不正确的观点,而是首先要让本案的主审法官把不受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限制,直接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这个问题认知为可能。这样才能进一步引导法院不受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限制,直接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
因为实践中,法院对不受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限制,直接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这个问题,在证据方面,对当事人的要求,是极其严格的。因此,司法实践中是很少这样做的。所以,我们应该和本案的主审法官好好沟通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根据法律规定,对交管部门关于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一般应该是在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以后三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交管部门的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但是,由于甲作为非交通事故当事人,未参加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的任何一个环节,自然也就收不到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的认定书。因此,虽然我们因甲作为非交通事故当事人,未能参加事故责任认定活动,未收到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的责任认定书,而将超过三日复核时效的问题,归责于交管部门。但是,客观上,甲在未因本案与交通事故责任产生利害关系以前,甲是无法依法行使对交管部门关于事故责任认定存在异议,在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以后三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交管部门的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这一权利的。
第二,因为不可归责于甲放弃申请复核权的原因,客观上,无法并且未能依法行使对交管部门关于事故责任认定存在异议,在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以后三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交管部门的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这一权利,因此,法庭给甲一次就此问题进行陈述的机会,是法庭充分尊重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2、如果法庭给甲一次就此问题进行陈述的机会,那么,坚定本案主审法官认为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存在一定的问题,是我们需要解决的、具有务实意义的问题。这一点,我们可以从该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仅为乙与丙的陈述,笔录显示乙与丙的陈述并不一致;丙的陈述与事实不符;交警部门未查明事故经过,就作出责任认定,这三点入手。这样,争取法院认定交管部门作出乙全责的认定结果,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是存在错误的,就会成为可能。该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不应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3、根据法律规定,乙是甲的雇员。乙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给他人造成伤害,甲应该根据乙的过错程度,全部或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彻底颠覆或改变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结论,对甲全部免除或部分免除赔偿责任,意义是极其重大的。但是,以下事实,对具体处理好本案,最大化甲的合法权益,也是有积极意义的。
第一,向法院提出,同时也让丙明白,丙主张的赔偿费用过高,主张赔偿费用的证据不足。
(1)其主张的医疗费用中,N元是乙垫付的,不应重复主张;
(2)其主张的交通费用中,大部分票据与治疗没有关联性,不应得到支持;
(3)其主张的误工费用证据为收入证明,但是未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记录来证明劳动关系,且证明记载的内容只能证明原告的收入情况,并不能证明原告因停工而减少的收入;
(4)丙主张的后续医疗费、康复费用并未实际发生,既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些费用必然会发生。
第二,让丙明白,由于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存在一定的问题,丙把自己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单纯寄希望于乙、甲赔偿这个方向上,未必是丙的最佳选择。
事故发生于20XX年X月X日,周二(工作日),中午12点多,丙上下班途中。因此,丙受到的伤害应当属于工伤。在工伤治疗期间,丙的收入是不会减少的。即使不属于工伤,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比例也在65%以上,工作年限达到八年的,发放比例可为100%。至于医疗费等损失,属于工伤的,丙可以从工伤保险方面全额得到补偿;不属工伤的,通过医保,丙可获得的补偿,这种补偿要比一旦本次事故责任认定结论被颠覆或改变后丙可能获得的赔偿更多。因此,丙和乙、甲缠诉本案,硬要搬出个是非曲直来,并不是丙的最佳选择。
第三,为了配合法院圆满处理本案,乙垫付的N元医疗费,可由甲和乙协商在甲和乙之间如何分担,这部分费用,甲、乙不再要求丙返还,作为甲、乙对丙的补偿。
基于以上分析,董馨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与本案的主审法官充分地交换了意见。主审法官认同董馨律师对本案的分析和处理意见。
【案件处理结果】 开庭前,丙撤回对甲、乙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