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8/10
XX涉嫌敲诈勒索罪案
办案提纲
(20XX)年度道刑字XXXX号
案 由:敲诈勒索罪
当事人:甲,男,汉族,1994年XX月XX日生,现羁押在XXX看守所
一、案件的由来
犯罪嫌疑人的母亲乙委托我所指派律师,为涉嫌敲诈勒索犯罪案犯罪嫌疑人甲(公安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犯罪嫌疑人甲,XXXX年因非法拘禁罪被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XXXX年因聚众斗殴罪被浦口区人民法院撤销非法拘禁罪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据犯罪嫌疑人甲称,大约于2012年底或2013年初刑满释放。
本次,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被XXX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XX月XX日批捕。现羁押在XXX看守所。
辩护人于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至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甲。犯罪嫌疑人甲供述,XXXX年XX月,犯罪嫌疑人甲纠集丙等四人,故意制造碰瓷,在某足疗店的包间内,敲诈勒索受害人丁,用菜刀威胁,扇受害人耳光,强迫受害人向犯罪嫌疑人甲出具A万元的欠条和BB万元的欠条。回家后,犯罪嫌疑人甲认为要求受害人出具BB万元的欠条,有点过分,只索要A万元即可,遂将BB万元的欠条撕掉。
受害人回家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先将同案犯丙抓获归案,随后又将犯罪嫌疑人甲抓获归案。后,另一名同案犯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还有一名同案犯在逃。
经会见犯罪嫌疑人甲,并与具体经办本案批捕工作的检察官交换意见,具体经办本案批捕工作的检察官称,对犯罪嫌疑人甲批捕时,未将前述BB万元作为犯罪数额认定。
三 、我方当事人的法律需求想法
提供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争取取保候审。
四、我们的办案思路
(一)根据事实,对本案法律走向的总体判断
因本案尚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只能根据会见甲时,甲陈述的内容,对本案的法律走向进行初步判断。
1、本案中,敲诈勒索犯罪客体方面很可能是我们辩护工作需要认真研究的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要件是:
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受害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前述犯罪构成要件对照本案的基本事实(犯罪嫌疑人甲纠集丙等四人,故意制造碰瓷,在浦口某足疗店的包间内,敲诈勒索受害人丁,用菜刀威胁,扇受害人耳光,强迫受害人向犯罪嫌疑人甲出具A万元的欠条和BB万的欠条。回家后,犯罪嫌疑人甲认为要求受害人出具BB万的欠条,有点过分,只索要A万元即可,遂将BB万的欠条撕掉。)我们认为:
主体,甲已经年满18周岁,系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制造碰瓷,在浦口某足疗店的包间内,敲诈勒索受害人丁,具备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犯罪直接故意。
客观方面,以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为目的,对受害人菜刀威胁,扇耳光,系对被害人采用了威胁、要挟、恫吓的手段。
所以,客观方面,强迫受害人向犯罪嫌疑人甲出具A万元的欠条和BB万的欠条,是否就是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的行为。这一点,应该引起我们辩护律师的足够重视并加以认真研究。
毫无疑问,对被害人菜刀威胁,扇耳光,系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的行为。
但是,强迫受害人出具欠条是否是侵犯受害人财物所有权?
我们认为:
第一,强迫受害人出具欠条和强迫受害人交出现金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
强迫受害人交出现金,侵犯的是受害人对现金的所有权,这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而强迫受害人出具欠条,因为欠条本身不是财物,而只是可以让受害人交出现金的凭证。
因此,欠条仅仅是让强迫受害人交出现金成为可能,但受害人对现金的所有权尚未受到侵犯。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由于司法解释,规定了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的价值起点,因此可见,敲诈勒索犯罪是结果犯而不是行为犯。
2、根据以上我们对本案犯罪客观方面的研究,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甲着手实施的犯罪行为,因犯罪嫌疑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下来,系犯罪未遂。
犯罪嫌疑人甲着手实施的犯罪行为之所以没有完成,犯罪结果之所以没有出现,是因为受害人回家后,向公安派出所报警。公安机关将同案犯丙抓获归案后,又将犯罪嫌疑人甲抓获归案,这就导致了因为犯罪嫌疑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行为没有完成,犯罪结果没有出现。
因为敲诈勒索犯罪是结果犯而不是行为犯,所以,犯罪嫌疑人甲着手实施的犯罪行为,因犯罪嫌疑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下来,系犯罪未遂。
3、是犯罪未遂的,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该是我们辩护工作的要点。
因为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虽然欠条仅仅是让强迫受害人交出现金成为可能,受害人对现金的所有权尚未受到侵犯,但犯罪嫌疑人持有该欠条,不仅表示犯罪行为已经开始着手,同时也表明犯罪嫌疑人没有放弃犯罪故意,而是以持有该欠条为形式,希望强迫受害人交出现金成为可能,即希望犯罪结果发生。因此,犯罪嫌疑人强迫受害人出具欠条后,尚未非法实际占有欠条所对应的现金之前,犯罪形态应该是犯罪正在进行中,而不是已经完成了犯罪并导致犯罪结果出现。
因此,本案中,如果我们能够通过辩护工作,将犯罪嫌疑人甲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状态,认定为未遂,是可以争取犯罪嫌疑人甲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根据案件事实,如何主张才能使我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1、把犯罪事实锁定在A万元(未遂)方面。
因为对犯罪嫌疑人甲批捕时,未将前述BB万元作为犯罪数额认定,那么,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对本案公诉时,就不会把这BB万元,作为犯罪事实处理。如果这样,我们就不要再就该BB万元的问题发表辩护意见。只需要把犯罪事实锁定在A万元(未遂)方面即可。
2、如果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将该BB万元又作为犯罪事实加以指控,我们要争取该BB万元不作犯罪事实认定。
因为敲诈勒索犯罪是结果犯而不是行为犯。所以,虽然BB万元的欠条可以让受害人交出现金成为可能,但是,客观上受害人对BB万元现金的所有权尚未受到侵犯。因此,在敲诈勒索罪犯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客观要件为“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的行为”的情况下,因犯罪嫌疑人甲的行为,仅仅满足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并不满足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之条件。所以,由于“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之结果并没有出现。该BB万元因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不能作为犯罪事实加以认定。
3、犯罪嫌疑人甲不构成累犯,不应从重处罚。
《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所以,犯罪嫌疑人甲,XXXX年因聚众斗殴罪被浦口区人民法院撤销非法拘禁罪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罪嫌疑人甲在XXXX年犯罪时,刑事责任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的规定,不构成累犯,不应从重处罚。
4、与争取犯罪嫌疑人甲从轻或减轻处罚有关的法律运用方面的几个问题。
犯罪嫌疑人甲实施敲诈勒索涉嫌的犯罪金额为A万元(未遂)。
(1)犯罪金额A万元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为3年。
(2)犯罪未遂,未造成损害后果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40%。
(3)犯罪嫌疑人甲主动向公安侦查人员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可以减少基础刑的10%或20%以下。
根据犯罪嫌疑人甲交代的犯罪事实,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甲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至二年零二个月。
法律链接: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十)敲诈勒索罪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按下述敲诈勒索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敲诈勒索数额3000以上不满5000元,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2)敲诈勒索数额5000元以上,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敲诈勒索数额20000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构成敲诈勒索罪,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刑期。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第六条: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第二款: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10%-30%;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40%。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较重同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较轻同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三)公诉机关可能出现的抗辩理由
需要根据公诉书具体分析。但是,目前本案尚未进入审查起诉或公诉阶段,所以,目前无法做具体分析。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实际处理本案时,遇到具体问题,请我方当事人及时和我们的办案律师沟通,以便协调具体工作步骤,争取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以尽快实现。
六、需要开展的工作
尽快将我们的辩护意见,递交公安机关。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
律师 高迎春
二〇XX年XX月XX日